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6日 星期日

司法又再羞辱了台灣一次


高榮志 2012/08/25

經過408天,從高檢署發回江國慶案,續查陳肇敏等人的刑事責任迄今,台北地檢署偵結,再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此案法律爭議有三:
首先在於追訴權有無消滅。重罪追訴期長,輕罪短,合乎比例原則。高檢署發回續查的理由:江國慶雖不是直接死在陳肇敏等人手中,但有無適用《刑法》第15條「不作為」殺人的空間?正因為他們刑求、逼供、禁閉、設假靈堂裝鬼、逼看女童的解剖屍體,終於取得自白。

即便是現在的刑事司法,自白要翻身亦難,當時的司法實務與社會氛圍下,特別是強調嚴峻迅速的軍法,取得自白幾乎等同於取得死刑令,陳肇敏等人顯有「違反義務」的情形。

再者,有構成《刑法》第125條濫行追訴致死的可能,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的身分沒問題,陳肇敏等人縱不算是追訴犯罪的人,透過《刑法》第31條「擬制身分」,至少也能成立幫助犯。

最後是《刑法》第302條的私行拘禁致死,當初,江國慶並沒有經合法的逮捕程序,軍方隨便捏造一些藉口關他禁閉,接著刑求逼供、裝神弄鬼,逼得他受盡折磨而招供,招供就等於死刑,北檢真敢說完全沒有「因果關係」?

高檢署指出這三罪,追訴期並沒有消滅,要起訴陳肇敏等人,並不是不可能。法律既有空間,北檢再度堅持不起訴,起訴標準是否一致?

事實上,檢察官普遍受批評起訴浮濫,動輒起訴人民,徒增訟累。常聽到的辯解是:「法院會還清白、起訴門檻本來就比判有罪低」。於是,我們更常看到的是:稍稍有違反義務,哪怕是泛道德的直覺,就被認定成「不作為犯」;只要出現在犯罪的任何場合,哪怕只是袖手旁觀,就是共同正犯,何況幫助犯;認定「因果關係」,漫無限制,幾乎只要「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牽拖得到就算。這才是檢察官「最真實」的起訴標準。

法律見解不同,我們可以爭執,但對於檢察官起訴有兩套嚴謹、寬鬆的不同標準,我們無法認同。

切割責任引人非議

更令人非議的是,檢察官又把整個案子割裂處理:下級公務員只能成立輕罪,追訴時效已過;上級公務員不知情,所以沒犯意;軍事檢察官和軍法官只處理後端,前端的虐待、酷刑,不關他們的事,責任切割得乾乾淨淨,「義務違反」、「擬制身分」、「因果關係」統統在檢察官的說文解字中失靈。到頭來,仍然只有被害人的歷史,加害人的歷史消失不見。

關心台灣議題的外國記者,總會提到一個問題:相對於台灣的民主和經濟成就,司法似乎令你們難為情,原因究竟是什麼?

制式的回答總不外乎:脫離威權時代未久、審檢分立未落實、法律人習於服從、司法官僚威權性仍重、保障人權的文化仍缺等等。而江國慶案就好像一張綜合性的司法考卷,我們何時才能不難為情地回答?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