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6日 星期四

入聯公投 法律抗衡

by 姜皇池 2007/07/21

入聯公投在法律上,是為因應中國法律戰,不得不然之「抗衡措施」。

近年來中國在法律上努力確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即是在架構此種法律限制,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凡純粹屬於會員國國內管轄事項,聯合國與其會員均有不能干涉之義務,因而任何國家介入台灣問題,將構成干涉聯合國會員之內政,違反不得干涉他國內政之原則。

在雙方關係層次,一九七九年中國與美國建交時,美國利用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容許各自解釋空間,且當時全世界正式「承認」(recognize)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國家,非惟數量不多,且該等國家政治影響力有限,大部分國家規避此問題,使用「尊重」(respect)、「知道」(take note of)、「充分尊重並理解」(fully respect and understand)、「認知」(acknowledge)、「注意到」(pay attention to)等有解釋空間之陳述;但隨著時間經過,中國逐步取得大國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比如英國、俄羅斯、法國等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除美國外,已經全部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國除藉由雙邊模式確認其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外,多邊模式亦是努力範圍,在台灣尋求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之過程中,利用世衛組織總幹事發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交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之情形,藉由聯合國秘書長,「正式書面告知」台灣:根據大會第二十六屆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凡聯合國相關組織,任何文獻提及台灣,必然將之定位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不僅聯合國相關組織如此,非聯合國體系,法律鬥爭即未嘗稍歇,近來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中,除更改台灣參與名稱外,更期待能通過決議,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上述種種,在在顯示:中國積極藉由雙邊與多邊機制,在國際間累積出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法律效力。

中國在法律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突破,將台灣封鎖在其所設定的「一個中國」框架,且隨其政經影響力之增長,更加順遂,在此種大環境下,台灣若仍毫無警覺,無所作為,任由事態發展,非惟不利於台灣,勢將造成其他國家法律上無從在台灣議題進行干涉之效果。

台灣未來仍繫於台灣人民自我努力,進行入聯公投,尋求參加聯合國會籍,不論其成功或失敗,至少可確認台灣人民不認為其為中國之一部份,使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成為爭議問題,用以確保其他國家介入之法律根據。

需要獨立宣言嗎?

by 姜皇池 2007/06/27

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查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案時,所諮詢專家,包括許慶雄教授與陳錫蕃大使,似乎一致認為:台灣若不宣佈獨立,則法律上無法申請聯合國會籍。就此議題,似乎有不同角度可以思索。

法律上,申請聯合國會籍與宣佈獨立,是兩項不同事務。一九九一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解體底定,該國原組成份子之「塞爾維亞與蒙特尼哥羅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Montenegro)通過新憲法,仍將其國家稱為「南斯拉夫共和國聯邦」(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主張繼承「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之聯合國會籍,但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757與第777兩號決議,拒絕該請求,聯大通過GA 47/1號決議,認為該國是新國家,必須重新申請會籍,該國只好申請會籍,但申請過程中,從未發表獨立宣言,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55/12號決議,接納其為聯合國會員。

另外,二○○二年「瑞士聯邦」(Swiss Federation)申請聯合國會籍,並無任何國家表示「瑞士聯邦」尚未宣布獨立,所以不能申請會籍,安理會立即通過第1462號決議,推薦「瑞士聯邦」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並為大會所接納。

當然,以台灣名義申請聯合國會籍,絕不會若上述諸先例般順遂,前述先例僅是要說明:獨立宣言是用以表徵系爭政治實體自認且宣布其為獨立主權國家,並企盼其他國際社會成員承認此一主張;至於聯合國會籍之申請,雖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訴求重點有別,無庸強予混同。

此外論者表示:目前憲法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以台灣名義申請參與聯合國是更改國號。然經法律分析與對比國際實踐,則非如是。

一九九一年,「馬其頓共和國」申請聯合國會籍,但希臘激烈反對,所以直至一九九三年時,始使用「前南斯拉夫共和國之馬其頓」(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之「暫時國號」,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又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中國這個國家在《聯合國憲章》仍稱「中華民國」。又如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Russia Federation)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在《聯合國憲章》中,該國國家名稱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在上述諸等國家中,各該國家憲法中所載正式國號,均非聯合國中所使用國號,因而台灣目前憲法雖其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但不意味此種以台灣名稱申請聯合國會籍之舉措,即需修改憲法所載國家名稱,當然亦不涉及更改國名。

無可否認的,以台灣名義申請參與聯合國,因政治現實制約,困難重重,但政治議題切勿與法律議題相混淆。僅陳上述法律意見,更懇切期盼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審查該案時,能夠注意到法律與政治之區隔。(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重返」聯合國=被一中「併吞」

by 賴怡忠 2007/07/02

看到無法違逆支持加入聯合國公投案的多數民意,一向排斥公投的國民黨,日前宣稱也要提出一項有關聯合國的公投案,主張以台灣、中華民國或其他可用的名稱,以「重返」聯合國。

這項表面看似務實的公投案,因暗藏了「一中原則」,如果付諸投票並實行,不僅台灣加入聯合國無望,同時還會加速台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法理併吞。

國民黨版公投提案的問題,在於要求以舊會員「重返」聯合國,而不是以新會員「加入」的方式。眾所周知,一九七一年的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已經達成驅逐蔣介石所佔據的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國民黨提出「重返案」的前提,就是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因此實質是中華民國政府「重返」聯合國。

明顯的,國民黨這個提案如要進行,就必須挑戰既定的二七五八決議,結果是馬上就被否決。同時這個議案也向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社會表明,台灣本身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使台灣退到兩蔣獨裁時代與北京政府競爭中國代表權的陷阱。而根據國際「一中共識」普遍認為北京代表中國的情形下,這會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推動「一中原則承認」更有利的條件,無異將台灣雙手奉給中共。

而根據一九七一年聯合國有關中國入會案大辯論的內容來看,當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毫無異議,但也都指出台灣人民並不因此而被中國代表,包括伊拉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奈及利亞、阿富汗及許多參與辯論的國家都指出,台灣代表權不應被剝奪,甚至其中還有人提到台灣存在一千二百萬台灣人與二百萬中國人的差別,以及這些台灣人不接受蔣介石政權擁有台灣的主張。因此明顯的,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了中國代表權後,並未觸及誰代表台灣的問題。也因此台灣要成為聯合國會員的唯一機會,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重返」不僅不可能,還會坐實北京政府「一中原則」的主張。

最近,在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擅自將二七五八決議案向「台灣屬於中國」方向解釋後,距離中國利用聯合國法理併吞台灣只差一步之遙。有關「以台灣名義申請入聯」的公投,就成為我們反擊中國在國際落實「法理統一」的重要武器。在此存亡絕續的關鍵時刻,國民黨竟然還不顧國際法理現實,刻意提出一個不務實、必敗、還實質會加速台灣被法理併吞的重返一中公投,根本就是意圖混淆與欺騙。這種明目張膽的誆騙作為,也證明「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加速進行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