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露出威權馬腳的總統


錢建榮 2013/02/06

是因為空有熱血的正義感,或為挽救低迷的聲望。總統針對酒駕的刑事政策,一口氣對法務部做出多項指示,如降低酒精濃度標準、超標就移送檢察署以刑案偵查,及立法上應採取預防性羈押。先毋論總統對法務部下指令的作為,已侵犯行政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的職權,對自己宣示恪遵《憲法》的作為,更是自甩巴掌。

更讓人驚駭的是,明知對酒駕犯實施預防性羈押恐違憲,總統卻挑釁似的要人儘管去聲請釋憲,強調他「願意到憲法法庭為預防性羈押辯護」。這不禁讓人想起上世紀初德語世界兩位法學大師,凱爾生(Hans Kelsen)與施密特(Carl Schmitt)的世紀爭論:誰才是《憲法》維護者?

 偏好威權體制的施密特,主張《憲法》維護者應是《威瑪憲法》的總統;而崇尚自由法治主義的凱爾生,起草奧地利憲法創設史上第一所憲法法院,作為《憲法》的維護者,各國紛起效尤。於今由司法權作為《憲法》維護者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與普世價值。

馬總統卻擺明要以「總統」之姿到憲法法庭,與大法官「搶」當《憲法》維護者。當總統表態要「親自」去憲法法院辯護他指示下的法律合憲性,當然是赤裸裸的干預司法,此舉止嚴重違憲不說,更令人擔憂的是總統背後的威權心態昭然若揭。

檢察官被當警察用

首先,總統要求警察將酒駕者一律移送檢察官,顯然無視區分酒測值高低,分別處以行政罰或刑事調查的現行法令秩序,「迫使」檢察官介入沒有犯罪嫌疑的行政處罰行為,其目的竟只為「讓酒駕者失去最多24小時的人身自由」。把專職司法調查的檢察官當警察用,也不管檢察官每晚即使只處理涉及刑案的酒駕犯嫌,加上其他重大犯罪,已疲於奔命的現況。更別說警察機關若濫行移送無犯罪嫌疑人,所應負的相關民、刑事責任。這一切作為難道不是宣告我們已走回威權體制的老路:總統一人就可將法令秩序破壞殆盡。

其次,將酒駕者一律納入預防性羈押範疇的修法,更是嚴重違憲。經釋字第665號解釋就重罪羈押的勉強合憲操作結果,現行不限重罪,更不論有無重大危害之虞的預防性羈押,其正當性早已岌岌可危。如今還要將未發生實害,本質上僅屬危險犯的酒駕輕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先不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如何認定,這種修法除再次濫用羈押目的、迎合人民喜好外,更是「大砲打小鳥」,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權的政府作為。

幸好《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至少目前看來還不像法務部近來的表現:唯總統是從!

當政府滿腦子想著如何加重重罰人民、如何方便將人民關起來、關得更久。離威權體制與警察國家就已不遠了。最後要提醒總統,1995年您也曾為捍衛檢察官保有羈押決定權,代表法務部親上憲法法院辯護。台灣人權發展史最重要的那一刻,您選擇站在錯誤的一方,十幾年後的今天,難道還要重蹈覆轍?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