2007年12月2日 星期日

台灣政治史的重新建構(四)

台灣政治史的重新建構(四)

文 / 施正鋒教授

肆、墾殖社會的獨立建國

如果說「台灣的中華民國化」就是「內地化」的經典代表,那麼,「中華民國的台灣化」就是「土著化」的最佳例證,兩者都是政治建構的混合體 (hybridity),也就是不放棄台灣與中國在血緣、文化、甚至於政治上的臍帶。就原生(primordial)的角度來看,人們對於先人的出生地帶 有浪漫的憧憬,原本是人之常情,特別是在殖民統治之下,然而,當父祖之國忍心棄絕親生子女而去,不僅是彼此恩斷情絕,連後人也是「田無溝、水無流」,因 此,情感上的眷戀終將隨時間推移而逝去;尤其是在文攻武嚇的情況下,如果還有半點羈絆,除非說是政治權力、或是經濟利益的盤算,恐怕也是匪夷所思的單戀。

由「內地化」到「土著化」,詮釋台灣政治史的最大瓶頸,就是無法突破一個民主政治上最基本的原則,政治制度/政權/國家是因為人民而設計的,不應該 勉強老百姓要去接受不請自來的統治者,因此,如果說異族的荷西、日本、甚或滿清政權都是殖民政府[65],那麼,漢人的明鄭、以及國府政權所遂行的就是一 種「內部殖民[66]」,也就是試圖就地合法的違章政權,卻不改政治垂直分工的本質。就內部統治階層人數的多寡而言,不管是典型的金字塔型少數統治(譬如 荷西、鄭治、清治、日治、國治)、還是倒金字塔型的多數統治(譬如漢人[67]之於原住民[68]、或本地人之於新移民[69]),只要支配關係存在,即 使被支配者心甘情願,這就是殖民統治(colonialism);即使所謂的本土菁英取代殖民者上台,只要原住民族永遠在社會的最底層沉淪、後來的移民不 願/無法把這塊土地變成自己的新故鄉,那麼,所謂的「本土政權」,也不過是一個披著原生特質的「族群化國家」(ethnicized state),而原本期待的包容性(inclusive)「公民式民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當然會被指控為排他式的(exclusive)「族群式民族主義」(ethnic nationalism);即使這個國家在形式上(nominal)取得對外的主權獨立,只要在心靈上掙脫不了對於原有政治制度、經濟結構、以及文化覇權 的實質(substantive)倚賴,甚至於要全力加以捍衛,這就是一種後殖民的狀態(post-colonialism)。

針對傳統的「中原文化至上主義」對於蠻夷的歧視,鄭欽仁(1989:8-10)提出「以人民為主體」的呼聲,也就是希望位於邊疆的台灣漢人能被尊 重;曹永和(2000:445-49)也有「台灣島史」的想法,認為傳統的歷史書寫過於強調統治者的看法,因此,主張「人民的歷史」。不過,相較於「這是 誰的國家」的質疑,究竟「甚麼是人民」、「誰來定義人民」、以及「如何定義人民」,也必須有進一步的討論。同樣地,黃昭堂(1998:4)的「沒有母國的 殖民王朝」、以及李筱峰(2003:68-69)的「佔遷者政權[70]」,主要是在否定強調法統、卻又無根的國民黨政權的正當性,似乎對於講「台語 [71]」的李登輝、陳水扁政府比較有好感/信任感,然而,對於要如何面對原住民、甚或「在台灣的中國人[72]」(外省人),除了抽象的「認同台灣」原 則/口號以外,尚未見到他人有提出更積極的公式,來處理民族認同分歧的難題。

若要打破台灣人長久以來的「孤兒意識」,絕對不是「重回祖國的懷抱」、或是「半路認老爸」,因為,只要不是自己雙手建立的國家,永遠有再度被要求 「犧牲小我、成全大我」而割讓的機會。在我們的構思中,所謂的「獨立建國」,並不是廉價的及瓜而代,而是要在一個「墾殖社會」(settler society),重新建立「民族國家[73]」(nation-state)。在這裡,所謂的「民族」(nation),並非指具有共同血緣、語言、或 是文化特徵的一群人,而是指相信彼此在現在、以及未來有共同的命運,同時,又認為彼此的福祉必須透過一個共同的國家,才能夠獲得保障,簡而言之,就是希望 共同生活在一個國家之下的一個「命運共同體[74]」;因此,這是一種「政治性民族」、而非「文化性民族」,也就是說,這是像美國、或是瑞士一般的民族, 把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的人民凝聚成一個民族,而非德國、或是義大利一般的民族,想要把具有共同血緣、文化的人結合起來,進一步統一/組成一個國家。而這個 國家的定位是「民族的國家」(national state、nation’s state),有別於人類過去出現過的城邦國家(city state)、帝國(empire state)、或是王朝國家(dynastic state),也就是說,在這個國度之下,人民(people)不再是臣民/子民/老百姓(subject),而是享有國家權利、以及承擔國家義務的公民 (citizen)。

當然,這裡必須問,究竟這個民族是如何想像出來的,也就是說,「台灣民族」是如何建構的[75];否則,如果只是關心民主化的過程[76],枉顧何 者為主體,那麼,台灣本身的民主化很可能將被視為次要的、是可以犧牲的,因為,必須永遠為層級更高的個體所定義出來的目標來服務,從屬的自己並沒有置喙的 餘地。

就社會的屬性而言,我們將台灣定義為一個「墾殖社會[77]」,而非「移民國家」。所謂的「移民」,是指在主動、或是被動的情況下,遷徙到一個新的 國度,而且會想辦法融入這個主流的社會。相對之下,「墾殖者」(settler)不是單純的移民,他們一旦移入,還會把原鄉的社會制度加以移植;他們也不 是一般的「殖民者」(colonist),因為他們背後並沒有一個可以依靠、或是回灌財富的本國(metropolis)。所謂的「墾殖國家」有兩種,第 一種包括指美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以及拉丁美洲國家,是指墾殖者來到新天地建立自己的國家/王朝以後,一方面要擺脫母國的控制,另一方面,還要面對 原住民族對於統治的挑戰;另一種是沒有原住民族的社會,譬如過去白人少數統治的南非、以及羅德西亞(津巴布威)[78],也就是在帝國主義者離去以後,墾 殖者繼承殖民政府、或是成立新政府,繼續支配居本地人。

台灣的社會結構可以說是前面兩者的結合,也就是說,這是一場同時在進行兩條戰線的奮鬥:對內而言,首先,墾殖者(鶴佬人、以及客家人)與新移民(外 省人)搶奪政權的主導,其次,兩者必須面對原住民族(平埔族)消聲匿跡的歷史責任,再來,在全球化的情況下,本地人必須思考如何接納最新一波的移民 [79]、以及心繫台灣的外移離散者[80](diasporas);對外而言,這個國家除了要面對母國併吞的威脅、以及統派的木馬屠城,還要時時提防其 他強權的覬覦、以及買辦的裡應外合[81]。我們(施正鋒,2001a)先前曾經建構了一個墾殖社會的政治架構(圖6),在此略加修飾(圖7)(略),也 就是把移民再區隔為墾殖者、以及新移民,以呈現不同波移民可能存在的差異,同時,也顯示強權與母國之間的關係、及其對墾殖國家可能的影響。

在我們所構思的概念架構中,國家/政府界於社會、以及國際體系之間,在不同的歷史脈絡之下,有三種可能的角色(Shih & Wu, 2005):(一)在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之下,國家是社會與國際體系的介面,政治決策者面對國際關係上所謂的「二階競局」(two -level game),將內外的挑戰視為資源、以及限制,希望維持國家最高的自主性(autonomy)。(二)在結構主義(structuralism)之下,國 家聽命於國際體系,政治菁英對於外部強權、或是母國言聽計從,甚至於就是帝國主義者的統治工具,族群關係注定要被統治菁英所操弄。(三)在還原主義 (reductionism)之下,國家從屬於社會;端賴社會對於多元族群的整合情形,國家有可能信奉多元文化主義,也有可能自我矮化為族群化的國家。

不管是從獨立運動、民族運動、還是民主化的角度來看,墾殖國家必須面對「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 building)、以及「國家建構」(state-building)的三大任務,也就是在列強環伺的夾縫中確保國家主權的獨立(施正鋒,2001b、 2005)、在族群競爭的徬徨中凝聚民族認同的共識(施正鋒,2000、2001a、2002、2006)、以及在後殖民體制的迷惘中進行民主制度的打造 (施正鋒,2002b、2003)。就優先順序而言,先有獨立自主的國家,才能奢言內部的認同凝聚、以及制度建構;同樣地,如果認同有嚴重的歧異,對於如 何設計政治制度就很難有共識。不過,就實際上的推動而言,這三項課題可以齊頭並進、而且是相互影響的(圖8)(略)。也就是說,雖然國家主權獨立是最先決 的條件,然而,如果內部對於民族認同、以及國家體制的認識相持不下,就會大大減弱對外的看法是否一致;同樣地,就是因為大家對於國家定位、以及國家體制缺 乏共識,連帶地,也會阻礙民族認同的趨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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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也就是在殖民地所從事的任何開發、建設,終將必須貢獻殖民者的本國。

[66] 有關「內部殖民」的概念,見Hechter(1975)。

[67] 漢人=外省人+客家人+鶴佬人;本地人=原住民族+外省人+客家人+鶴佬人;新移民=婚姻移民。

[68] 對於「漢番」之間支配關係的不平,見楊碧川(1987:6-9、57-67);這些書寫者多半會將彼此的通婚帶上一筆,譬如史明(1980:89)、或是 吳密察(1998:121)。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歷史上的原住民族,其實是聚居於平原的「平埔族」;當前國家所承認的原住民族,未必對於這些當年接受漢化 的「同胞」(?)有所同情。

[69] 也就是所謂的「外籍新娘/外娘」;就目前規劃的模式而言,應該是「婚姻移民」比教妥適。究竟這批以來自中國、以及南洋(東南亞)為主的新移民,是否構成一個內部具有凝聚力的新族群,仍有待觀察;事實上,由於取得身分的時程不同,兩者略有張力。

[70] 李筱峰毫不掩飾這個概念取自Weitzer(1990),可能的理由是該書提及台灣。

[71] 這是鶴佬人約定俗成的自稱,過去,官方的用字是「閩南語」。

[72] 這樣的用法,可能是擔心「外省人」一詞隱含台灣是中國眾多省份之一,因此,有自我矮化的意思。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說,如果外省人不願意當台灣人,就直接稱 呼之為中國人,沒有必要勉強;問題是,並非所有的外省族群的成員都認同政治中國。其實,即使外省族群的國家定位獲得合理解決,仍然要面對台灣內部的分配議 題,也就是說,作為台灣的一個族群、而非客居的外國僑民,還是有權利要求保有族群的集體差異,包括族名的自我稱呼。

[73] 留日學者稱為「國民國家」,可能是對漢字「民族」有所卻步。

[74] 有時又稱為「生命共同體」。就一個「共同體」(community)而言,其範圍可大至一個地球村,是全人類的共同體,也可以小至一個地方性的社區,當然,族群(ethnic group)也是一種共同體。

[75] 相關的議題是「台灣民族與中華民族有何差別」。

[76] 民主化包括自由化、民主轉型、以及民主鞏固等三個過程。

[77] 有關「墾殖社會」的一般性介紹,見Clayton(1996)、Stasiulism與Yuval-Davis(1995)。Hartz(1971)雖然沒有直接用到這個字眼,早有類似的分析架構。

[78] 有時,也包括以色列、甚至於北愛爾蘭;見Abu-Lughod與Abu-Laban(1974)、Clayton(1996)、Weitzer、以及Will與Ryan(1990)。

[79] 不止最常見的婚姻移民,外來,還可能還要面對是否接受外籍勞工歸化的議題。

[80] 包括台僑、以及台商。

[81] 其實,不管是母國、還是強權,只要他們企圖操控台灣的自主性,就是帝國主義者。


(待續)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