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電視台玩記者的命

by 慕容理深 2007/10/08

每次颱風來襲,總會在電視上看到記者在戶外冒著狂風驟雨,一副站都站不穩的樣子,吃力地告訴觀眾風力有麼多強大。對此,相信有許多人與我有同樣的想法:有此必要嗎?!


新聞台總不忘提醒觀眾,盡量別在颱風天出門,以策安全。這話說得很有道理,沒錯;可是,那些記者呢?他們不是人?

雖然當記者那樣作的時候,被強風吹倒或被飛來的物體撞擊的機率不見得很高,可是一旦出了事,很有可能會造成重傷或死亡。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種風險等級相當高的作法是必須經過審慎評估的。評估的重點在於這種作法的效益與必要性。

要讓觀眾知道風有多大,可以引述氣象局的風力觀測報告(頂多再舉例說明,所測得的風力會造成多大的威脅),也可以請攝影記者找個夠安全的地方,好整以暇地拍攝搖動中、或已被吹落吹垮的物體。這類作法即足以讓七歲到一百零七歲的人明白,何苦要那些畢竟一個月也沒領多少錢的年輕人去冒著生命危險,作這種多餘的示範(或演出)?!

記者親赴戰爭前線採訪的風險等級更高(因為喪命的機率更大),但若不那樣作的話,媒體只能靠軍方與政府所提供的資訊來對大眾告知前線狀況。兩相權衡之下,國際級媒體往往還是會在條件許可之下,硬著頭皮派出戰地記者。每場戰事的情況不同,並非「兩軍向對方開火」這種敘述可以交代得過去的;相反地,風速是一個物理現象,有簡單基本的規則可循,並不需要在颳颱風時找記者的血肉之軀作實驗、示範(除非媒體主管有虐待狂,或者把記者當生物課實驗室裡的青蛙)。

戰地記者通常必須兼具敏捷與耐苦的特質。以此推想,「颱風現場記者」就算找不到相撲選手級的人來充任,好歹也該找個看起來可以「任爾東西南北風」的人吧?!偏偏台灣的新聞電視台老是派一些雖非弱不禁風、但動輒告訴我們「記者站都站不穩」的年輕小姐上場。難道電視台認為收視率得靠苦肉計來支撐?

試想,萬一有人因此喪命,那算是天災?還是人禍?試問,我們應看待之為「意外的殉職」,還是「玩命的後果」?

既然新聞台知道要提醒觀眾留在家中,以免惹禍上身,那麼新聞台主管不僅知道,這種「天災」基本上是可以躲避的,而且也知道,在颱風警報區身處戶外有遭致生命危險之虞。換言之,生命危險是在預料之中。所以,新聞台主管必定很清楚,記者可能因這種報導而喪生。若這種屬於「可能」的死亡真的發生了,而若事故當地的檢方認為,這樣的死亡是因為記者執行一項沒有必要、且具有高風險的任務時所造成,那麼刑事責任的問題就來了。如果死者之置身於險境出於新聞台主管之授意,那麼,該主管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造成記者重傷,則有觸犯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之虞。

即使死亡悲劇是記者自告奮勇搏命演出的結果,整個事件中還是有有人可能會因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而被認定為「不作為犯」。

即使無人追究刑事責任,作為雇主的媒體對記者家屬仍可能須負民事責任與道義責任。

隱身於那句「記者站都站不穩」背後的新聞部主管們是否曾想到過以上這些問題?由於我不是他們肚子裡的迴蟲,我只好繼續好奇:在那樣的新聞報導之中,有多少「不知天高地厚」的成份?有多少「不見棺材不掉淚」的因素?有多少「別人的囝仔死不完」的心態?...一個關於最低限度的智慧與良心的問題。

日產轉黨產 原來如此

by 楊士仁 2007/10/08

長期追查中國國民黨黨產,曾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前國民黨黨營事業中國廣播公司的地籍謄本。乍見地政所職員戴著老花眼鏡從檔案室出來,邊走邊彈灰塵,紙張蛀痕斑斑,方知這塊位於台北市仁愛路三段、曾是中廣大本營的土地,似乎逐漸被人淡忘。

申請謄本日期溯自日治時期。資料顯示,從二戰終了後,這塊原屬台灣放送協會的大片土地及房屋,產權一片空白,直至一九五八年才登記在中廣名下。何以其間的空白長達十二年?地政所職員說不出所以然。筆者於是轉往國有財產局查詢,然而經辦人員及主管同樣無法回答,還說原始資料可能留在中國,當年國民黨政府撤退時並未帶來台灣。

每次經過這塊土地,瞻仰六棟高聳的大樓,想起一九九九年年底,前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以每坪九十萬元賣給民間建設公司,吃上官司(涉嫌背信罪,一審判決無罪)等經過,感觸良多。但對日產如何轉為黨產的過程,一直諱莫如深。

事隔多年,直至不久前參觀「清查不當黨產捍衛國家資產展覽」時,才找到答案。原來是財政部及交通部以「中廣接管文件在遷台時遺失」為由,開給證明文件,而使中廣在一九五八年向台北市政府取得仁愛路總部的土地產權。

財政部及交通部所分別出具的公函,分別由當時的部長徐柏園及袁守謙具名,蓋有關防,均為第一手的原始文件。交通部是在一九五五年五月接到中廣「為申辦土地囑託登記」的請求,經呈奉行政院同意,於是開給證明書:「查中國廣播公司係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所改組,於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改組完成,台灣光復初期由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管日據時期台灣區各廣播電台所有房屋地產,統由改組後之中國廣播公司掌理,特予證明如上。」

財政部則在一九五六年一月四日發函行政院秘書處:「查中國廣播公司係由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改組而成,其接收台灣日據時期各電台產業,係由中央財務委員會報經鈞院轉奉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二五、二二七次常務會議核准作價轉帳;該項房屋價款新台幣參百壹拾柒元壹角四分,由本部簽奉鈞院…核准在四十年度應撥該公司事業費項下扣抵轉帳在案,該公司以原奉令接管之文件在遷台時遺失,請予證明,以便申辦土地囑託登記一節,似可准予證明。」

由此可見,中廣公司為了取得仁愛路三段原有台灣放送協會土地的產權,特別於一九五五年請交通部補發文件,企圖證明一九四七年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確實曾經核准中廣公司將接收自台灣放送協會的土地房舍以「作價轉帳」方式折抵政府應撥給中廣的補助經費。當時由國民黨執政的財政部,在收到交通部公文之後,遂開給中廣證明文件,中廣乃得據以申報土地產權登記,並在四十一年之後,轉賣民間,獲取暴利。

國產淪為黨產,黨產再變賣,成為選舉資金,世界最有錢的政黨,原來是這麼發的!公平正義豈止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