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陳歐珀「鬧場」一詞背後的政治黑手

陳歐珀舉躬道歉(圖片:中央社)

Gail 2014-05-07 10:51

一、星期日(五月四號)陳歐珀致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陳永豐同意陳歐珀前來致悼,但說七點家祭,九點國防外交委員會開會,建議他八點過來,而陳歐珀也準時在星期一(五月五號)上午八點前來。

二、星期一上午八點,吳敦義、江宜樺也到靈堂去簽名。

三、陳歐珀找不到簽名處,向總統府人員抱怨,鏡頭畫面是他與總統府人員討論這事,何來「鬧場」!?

四、星期一一早年代新聞上午八點時段率先報導,大標題就用「鬧場」兩字,鏡頭為何就正好拍到陳歐珀,就沒有江宜樺、吳敦義簽名的鏡頭!?

五、年代這樣報導,輿論嘩然,接著各家電視臺跟進,有的用「鬧場」兩個字,有的一整天都沒用到,自由隔天新聞用「逕闖」。

六、但更詭異的在後頭,沒有新聞畫面、也沒詢問當事人,五號星期一上午十一點不到,短短兩小時,民進黨立即做出懲處陳歐珀的處分。民進黨何時效率如此之高?是在替誰「背書」?

七、還有更詭異的,五號星期一國民黨宜蘭縣議員陳金麟要求林聰賢開除陳歐珀「縣籍」,原來中華民國法律還有「縣籍」這種東西!還虧他短時間內能找得到!

八、母親過世兩天不到,馬大姊馬三姊出現在新五四運動凱道現場,而出現之前白狼方才現身,巧合?有必要在此時做這明確並強烈的政治表態?

九、五月四號白色正義聯盟凱道集會,警大教授葉毓蘭在臺上說:「若沒有太陽花學運,總統馬英九就能有更多時間陪他的母親秦厚修。」郁慕明說:「先動口再動手」(事後新黨澄清說是「動手投票」)--誰在消費喪禮?誰在消費秦厚修?

十、五號星期一洪崇晏一行人去中正一分局要回喇叭,上午中正一分局還開記者會,身段很軟,但要回喇叭並廣播完喇叭花論壇後,洪崇晏隨即被「便衣」上銬,而且還是從「後頭上銬」,這是一種「行為表演政治學」,重大槍擊要犯才會從後頭上銬,中正一分局警總的心態暴露無遺;不搭警車而搭計程車,這是做賊心態。

十一、但五月五號難道只有洪崇晏被上銬這件事嗎?陳歐珀八點到靈堂簽名致意,同時間鏡頭堵在那裡,八點到九點的晨間新聞立即有一家電視臺定調他為「鬧場」,而民進黨十一點不到也迅速「落井下石」,誰決策的過了兩天至今仍不敢出面。同天國民黨議員要求縣長林聰賢開除陳歐珀縣籍--而這些,總統府前一天都知道、也同意陳歐珀前往致哀…………

十二、歷史有其巧合,五四運動的隔天五月五號還有個紀念日,知道嗎?叫做五五憲草,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號制訂,為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也是中華民國步入憲政時期的宣告。然而,警總復庇、即便連總統母親的喪禮也不忘伸出國家機器的利爪,更甚者,連聯合報五日也客觀報導了總統府同意陳歐珀前往致悼這新聞,七日卻仍以「路過」「鬧場」等字眼顛倒黑白,做專欄大肆攻擊,這些人的心態就是--「希望政府戒嚴,把你們這些年輕人搞死!」

這些藍皮紅骨的傢伙們該感到可恥!

十三、郭台銘身為大商人,不可能不瞭解這事的前因後果,卻在六日星期二下午拿著一份稿紙,戴著眼鏡,措辭嚴厲地痛罵陳歐珀「喪盡天良、禽獸不如」,要將藍民這一個多月學運以來所被壓抑的「委屈」,藉著這個真相得以操弄得以顛倒的破口去做政治攻擊,但他的政治表演卻太粗糙、生硬,而那些聲援者更顯粗糙。您不是罵許勝雄「屁股指揮腦袋」?難道您要效法愚人節白先生的表演?有何原因您非得這麼激情演出,動作不自然!?

十四、本省人辦喪事,很多人「不請自來」,捻香、簽名,因為死者很多朋友與過去一些受他恩情的人晚輩可能不知,因此也沒發訃文,此時家屬答禮,謝謝賓客過來,人之常情。

輿論可以批評陳歐珀「作秀」「白目」,但身為總統家人,以禮待之,點個頭致個意,陳歐珀找不到簽名處在現場找了一番,這叫「逕闖」!?若總統家人不歡迎他人前來,直接拒絕就好,既然同意人家前來,年代第一時間以「鬧場」稱呼,時隔三天,卻不見總統府或總統家人出面澄清,只見一堆支持者扭曲真相惡意攻擊,並升高為政治動作。

我覺得悲哀,很多人在五號星期一沒講話,但郭台銘六號星期二一席話後,跳出來聲援陳歐珀痛罵郭台銘的臉書論壇帖子暴增十倍以上,這是臺灣人的溫柔敦厚,「里有殯,不巷歌」的儒家傳統。但反觀這些自命為「中國人」的呢?母喪方兩天,姊妹倆去做政治表態?支持者急著做政治宣傳?隔天國家機器利爪加緊開動?媒體、網軍、甚至大商人!誰是亂源!?誰造成臺灣諸多社會問題?逼得小民無法生存卻又不聞不問!

相關連結: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767750463259205&id=100000727745553&refid=52&__tn__=C

【陳歐珀鬧靈堂的真相】王文德:(陳委員的好朋友)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655851.shtml

總統府:事前告知陳歐珀 沒有公祭【聯合報╱記者王光慈╱即時報導】2014.05.05 07:15 pm

「煽惑」不是這樣解釋的

壅塞交通或許不是「鼓勵違法」,而只是一種諷刺性的「黑色幽默」。

2014年05月05日13:13

作者:林倍伸(台大法研所刑法組學生)

日前,有兩名網友分別在臉書與BBS上張貼了「邀請大眾搭乘台北捷運」以及「忠孝東路走九遍」等言論而被警方以違反《刑法》第153條所規定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罪」為由啟動偵查。令人不禁想起周星馳的電影《少林足球》中的一句台詞:「球,不是這麼踢的!」同樣的,「煽惑」,絕對不是這樣解釋的。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一方面,法律能夠導引個人行為,讓社會生活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法律也劃分出了個人自由的範圍,讓個人得以在這個自由的框架中是實現自我。從這兩方面來看,法律既要能夠導引個人,法律本身也不能夠成為侵害自由的工具。

用這兩個標準來審查刑法第153條之規定,「煽惑」二字極不明確,如何成為個人行為之導引,已生疑義;更何況,行為人不僅煽惑他人違反「刑法」會構成本罪,甚至連煽惑他人違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令(法律、行政命令)」也都會構成本罪。果真如此適用,則「被煽惑人僅止於違反刑法以外之法令」但「煽惑人卻須受刑法規制」之荒謬戲碼會立刻上演。結論就是,以極不明確的「煽惑」二字
加上包山包海的「法令」一詞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不僅人民無所適從,更可能讓本罪淪為統治者無限上綱干預人民自由的工具。

從而,構成刑罰的「煽惑」,在解釋適用上必須「明確」且只能「合理限制人民自由」,否則就會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台大法律系周漾沂教授在討論這條罪處罰理由的論文中即表示:解釋「煽惑」二字必須考量到行為當下的社會背景以及其他客觀條件,並不是只要行為人的表述內容涉及違法事項就等於本罪的「煽惑」;必須是該表述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脈絡之下足以壓縮他人的行動自由時,才是所謂的「煽惑」。其實更進一步的想法是,所謂的行動自由並不可無限上綱,必須從整體的法秩序來解讀,而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回到一開始的兩個個案。首先,以「在臉書上鼓勵大家搭乘捷運或者在BBS上號召大家多去忠孝東路走走」之名行「壅塞交通」之實,在現今的社會現實,或許不是「鼓勵違法」,而只是一種諷刺性的「黑色幽默」。縱使認為前述行為形式上是鼓勵違法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是否實際上壓縮了其他人的行動自由,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法秩序固然確保了人民有搭捷運的一般行動自由,但卻從來沒有確保人民有「不擁擠地搭乘捷運」或「一定搭得上捷運」的自由,此觀尖峰時刻的捷運台北車站即可明白;同樣的道理,法秩序也從未確保人民能夠「順暢通行忠孝東路」的自由,否則,上下班時間行經該路段之駕駛人豈不都要構成《刑法》上的「壅塞陸路罪」?

總而言之,這兩個個案都不應構成「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罪」。在此懇請警察系統,偵查精力務必花費在有意義的事件上,本罪最重不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幾句玩笑話,警方竟不辭辛勞南下逮人;我與同學在大學校園內遭竊的單車不知凡幾,皆屬法定刑更高之五年以下的竊盜罪,按此邏輯,應該逮了一大批嫌犯才對,怎麼沒有聽說有任何破案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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