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

豬羊變色的「開羅宣言」─台灣獨立之路

作者、巴布

1943年的「開羅宣言」是探討台灣主權問題歸屬時的重要文件(註一),杜魯門總統曾一度因「開羅宣言」主張台灣應歸還中國,可見「開羅宣言」的重要性。但實際上「開羅宣言」只是中美英三國在二戰時的意向書而已,並不一定得被落實,故當韓戰爆發後,杜魯門遂轉而宣示「台灣主權未定論」,一年之後,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懸空割讓」台澎主權,且未指定收受國,終使「台灣主權未定論」獲得國際法上的效力。

「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基礎

一般討論「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述大都回溯到在1951年9 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和約中日本「懸空割讓」台澎主權,且未指定收受國,這只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的法律來源。事實上,在「台灣主權未定論」之前,還有個「台灣主權確定論」,在1945年12月16日的杜魯門總統對華政策演說,以及在1950年1月5日杜魯門總統的政策聲明皆提及,依據一九四三的「開羅宣言」,那些日本竊取自中國的領土,如福爾摩沙,應被歸還中國(註二),這是因為美國總統杜魯門已在「波茨坦宣言」簽了字,而他的意向(也就是「波茨坦宣言」的意向)則是「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要不是緊接著的半年之後發生了韓戰,為了避免中國共產黨掌控台灣,根據「開羅宣言」及杜魯門的承諾,台灣主權的確定意向是要’歸’還給中國的。因此,可說韓戰的發生救了台灣,這就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的歷史背景,自此「開羅宣言」中台灣應(should)被歸還中國這件事已被擱置,將來是否被履行至今未定,這乃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基礎,「舊金山和約」只是由簽約各國共同確認了這個未定論的法律效力。

把「開羅宣言」KO出場?

由此可知,長期以來「開羅宣言」在政治上一直有著重大的意義,想要履行它時就倡「台灣主權確定論」,想要擱置它時就倡「台灣主權未定論」,即使至今中國領導人仍三不五時拿「開羅宣言」出來敲一敲邊鼓,藉此宣稱其對台灣擁有主權,因此台灣面對「開羅宣言」時,如果只是宣揚其根本無人簽字,以曝露它在法律上的缺失與無效性,企圖把「開羅宣言」KO出場,這是不夠力的,更進一步說:即使援引「舊金山和約」恐亦無法完全否定「開羅宣言」。

依照「舊金山和約」,台澎主權歸屬的最後決定權仍在美國,杜魯門總統雖已不在,但美國畢竟是「波茨坦宣言」的簽字國,「波茨坦宣言」的第八條聲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這一點美國在考慮台澎主權的最後歸屬時當然不能不考慮,這可不是用一個「開羅宣言」無人簽字就能幫美國卸下「開羅宣言」重擔的,《杜魯門宣言》也只能說:「福爾摩沙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而稍後與日本簽定的和平協議「舊金山和約」中日本也只能「懸空割讓」,以迴避其對「尊重中國領土完整」的背棄,即使到1971年4月,美國國務院在重申台灣地位尚未確定時,仍得特別交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都是盟國戰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執行云云。甚至後來中美簽訂的三公報中,有關中國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也只能說:你的說法我聽到了(acknowledge),而不願/無法正面予以反駁,美國只能一再宣示其和平解決台灣主權問題的決心,以及兩岸對話的立場。這些都在在彰顯著美國即使握有「舊金山和約」的對台處置權恐亦無法完全否定「開羅宣言」,美國卸下「開羅宣言」重擔的最好機會是在1971年10月聯合國大會的“雙重代表權”提案,當然這已因蔣介石表面的「漢賊不兩立」主張而失去良機。

請「開羅宣言」進場

如果台灣無法面對「開羅宣言」,只是企圖把它踢出兩岸的競技場,這只能自欺卻欺不了人;台灣人得要正面且積極的面對「開羅宣言」,不能只是聲稱「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只是戰時意向書,不是最終的條約,也不能只是宣稱其有無簽字的事實,「開羅宣言」的真正問題點乃是在其邏輯繆誤,亦即,底下這句「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臺灣及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的繆誤,這是一個不能被執行的條件,如果只是把那些竊取自中國的領土需歸還中華民國,這無庸置疑,因竊物歸原主,法理所當然,特別要注意的是,即使到1950年1月5日杜魯門總統也還認為福爾摩沙台灣是日本竊取自中國的領土(註二),所以台灣應(should)歸還中國,但關鍵就出在臺灣及澎湖群島並非日本’竊’取自中國的領土,因它們是清國(中國)用一紙契約’出賣’給日本的,且依當時的國際法而言是完全有效的,所以「開羅宣言」的這一句舉例錯誤,這條件不應(should not)被執行,這條件不必被執行,這條件不能被執行,英美兩國怎麼能讓那不是竊取自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呢?台灣當然不應(should)歸還中國,除非他們(控方)能在國際法庭上證明 臺灣及澎湖群島是日本竊取自中國的領土,而且日本(辯方)也承認有罪(guilty)!(日本會承認有罪嗎?註三)

為了台澎的獨立,台澎人民只須直搗黃龍,針對「開羅宣言」予以迎頭痛擊,從國際法上的所有面向證明臺灣及澎湖群島並非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從此「開羅宣言」豬羊變色,台澎人民也將高舉「開羅宣言」宣稱獨立:依三國皆宣示的「無拓展疆土之意」,推促 (urge)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交還竊據的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廢除在台澎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制定台澎新憲,推促美國落實「台灣關係法」,尊重與維護台澎人民所行使住民自決的基本人權,承認台澎獨立(當然金馬得另論),台澎將就此獨立。

從今而後,「開羅宣言」將成人類歷史學上的必讀經典,雖然它曾是台澎人民另一個50年殖民苦難的錯誤根源,但卻也是台澎人民獨立建國的正義依據。



註一:參見巴布另文《「開羅宣言」的邏輯繆誤以及道德暇疵》
http://bloguide.ettoday.com/zs7519/textview.php?file=78406

註二:The President's News Conference of January 5th, 1950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print.php?pid=13678

註三:日本會承認有罪嗎?別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