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 星期六

主權豁免 不得濫用


黃帝穎 2013/01/04

旅美六四異議藝術家陳維明,去年1月17日代表美國「民主女神基金會」與金門縣政府簽約,確定在金門海岸線上,建立一座高64米的民主女神塑像。但我政府簽約後隨即變卦,因此陳在去年七月於美國提起民事訴訟,向馬政府求償2200萬美元。

針對這起總統被越洋提告的訴訟案,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表示,我駐美代表處已委託紐約律師向法院呈遞書狀申請展延,法院也已裁示同意,並訂於1月25日開庭,屆時我方將提出「主權豁免」的抗辯事由。

在國際上的一般國與國關係中,所謂主權豁免是基於對主權國家的尊重,因此主權國家及其代表,在外國並不受到該國的司法管轄,僅受自己國家法律的規制。

恐背負無誠信評價

我國雖然於1979年與美國斷交,但美國同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即排除因喪失外交承認,而導致不適用國際法的後果,此對台灣在美國的法律地位,具關鍵性影響。

歷經30多年的裁判累積,美國司法確立以《台灣關係法》作為處理台灣地位的法律原則,美國法院對台灣與一般主權國家的認定並無二致,台灣因此可以有效主張其具美國法律上之國家地位,進而適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不受政治部門斷交影響。

然而,有關「主權豁免」爭議,是美國涉台官司的常見案例。在國際上,過去奉行「國家主權至上」的時代裡,許多國家採取「絕對的主權豁免」理論,但近代因為聯合國及區域經濟整合的商貿公約,使得主權觀念相對彈性,各國多已改採「限制性主權豁免」理論。而通說認為,與主權無關的商業性爭議,即是「主權豁免」的例外。

美國也採取「限制性主權豁免」理論,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若外國政府所為屬於「商務活動」)或「非商務侵權行為」等無涉主權事務,即構成豁免例外,不適用豁免規定。以1984年在美國發生的「江南案」為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為中華民國派殺手赴美殺人,與主權及職務無關,因此認定中華民國不得主張「主權豁免」。

綜上,馬政府與代表美國「民主女神基金會」的旅美六四異議藝術家陳維明簽訂興建民主女神像的合作投資契約,屬於商務投資契約,又興建藝術雕像顯與主權事務無涉。基此,馬政府動輒主張「豁免」,不僅是濫用「主權豁免」理論,更恐讓台灣人民受馬總統拖累,永遠背負「犧牲民主、毫無誠信」的國際評價。

(作者為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