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不認罪的語意陷阱

by 沈潔 2006/12/20

國務機要費案首次開庭,四名被告都異口同聲「不認罪」。看來「不認罪」是台灣司法上的習慣用語,意思是不服檢察官的指控,反扁媒體以大標題突出「不認罪」三個字,足見這個用語對被告帶有不利的偏見。

實際上,法官應該問被告承認「有罪」,或自認「無罪」。吳淑珍等被告應該向法官聲明「無罪」,而不是聲明「不認罪」。從人權、法律原則及語意上而言,這兩者區別很大。

司法上有「無罪假定」的基本原則,檢察官的起訴只是對被告的指控,他必須在法庭上提出確鑿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經法定程序判決,被告才算有罪。依此原則,被告初次出庭,當然是無罪之身,他可以主張、也應該主張自己並未犯罪,即「無罪」。

一般習慣用語,「不認罪」暗示被告已被認定「有罪」,只是抵死「不認」。反扁媒體誇大扁嫂「不認罪」,便是拿定它有「不知反省」、「有罪還不承認」的意義。

把主張自己「無罪」的聲明,用「不認罪」陳述,在語意上的錯誤很明顯。喜歡看「包青天」之類小說的人都熟悉這種劇情:被冤枉捉進官裡的人,並不是喊「不認罪」,而是喊「無罪啊!冤枉啊!」如果他嘴硬說「不認罪」,那可能要被多打五十大板。

美國司法用語,便沒有把被告假定為「有罪」的錯誤。在其司法程序上,被告第一次提堂,法官不是問「認不認罪」,而是純中性的問被告「你如何聲訴?」 (How do you plead?)其重點在被告的立場是主張「無罪」 (Not guilty),或「有罪」 (Guilty),而不是「承認」或「不承認」的問題。

檢察官指控被告「犯罪」,被告的相反主張應是「無罪」,見解分歧,檢察官只有在審判過程提出使法官(美國制度是陪審團)信服的證據,才能使被告定罪。

審判是檢方與被告律師對事實與法律的辯論,雙方處於對等與對立地位,如果被告聲訴用「不認罪」代替「未犯罪」,便容易使人誤認起訴有理,被告「明明犯罪,卻不承認」,那就與人權原則及法律程序的設計相去太遠。

(作者為自由作家)

有史以來最強的紀德艦 不值得說點好話嗎?

by 漢堡 2006/12/20

朋友傳來一篇文章-五顆星的極致腦殘表現,內容是在罵東森一篇腦殘新聞:

王牌戰艦? 紀德艦剛成軍就大修 武器買半套兵推遭擊沉
東森新聞報╱調查中心╱台北報導 2006-12-18 09:50

海軍最大的戰艦──紀德艦,11月才剛由陳總統主持風光的成軍典禮,12月卻偷偷進了船塢準備大修。海軍強調是例行性維護,但內部透露,紀德艦武器沒有到位,幾乎等於空船,電腦兵推時慘遭擊沉,只好進廠大修。
11月2日陳水扁總統主持海軍紀德艦成軍,但才過了1個多月就風光不再,因為紀德已經進船塢準備大修了。軍方表示,因為紀德艦本來就是由封存艦重新啟封的,許多武器裝備例如聲納系統都還沒就位,所以才會進船塢。
事實上,我國向美採購4艘紀德艦時,預算就遭立法院刪除44億元,因此艦上配備的標準二型防空飛彈,本來每一艘都配備142枚,但交到海軍手卻只剩60枚。
海軍規劃紀德艦當成海上指揮中心,只是海軍史上最大戰艦在漢光演習兵棋推演時,卻都遭到擊沉。一名海軍總部官員表示:「(漢光)將近40架飛機,來向它(基隆艦)實施攻擊,所以說它在披彈9次以後受到重創,被判定沉沒。」
不管是後勤維修還是聯合作戰,紀德艦變成海軍的負擔。軍方透露,目前4艘紀德艦的其中1艘正在大修,是否影響其他3艘?就看維修結果。

不注意軍事新聞的人,可能不知道這篇報導到底腦殘在哪裡,雖然我已經很久沒逛軍事討論版了,勉力狗尾續貂一下,應該還過得去。

紀德

首先勒,漢光兵推是今年四月底五月間的事情,那時候已經成軍的是基隆艦和蘇澳艦,而報導中「11月才剛由陳總統主持風光的成軍典禮」,是十月初才由 米國返航的左營艦與馬公艦。那麼「11月才剛由陳總統主持風光的成軍典禮」、「兵推時慘遭擊沈」的,會是同一艘船嗎?再怎麼「內部」,也不可能透露出這種 消息吧??

再來,「內部透露,紀德艦武器沒有到位,幾乎等於空船」,這也很可笑,當初紀德艦採購案,也就是光華七號計劃,除了每艘二億美元的船體外(紀德艦造 價的5%,封存品當廢品賣的價格;之前我國的主力防空艦,成功級巡防艦,只是巡防艦等級,防禦空域只有紀德艦的十分之一;同時接戰多目標的能力不到紀德艦 的三分之一,每艘不含飛彈系統的造價就要四億三千萬美元),還包括啟封費用、硬體升級、武裝,最初美方報價347億台幣,後來立法院亂鬧,砍掉了半數的飛 彈之後(只買248枚標準二型防空飛彈、32枚魚叉二型反艦飛彈),以244億台幣成交。而且,我方派出千餘名海軍官兵至米國參與啟封維修,歷經年餘,而 後自力航行返回國門,這些硬體裝備難道另外海運到台灣,再另外派米國技師來台灣組裝嗎?很沒大腦吧?照中央社2005年1月1日報導,紀德級上武器、雷達 設備,在返國前都已完成更新,其他媒體報導也差不多,似乎只有東森的記者不知道而已。

照說,左營號和馬公號8月25號在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頓軍港交艦,10月初返台;經過月餘的遠洋訓練航行,這時候大修應該是很正常的事,何況新船 總是有需要調整的地方,若是某些系統在航行過程中發現不盡理想的地方需要調校,也是意料之中。但是說成「空船」,是要怎樣昧著良心才能說出口啊?戰艦每年 進船塢大修的時間,是用「月」做單位計算的。米國一個航母戰鬥群,大修一次就是三個月。四艘紀德級理當輪流大修,幹嘛要「偷偷」、「只好」大修?更談不上 「風光不再」、「成為海軍的負擔」、「影響其他3艘」。對大修大驚小怪,顯示這個記者對海軍全然欠缺概念

至於漢光演習被判定擊沈,也不可怪。演習不從嚴,難道從寬嗎?甚至2004的兵推還發生當時的參謀總長李傑對紅軍的戰術作為提出質疑,他認為紅軍想盡一切辦法要把海軍視為主力戰艦的紀德艦擊沈,採用的戰術手段,已超過所有海軍的戰術作戰規範,妨害了兵推的真實性和效果。

紀德級不但是我軍歷來噸位最大的主戰艦艇,在軍方和國際間的評價,更是僅次於日本金剛級戰艦的東亞第二強戰艦,在軍事討論版上,稱為「史普魯恩斯級 的加強版」,性能勝過早期版的神盾艦。雖然紀德級成軍不能改變台海中國攻、台灣防的基本態勢,但使我軍獲得區域防空能力、戰場管理能力,使我國海軍真正邁 入藍水海軍時代,取得接收新一代神盾艦的能力;紀德艦搭配博勝案,也實現了海陸空聯合作戰的戰力提升計畫。我不太明白這些記者到底是真的無腦,還是昧著良 心報導;對我國海軍跨世代的進步,難道就沒點好話可說嗎?

有人問我特別費,我想到我的高中好友黑狗

by 安平客 2006/11/27


念新化高中的時候,雖然不是台南一中、不是台南二中,更不是黎明、港明、興國等貴族私中,但還真他媽的,國文考試還得考默寫詩詞,什麼長恨歌、木蘭詩,又臭又長,一堆平常看不到的怪字。當小流氓的日子,原本一點都不長恨,直到國文段考、、、。

作弊,對!既然學校已經公布了題目,那就抄在墊板上,或夾帶小抄,就這樣,我們幾個小流氓,自己各顯神通,把木蘭詩事先抄好,就這樣混過了第一節的國文考試。

不幸的是,到了下一堂考數學,監考的竟然是那個威脅利誘全班同學加入國民黨的林姓歷史老師,他看出我們幾個惶恐不安的神情,開始檢查起我們的墊板、筆盒、座位,所幸,我該丟的都丟了,順利的逃過檢查。

不過,倒楣的黑狗,被檢查出墊板上抄著滿滿的木蘭詩,就這樣,考數學時候,被查出考國文時候作弊,結果是一支大過,外帶國文補考。黑狗夠豪氣,作弊就作弊,他沒什麼好講的,淡淡的說,「算我倒楣!考數學,卻因為木蘭詩被逮到,應該也是空前絕後的紀錄。」

黑狗沒有埋怨,因為錯了就錯了,他沒有說,「有很多同學都跟我一樣作弊,這是制度的問題。」,他也沒有說,「要查!那全校學生都要查!連第一名的模範生也要查」,他也沒有說,「我沒有錯,錯是錯在根本不應該考國文默寫。」

黑狗沒有硬ㄠ,他不是現在的馬英九,他拒絕向學校透露所有作弊的同學名單,對林姓歷史老師,他也沒有怨言,他斗大的三個名字,就貼在走廊的布告欄上,「查三年四班XXX同學,考試作弊,大過乙支。」黑狗吆喝大家下課後去打撞球,好好玩個痛快,把這件事給忘掉。

誰說特別費是制度問題?特別費的設計,是一種方便,是一種給行政首長在薪水與業務支出之外,應付「公務」所需的費用,再次強調是「公務」,而不是「私務」,不是薪水,更不是津貼。

一位擁馬派立委說,當初他當行政首長時,會計單位就告訴他,特別費就是你薪水的一部份,就是要給你匯入帳戶的。如果這種說法成立,那為何不直接加薪?那如 果是這樣,這豈不是變相加薪?特別費就是特別費,否則就當成專業加給,就當成危險津貼,特別費是給你「特別」公務狀況時使用的費用。

那如果馬英九把特別費捐出來,或者特別費讓隨扈去報帳,那是不是公款私用?是不是貪瀆?第一,如果馬英九把特別費全捐出來,並用「馬英九」三個字去當捐款 人,那就是貪瀆,因為這筆錢是人民的錢,是要你用在公務上,而不是要你去捐給任何慈善團體,以換來「善心」的美譽,要捐,也該是以全體納稅人的名義,而且 要經過民意的許可。

第二、如果馬英九給隨扈買早餐、買報紙,那也是貪瀆,為什麼?請問那個公務單位,有免費提供早餐給公務人員?軍人,也得扣繳伙食費,不是嗎?如果特別費是 用來給隨扈買早餐,那豈不是光明正大的落在私人口袋裡面?這是公務嗎?而這些隨扈感謝的是誰?會感謝真正出錢的納稅人嗎?還是,他們的主人,馬英九呢?

特別費需不需要存在,那是另一個制度設計的問題?操守不乾淨,就是不乾淨,錯了就是錯了,不管你是故意,還是不小心,而貪一塊錢也是貪,貪一百萬也是貪,捐再多的錢,買再多的贖罪券,有罪就是有罪,這沒什麼好說的。

註1:
我承認我高中時後作弊,但我有我作弊的原則,只有在考2個科目時候作弊,第一、國文默寫課文,因為背課文、背詩詞,太浪費時間,生命不該消耗在填鴨上。第二、考三民主義,這種莫名其妙的科目,根本就不應該出現在學校課程內,這種政治教條,就留給國民黨黨工就好了。

不只顏色、也是認同問題   評張熙懷檢察官

by 何必 2006/12/20


〈將傳訊總統?檢察官張熙懷:「不會傳訊不說實話的人〉(《聯合》12/16;記者王文玲)
〈刑事豁免權╱扁態度反反覆覆╱主任檢察官(指張熙懷):不需要傳一個不說真話的人〉(《中時》12/26;記者林淑玲)

12月15日,「國務機要費案」首度開庭,主任檢察官張熙懷一席「不需要傳一個不說真話的人」,引發各界的議論;隔天《中國時報》與《聯合報》馬上把張熙懷捧成「英雄」,《中時》除了用「鐵漢柔情」,還以「黃埔一期」;「理性論告、感性求刑」來形容他。

《中時》說,張熙懷在司法改革浪潮中,堪稱公訴的「黃埔一期」,……張熙懷如同「心靈大師」般,柔性的請辯護人們,閉起眼睛,回想大學法律系時代追求的公義是什麼?……。

從新聞、側寫到照片處理,張熙懷在《中時》的眼裡,就跟神一樣。不過事隔幾天,張熙懷的政治立場,受到質疑,包括:

一、在中國設立「刑事訴訟法獎學金」

二、以「公假自費」方式,3次訪問中國,民進黨立委說,既是公假,即代表公務,何需自費;若是私人行程,何以可以用公假到中國?

三、今年10月17日,參訪「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時,被稱為「台北地區」檢察官。(見:http://www.haijian.gov.cn/dispnews.asp?id=755)

四、今年10月19日訪問「西南政法大學」時,被主辦單位稱為:「我國(指中國)台灣地區台北地方檢察署張熙懷主任檢察官,來我校進行學術訪問。……」
(見,西南政法大學國際與合作交流處網站http://202.202.80.9/mweb/waisb/content.asp?cid=818943743&id=846116371)

五、中國《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10/24刊出有關張熙懷的新聞,內容提及:「張熙懷(台北地區檢察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我了解到,祖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一共有225條,於1996年實施,目前正醞釀著在近年內作一次修改,……。」(見: http//npc.people.com.cn/BIG5/14957/53051/4950428.html)

六、民進黨立委林國慶質疑,張熙懷在北京大學校慶五週年講座上,口口聲聲說:「我們祖國大陸」。

七、在中國講演時,以「 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遷與展望-從“第一女婿”說起」為題目。

八、安排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吳丹紅旁聽「台開案」,讓吳丹紅將直擊趙建銘台開案開庭過程寫出來,讓全中國的人看到。

九、和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辯護律師宋耀明是同期同學,交情比兄弟還好,還合出一本書「傳聞法則」。

前述9點,有關獎金部分,張熙懷雖然透過媒體澄清,他設立的獎學金,申請人條件不限於大陸地區學生,華人學生與外國學生都可以申請,他不知道自己這樣的作法,到底該歸類成哪一種政治立場。

但事實呢?張熙懷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幫助中國的學生,而且獎學金是人民幣,現在為了迴避立委、媒體的質疑,馬上改個說法,澄清不限於中國學生,如此解釋、缺乏說服力。

其次是,張檢察官對於中國一再矮化台灣,矮化他的代表性,不僅沒有抗議,甚至視為平常,例如:
一、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訪問時,被稱為「台北地區」的檢察官;
二、到「西南政法大學」時,被主辦單位稱為:「我國(指中國)台灣地區台北地方檢察署張熙懷主任檢察官,來我校進行學術訪問。……」;
三、中國《人民網》,寫到張熙懷時,用(「張熙懷:(台北地區檢察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我了解到,祖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一共有225條,於1996年實施,目前正醞釀著在近年內作一次修……」)
所謂的「祖國大陸」說法,若不是張檢察自己說的,就是《人民報》報導時擅自加入的說法,不管是那種情形,我們都未見張檢察官對於自己的代表性被矮化,有任何異議。

至於安排北大講師吳丹紅旁聽「台開案」一事,根據吳丹紅發表於中國《法治早報》的文章指出,是張熙懷主動會打電話給他,告訴他可以設法幫他安排一個座位,而且是第一排座位,甚至在開庭之前,張熙懷還帶他過去,為他介紹環境,開庭當天他們就坐在第一排,離被告席最近,趙建銘就在他的斜前方,事後,吳丹紅將直擊趙建銘台開案開庭與參與過程寫出來,讓全中國的人看到。

張熙懷如此熱心安排吳丹紅旁聽「台開案」,甚至到中國演講時,也是以「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遷與展望-從“第一女婿”說起」為題目,以上種種(包括他與馬英九特別費辯護律師宋耀明的關係),在在讓外界對張熙懷檢察官的「親中」立場、政治立場,打了問號?甚至在國務機費案上,他可能採取的「心證」,疑問更大?

備註:
一、中國《人民網》(2006/10/24)
http://npc.people.com.cn/BIG5/14957/53051/4950428.html

二、中國「西南政法大學國際與合作交流處」網站(2006/12/19)
http://202.202.80.9/mweb/waisb/content.asp?cid=818943743&id=846116371

三、中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2006/10/17)
http://www.haijian.gov.cn/dispnews.asp?id=755

〔資料來源:FORMOSA共和國通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