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華府政策與台灣關係法的深沈矛盾

by      / Ajin


《台灣關係法》從頒佈至今已33年。這段期間國際情勢變化多端。從近期華府在西太平洋的佈局觀察,可以認定65年來華府的政策仍維持一致。但從《台灣關係法》的角度來看,華府的政策卻反映出其本身的矛盾。 

就法條而言,《台灣關係法》明顯地把中華民國政府視為台灣當局,不是中國,其所覆蓋的地區也僅涉及台澎,不及金馬。但政策上,華府卻仍然支持掛著「中華民國」招牌,並統治著台澎、金馬與南沙太平島的國民黨政權,且以明顯的偏頗行為支持了2012年國民黨籍的總統候選人。

既然《台灣關係法》規定管理台澎領土的是台灣治理當局,且此當局更是由台灣居民透過民主制度產生,為何華府自始至終獨獨青睞流亡到台澎,且自稱代表中國的中國國民黨政權?為何華府行政部門會公開抵制民進黨的候選人?反過來說,為何台灣原生的民進黨政權會招惹華府的憎怨?

原因或許是華府的西太平洋戰略——賦予台澎「名義上的中國屬性」以拴住或利誘北京使其順從,而民進黨(台派)要走出國共內戰框架的主張正可能破壞這精巧的佈置。

《台灣關係法》以「和平解決」一詞概括台澎與中國的關係,但台派以和平途徑宣告台澎領土不屬中國,地位未定,有待全體居民共識,這努力卻被華府看成可能引發北京動武,此非現階段華府所樂意見到。另一方面,幾十年來台派致力「住民自決」,這也使華府擔憂一旦台派執政,是否即破壞了前述台澎在「名義上的中國屬性」的胡蘿蔔功能,從而消融了美國西太平洋的戰略?

也因此,就算國民黨再爛,再怎樣與北京私通款曲,華府也不得不繼續容忍。因為國民黨的「中國招牌」與華府的長期大戰略吻合。

2012年的選舉是個活生生的教訓。此後台派必須認清:由於國民黨對美國尚大有利用價值,同時它也是從《盟軍第一號命令》、《舊金山和約》、《協防條約》、《台灣關係法》到各種軍售的當事人,雙方太清楚對方,更掌握太多共同的默契。未來,美國在必要可能仍會壓制堅持以台澎主體為本位的民進黨,讓國民黨候選人(如郝龍斌等)勝選,以維持難以言傳的「現狀」。

分析至此,此後台派必須以《台灣關係法》、三公報、《舊金山和約》加上柯林頓總統所說的2300萬居民的共識作為基本立場。

《台灣關係法》走到第33年,台派才體會原來是「中國」兩字,而不是民主人權,讓國民黨在美、中兩國予取予求。豈不令人執筆嘆息。

相關閱讀:

TRA與台灣大選

大學生給馬先生的期中考


曾淼泓2012/04/11

這次馬總統出訪非洲,據媒體報導,他在布吉納法索對記者說:「當兩岸關係改善,國際空間也變大。」我有些親身經驗,想請馬先生參考。

我是一個大學老師,這次的期中考,我讓同學們在網路教室上網實作,題目為:「國際情勢發展,美國公布以色列準備借道亞塞拜然加油補給,攻擊伊朗的核武設施,請使用維基百科及Google Earth, map等工具,以相片表達,你對亞塞拜然在血統、生活、語言、宗教、風俗習慣…及與台灣之關係(簽證狀況)。」

同學透過電子郵件全部繳交完報告,我逐一閱讀後,對最後一題相當的震驚,同學簡單的回答:「亞塞然拜不再發簽證給台灣。」

我再詳細過濾,有同學這樣寫到:「…由於去年八月曾經拜訪亞塞拜然,隔了一個月,九月份,就聽說不讓已經抵達亞塞拜然首都巴庫機場的台灣旅行團入境。…今年五月將進入高加索的團體,我們特別提高警覺,在出發一個月前即送出簽證資料,四月下旬,終於接到回覆,當地的旅行社表示,亞塞拜然外交部指示,不發給持有中華民國(ROC)護照者簽證,同時送簽的團員中,持新加坡護照者則獲簽准;…而這次針對台灣,在尋求原因的同時,不管怎麼說,台灣要加油了;這幾年來,台灣護照已經不再順利簽證的地方已陸續增加…。」

自從馬總統上任後,執行「外交休兵」政策,但台灣唯一的敵人中共,對台灣外交空間的壓制從未鬆手,以台灣是世界第八大經濟體的身價,連高規格如日本、加拿大…等國都開放台灣免簽證或落地簽證;馬騜在選舉時,還對美國的免簽證績效,宣傳得沸沸揚揚,大家眼睛只看到美國,卻未注意到「台灣護照無法順利簽證的地方已陸續增加」。

這次,學生們更以實際經驗檢驗了「國際空間變大」的「總統自我感覺良好」。外交部是否應該盤點一下,我們的護照在國際上的通行程度,對外交休兵政策做個總體檢吧!

(作者現任大學講師,台北市民)

法官恐龍還是文人理盲


陳頂新2012/04/09

蔣為文控告黃春明一案判決一出即備受檢驗,加上承審法官因主文部分漏寫而公開道歉,引起部分文壇人士厲批司法,甚至有媒體社論認為公然侮辱罪違憲,應予刪除,並認為此案浪費司法資源。檢視本案相關法律爭議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違憲?刑法第三○九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主觀之名譽」。將侮辱性言論以刑法規制,係言論「本質限制」而非「行使限制」,此類限制應無違憲疑慮,法制先進之國家(諸如德國與日本)亦均有類似保護名譽之立法例。

二、何為「侮辱」?實務上(檢察署座談會)曾認定罵三字經構成公然侮辱,本案黃以五字經辱罵蔣,當構成公然侮辱無疑。蓋以,其已以抽象謾罵使蔣難堪而造成侵害蔣名譽感情之危險。

三、被激怒下之行為無罪?「飢餓不能當作竊盜之藉口」,縱使黃是被激怒,亦無法將其不法行為合法化。若縱許此種邏輯,則被激怒下之所有行為均可無罪,豈不荒謬。

四、「恐龍法官」?本案法官道歉係因其認定黃構成兩個公然侮辱罪,惟其卻於主文中僅載明一個,並非「認事用法」有誤;逕指其為「恐龍」,未免言過其實。若與筆者同樣親聽本案開庭且詳讀判決書,可知法官係通盤考量全案事實之前因後果後方下裁判。另查本案事實,黃兩次的辱罵行為間具有相當時間區隔,實難認其係出於同一犯意而有論以「接續犯」之可能,準此,認定黃構成兩個公然侮辱罪應於法無違。

五、浪費司法資源?有認為罰金一萬元不夠養成法官,故本案浪費司法資源。刑法的目的除了「保障人權」外,亦有「制壓與預防犯罪」等功能,僅以「划算」或「回本」看待國家追訴犯罪之觀點,實大謬不然。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碩士,曾獲「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優良辯士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