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獨立宣言嗎?
by 姜皇池 2007/06/27
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查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公民投票案時,所諮詢專家,包括許慶雄教授與陳錫蕃大使,似乎一致認為:台灣若不宣佈獨立,則法律上無法申請聯合國會籍。就此議題,似乎有不同角度可以思索。
法律上,申請聯合國會籍與宣佈獨立,是兩項不同事務。一九九一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解體底定,該國原組成份子之「塞爾維亞與蒙特尼哥羅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Montenegro)通過新憲法,仍將其國家稱為「南斯拉夫共和國聯邦」(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主張繼承「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之聯合國會籍,但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757與第777兩號決議,拒絕該請求,聯大通過GA 47/1號決議,認為該國是新國家,必須重新申請會籍,該國只好申請會籍,但申請過程中,從未發表獨立宣言,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55/12號決議,接納其為聯合國會員。
另外,二○○二年「瑞士聯邦」(Swiss Federation)申請聯合國會籍,並無任何國家表示「瑞士聯邦」尚未宣布獨立,所以不能申請會籍,安理會立即通過第1462號決議,推薦「瑞士聯邦」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並為大會所接納。
當然,以台灣名義申請聯合國會籍,絕不會若上述諸先例般順遂,前述先例僅是要說明:獨立宣言是用以表徵系爭政治實體自認且宣布其為獨立主權國家,並企盼其他國際社會成員承認此一主張;至於聯合國會籍之申請,雖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訴求重點有別,無庸強予混同。
此外論者表示:目前憲法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以台灣名義申請參與聯合國是更改國號。然經法律分析與對比國際實踐,則非如是。
一九九一年,「馬其頓共和國」申請聯合國會籍,但希臘激烈反對,所以直至一九九三年時,始使用「前南斯拉夫共和國之馬其頓」(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之「暫時國號」,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又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中國這個國家在《聯合國憲章》仍稱「中華民國」。又如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Russia Federation)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在《聯合國憲章》中,該國國家名稱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在上述諸等國家中,各該國家憲法中所載正式國號,均非聯合國中所使用國號,因而台灣目前憲法雖其國家名稱為「中華民國」,但不意味此種以台灣名稱申請聯合國會籍之舉措,即需修改憲法所載國家名稱,當然亦不涉及更改國名。
無可否認的,以台灣名義申請參與聯合國,因政治現實制約,困難重重,但政治議題切勿與法律議題相混淆。僅陳上述法律意見,更懇切期盼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審查該案時,能夠注意到法律與政治之區隔。(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