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中國頒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達蘭莎拉的回應:

藏傳佛教四大教派和本教之宗教領袖暨西藏流亡政府宗教與文化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所謂《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的聲明

2007/09/06


西藏政府宗教部噶倫次仁平措Photo:桑杰嘉

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發布了所謂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將在2007年9月1日生效),雖然該文十四條內容前後矛盾、邏輯混亂,是一個毫無道理、缺乏依據的文件,但鑒於該文件將會成為殘酷壓迫西藏人民、羅致莫須有罪名的工具和曲解歷史的依據,因而有必要進行分析批駁,並表明不予承認的立場。

第一:所謂宗教信仰自由,指的是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信仰者根據宗教依軌實踐和傳播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排斥了政府或政治勢力對宗教事務的干預,因此,當今所有世俗國家或政府都會避免干預本國公民的宗教事務,這已經是舉世公認的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自我標榜為無神論的政府,而且在憲法中承認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然而在實際行為中,卻完全是根據政治的需要,強行干預和控制國內所有宗教的宗教活動,對此行徑,必將引起所有尊重人權、信仰自由之人民的強烈關注和堅決的反對。

第二:雖然中國政府發布上述第五號令的目的至為明顯,是為了踐踏西藏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破壞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的繼位方式;但該文件卻恬不知恥地宣稱『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的方式』。


西藏佛教寧瑪,薩迦.噶舉,格魯傳承以及本教領袖
活佛轉世制度的產生已有數百年的歷史,在此期間,所有的轉世都是由活佛的弟子、信眾或所在寺院基于信仰和誓言而予尋訪認定,從來都不需要經過國家或政府組織的批准。而且,認定轉世活佛並不同于上級任命官吏、也不是根據民意選舉產生、更不是類似資歷或職位的授與,而是對已經圓寂之喇嘛將會轉生于何處的尋訪和認定。這不僅需要證實轉世活佛對前世的記憶、而且還要經過能預知前世未來之喇嘛或護法的預示,或者是通過其他的宗教任證方式確認之。除此而外,任何組織或政府都絕對不可能以其他任何方式尋訪確認之,這點無論從宗教或世俗角度看都是至為明顯的。

第三:那些至德聖人再次的轉世,皆是為普渡眾生乘願而來,這並不依賴于政府的批准或承認與否。

顯而易見,中國政府頒布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削弱和矮化藏傳佛教,並通過當局任命的所謂轉世活佛實現對西藏民族的統治。我們堅信,所有這些險惡企圖都是絕對不會實現的------對目前中國政府已經任命的所謂活佛,西藏人民的態度和立場就是最好的證明。

第四:上述文件稱『歷史上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簽』。表現了中國政府對宗教選擇性利用的企圖。例如,在認定班禪喇嘛問題上,中國政府就完全是根據政治需要,做出前後矛盾的決定。在認定第九世班禪喇嘛的轉世靈童時,極力反對金瓶掣簽;而在尋訪第十世班禪喇嘛的轉世靈童時,雖然通過傳統宗教儀軌已經完成轉世靈童的確認,但中國政府卻以政治原因強令進行金瓶掣簽,在金瓶掣簽過程中不遵循傳統宗教儀軌,隨心所欲地指定候選靈童(而不是將所有尋獲的靈童都納入金瓶掣簽的候選人名單中),甚至暗中做手腳等,全然不顧宗教、傳統和歷史習慣,更談不上最起碼的品行高尚或對信仰的尊重。

第五:文件還規定:『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這就暴露了中國政府的最終目的。因為,藏傳佛教的最高領袖達賴喇嘛和四大教派及本教的教宗和其他宗教領袖都在西藏境外處于流亡狀態。如果各教派轉世活佛的尋訪和認定不需要經過各教派教宗的指導和最終的確認,不僅會導致西藏傳統的活佛轉世制度的分崩離析,而且越來越多被世俗政府任命的假活佛、假喇嘛將會招搖于市,從而使人民喪失對轉世活佛的信仰,所有這一切的結果必然會導致藏傳佛教的巨大衰敗。

通過這一法令,中國政府不僅試圖割裂西藏境內外藏傳佛教信徒與所屬教派領袖和導師之間的宗教聯繫,而且,還試圖為今後隨心所欲地指派或任命各教派領袖的轉世、以及不承認境外真正的轉世活佛製造條件。雖然居心叵測,但歷史終將會證明,所有這些不良用心都是不會得逞的。

第六:宗教局的這份命令還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文件沒有指出當局允許活佛轉世、以及批准轉世的依據是什麼。

不論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是『國家宗教事務局』以及國務院等部門的領導人,當他們『審核批准』允許活佛轉世以及轉世尋獲後再予『批准』而做出最終裁定時,他們究竟是根據什麼來認定轉世系統以及轉世的真實存在?又是如何確定其為前世喇嘛之轉生無誤呢?是根據信仰堅信這一點?或是隨心所欲的指認批准?

如果說是基于信仰,難道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階層要放棄「宗教是鴉片」和「迷信」的共產黨理論,轉而欲接受和實踐藏傳佛教不成?如果對此沒有任何的信仰而只是隨心所欲地指認,則除了證明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宗教政策是根基于陰謀和欺騙而外還有什麼?難道這種陰謀和欺騙真的能夠欺瞞西藏人民和世人于一世?

第七:綜上所述,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所謂第五號令不僅違背聯合國《人權宣言》,而且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同時也不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直接侵犯了全世界信仰藏傳佛教之人民的意志和願望。毫無疑問是損害藏傳佛教、蔑視和壓迫西藏民族的新工具。

基于以上原因,藏傳佛教各教派及本教之宗教領袖和僧俗信眾,以及西藏流亡政府宗教與文化部,在此嚴正聲明,我們絕不接受中國政府的上述法令。

最後,呼籲境內藏人,包括在自治區、自治州或自治縣任職的黨員、幹部、工作人員和一般僧俗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關于『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依法向相關部門要求停止實施完全不適合西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以使藏傳佛教得到健康順利的發展。

藏傳佛教四大教派及本教之宗教領袖
西藏流亡政府宗教與文化部
二零零七年 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