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4日 星期二

『神』來經營也會倒

by 中猴 2007/11/25

M女:「哎~我朋友在外商公司薪水比我高很多耶」
猴子:
「請教妳一個問題喔,
如果妳開一間公司,員工一經錄取之後,不能隨便叫他走,
工作滿25年可以申請退休,退休後繼續支付他一樣的薪水,
如果他不幸早死,剩下來的付給他的配偶,平均退休後再付他25年薪水。
簡單講啦,妳開一間公司請1個員工:
1.不能任意辭退他
2.做25年付50年薪水
這樣的公司,你會開嗎?
而且,這還只是薪資制度,不含員工福利」
M女:「我瘋啦,除非員工的薪水很低很低、公司很賺錢,不然這種公司一定倒」
猴子:「連上次勞退舊制改新制,勞工還有自行提撥,一大堆老闆就喊做不下去」
M女:「你問這什麼濫問題?」
猴子:「嗯!猴子們都瘋了,這種公司叫『神』來經營也會倒」
M女:「如果有這種神開這種公司記得告訴我去應徵上班」
猴子:「妳已經在這間神…………….經病開的公司工作了」
(本篇為真實的對話紀錄,M女為高考及格之公務人員)

報告台灣的軍、公、教人員:
這就是你們支領國家薪資的現行制度!
你們實際『總薪所得』折算現值是現領年薪的2倍,
我不是羨慕你們的待遇,或者要批判你們的工作表現,
你們猶如一間公司裡的『內勤人員』,納稅人就像『工廠和業務』,
我所談論的是『工作』,而不是在談『福利』,
照護社會弱勢的『福利』要由社會全體有工作能力的人『共同承擔』。
不要拿誰的工作很辛苦、誰的工作性質很可憐來說嘴,
要說辛苦、要談可憐、每個人都有責任都很辛苦、都很忙碌,
這是『財務平衡問題』!
軍、公、教人員有付出、有努力,當然應該領取工作報酬,但是,
現行的制度再繼續下去,不論『內勤』、『工廠』、『業務』大家通通一起完蛋!
我們必須彼此合作才能夠讓台灣順利運作下去,除非你是打算『撈到就走』
我根本不會把想與大家一同打拼努力的軍、公、教人員當成『敵人』,
重點在,你們是否拿我們當『夥伴』看待?
如果是,請支持我們,不要讓這種薪資制度再持續下去!
如果是,請支持台灣,不要讓訂這種制度的政黨再上去!
真的,請你們自己算一算,再這樣下去,台灣會不會倒?


PS:
1我特別敬重,具備軍、公、教身份,卻能不為己私,支持制度改革的大大們。
2.向在前篇日記『三顆綠豆』留言回應的

二二八責任條例

by 雲程 2007/12/04

有關「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在情緒揚起之前,必須先理解內容。以下是中央社的報導。

又從報紙可知,「草案」第四條:「…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訟、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法律規定,人的權利義務,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如果死亡,則進行中的審判就因為 被告死亡而結案,不必在進行。可是,這樣子對於「正義」來說是情何以堪的事情。像二二八的屠殺案,不是個人對個人的「私法案件」,它有社會正義的意義。若 因為被告「躲到閻羅王那裡去」就不必彰顯其罪行(注意,還不是刑罰與賠償),對家屬與社會都非常不公平。

因此,規定這中二二八等重大屠殺案的被告不因為死亡而停止究明真相,是合理的,並未違反既有的法理。在實務上,就是子孫可以享有替先人翻案的機會與權利。「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只是像律師一樣而已,不是讓子孫變成「被告」。最後若被告有罪,則因為被告死亡而不罰(即有罪不罰)。這其實是對「正義」最卑微的請求而已。

從以上可知,並無所謂禍延三代、株連九族、負債子還的事情。為此氣得撲撲跳、血壓高,是被特定媒體與政治人物所煽動。

他得選票你得病,不值得

相關參照:

南韓「過去事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成立致詞 ■雲程譯

西班牙〈歷史記憶法〉(law of historical memory

228究責草案明審查 草案主張促進族群和諧 2007/12/02 17:50:12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天將審查「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草案主張,就當時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行,應透過法律程序釐清真相並追究責任藉此並可對本無必要背負原罪的其他外省族群,具有還清白的效能,對族群和諧更具正面意義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由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等三十四人提出,主張對「二二八事件戒嚴時期」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罪行為,應採取一般法律觀點來 追究責任

根據草案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大屠殺及戒嚴時期製造的無數白色恐怖冤案屬於「集體責任,若「結案」,責任的承擔者是兩蔣時代的統治階層,國民黨集團至今未曾有過任何承擔責任的行動,草案中擬由法務部組成「二二八事件大屠殺及戒嚴時期違法逮捕、訴追、審判法律責任追究」專案小組,專責偵辦刑事訴追工作。

除刑事責任草案中同時主張追究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責任,且考量二二八事件距今已逾五十年,為避免請求權時效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條例中明文排除相關法律的時效規定。另外,若刑事被告已死亡,被告的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應代為行使訴訟的權利與義務

草案指出,按照本條例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賠償義務人和賠償金額後,若同一案件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補償,必須扣除,但國庫賠償屬「代墊性質」,國家就已支付的補償金額限度內對「真正」的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草案同時主張,其他外省族群,本無必要因「二二八事件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訴追、審判」,背負與他們無關的「其他人」的「原罪」,透過這種法律責任 追究程序,同時具有還其他「外省」族群「清白」的效能,使台灣的「族群和諧」更具正面意義。961202

二二八屠殺是戰爭罪,無追訴期限!

by 王逸峰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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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戰犯無限期追訴↑)
王幸男立委所推動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砸到中國派的痛腳與見不得人的瘡疤。
提案人王幸男今天表示,過去少數統治階級違反亂紀者,應該透過司法查明真相,而提案規定,被告三等親「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而非「代受刑責」,並無株連九族疑慮,卻被國民黨扭曲、污名化。
詳情讀這裡!
我想起這幾年最會替二二八罪魁辯解的後代,一位叫做蔣孝嚴,一位叫彭蔭剛。大概就是有這種黨國子孫敢大言不慚替劊子手護航,才會有這條三等親得辯解的法條草案。沒有這一條,到時來個真相審判大概又要靠北靠木說人家不給他們後代公平陳述的機會。
台灣人不要被騙,統媒把標題押在這個『三等親』上作文章,就是轉移焦點的『假議題』(請參考前兩篇的拆穿假議題)。
下面這篇是今年二二八寫的,沒想到還可以派上用場。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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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官逼民反,是戰爭罪!

最近,我注意到電視有一則國際新聞的標題:「姦殺占領區內之伊拉克少女,美國士兵判刑100年」。許多人可能對這則新聞不會花多少時間去注意,但事實上這背後有許多法律意義,特別是這案例所引申的戰時國際法的角度,可以用來思考二二八事件的更深一層的責任歸屬。

在戰爭上兩軍交鬥,必有勝負。勝者可能占領敗者之土,特別是戰敗者如已投降,戰勝國的一方,有責任開始接管戰敗國境內的一切秩序,否則放任戰敗一方 的群龍無首,可能出現暴民打家劫舍等社會脫序的災難。因此,二戰後,麥帥第一號命令中,乃載明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越南)均應向蔣介石投 降。換句話說,蔣介石是受盟軍麥帥的委託前來受降兼接管台灣的。

差別就在於台灣人民及菁英當時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也沒有足夠的中國常識,以至於將占領軍的接管演成「迎接祖國」的一場幻象劇。更進一步說,台灣戰 後的歷史演進乃至法理主權的糾葛都必需先認清兩個要件:一是台灣在二戰是屬於戰敗國日本的一部分,直至舊金山和約簽署之前,台灣尚屬日本的領土。二是蔣介 石的軍隊在台灣的占領不僅應協助占領區重建更重要的是占領軍應有撤退期限。

但事實上,蔣軍進駐台灣之後,開始進行搜刮破壞,早已違犯占領一方應遵守的國際法規。我們不妨比較一下同被蔣介石派兵占領的越南。當年蔣介石派駐越 南的占領軍隊甚至比台灣還多,高達二十萬人。由於中國占領軍在越南北部的惡名昭彰 (包括擾民搶奪物資,甚至發行軍票貨幣引起越北的金融秩序大亂),胡作非為比起陳儀在台灣有過之無不及,最後引起越南人集體抗爭,幸好一九四六年三月六 號,胡志明引法驅中,逼迫中國軍隊撤離越北,越南才避免掉如二二八的悲劇。

因此一九四七年從二十一師登陸之後,國府對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大屠殺,則是嚴重違反「戰爭法」。大家可以想想看,如美國士兵虐待伊拉克戰俘,或是如 「姦殺伊拉克少女」都是美國軍隊在占領區內嚴重違反戰爭法,被美國輿論及法律訴究到底的案例。再往遠一點看,如越戰時所發生的美國大兵集體屠村的案件,也 都是令人髮指的罪行,當事人一一被給法辦。因此,從這角度來看,蔣介石的軍隊在二二八所犯下的罪行,與前述案例的戰爭罪犯(War Crime)無異。

除了蔣介石的國民黨需直接負任之外,太平洋戰區的主要占領權(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其實也必需負間接責任。到底美國政府對當時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所掌握的情報到什麼程度,有無任何的反應措施,至今尚未明朗。不過從一周前 美國智庫所舉辦的研討會來看,如薛瑞福直言美國負責台灣政策的官員多數知天安門事件,卻對二二八事件十分陌生,或許這一部份美國所隱藏的檔案仍還有許多不 可告人之處。台灣人應當更認真一點,詳細研究這段歷史和法律責任。提醒大家的是,戰爭罪無法律期限的限制,要談轉型正義就徹底一點,不要半調子。沒有清算 這筆歷史『呆帳』的責任,休想用官逼民反四個字來搪塞,再拿你我的納稅錢來『補償』!

究責案 應站穩腳

by formosa2008 2007/12/04

「炸謝東閔後代也要負責?王幸男:我償還的不夠嗎?《中廣新聞網》」

王幸男今天回應表示,他坐牢十三年

兩個案完完全全不能相提並論,不知道國民黨在驢什麼?

我們並不是說所有的事,三等親都要負共同責任。這也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但「228究責條例」的對象追到三等親,是因為元兇已經死亡,而且他的家族數十宰當權獨裁,根本無法對元兇究責嘛!

1. 謝東閔案,王幸男當時就坐過牢。228大屠殺,蔣家政權下的受益者有任何人受到制裁嗎?

2. 王幸男炸的對象是獨裁政權首腦。228大屠殺,屠殺對象是什麼?是沒有武裝的百姓、是菁英。

不但「228究責條例」應該站穩腳,小編還非常佔成許永明先生在大話新聞提出的:應該再推一個「抓耙仔究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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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謝東閔後代也要負責?王幸男:我償還的不夠嗎?
中廣新聞網╱程平 2007-12-04 12:14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提出二二八及戒嚴時期究責條例,被藍營立委批評是株連九族,更強調謝東閔的家屬應該也要要求王幸男的家屬一起負責,王幸男今天回應表示,他坐牢十三年,連他的父親也被國民黨把腳撞斷,這樣代價夠不夠?(程平報導)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提案立法,要二二八被告三等親以內的家屬出庭辯護,藍營立委痛批這是在株連九族,更強調如果照這個邏輯,王幸男的家屬也應該一併對被王幸男炸斷手的謝東閔負起責任,不過王幸男卻回應表示,他為了這起事件做了13年的牢,家產也被沒收,父親更被國民黨用卡車撞斷腿,王幸男要問這樣夠不夠。

王幸男也表示,國民黨害死了二、三萬的台灣人,哪一個因此坐過牢。

王幸男也強調,國民黨不但沒有人負責,連賠償受難家屬的錢,也是由政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