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電視台玩記者的命

by 慕容理深 2007/10/08

每次颱風來襲,總會在電視上看到記者在戶外冒著狂風驟雨,一副站都站不穩的樣子,吃力地告訴觀眾風力有麼多強大。對此,相信有許多人與我有同樣的想法:有此必要嗎?!


新聞台總不忘提醒觀眾,盡量別在颱風天出門,以策安全。這話說得很有道理,沒錯;可是,那些記者呢?他們不是人?

雖然當記者那樣作的時候,被強風吹倒或被飛來的物體撞擊的機率不見得很高,可是一旦出了事,很有可能會造成重傷或死亡。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種風險等級相當高的作法是必須經過審慎評估的。評估的重點在於這種作法的效益與必要性。

要讓觀眾知道風有多大,可以引述氣象局的風力觀測報告(頂多再舉例說明,所測得的風力會造成多大的威脅),也可以請攝影記者找個夠安全的地方,好整以暇地拍攝搖動中、或已被吹落吹垮的物體。這類作法即足以讓七歲到一百零七歲的人明白,何苦要那些畢竟一個月也沒領多少錢的年輕人去冒著生命危險,作這種多餘的示範(或演出)?!

記者親赴戰爭前線採訪的風險等級更高(因為喪命的機率更大),但若不那樣作的話,媒體只能靠軍方與政府所提供的資訊來對大眾告知前線狀況。兩相權衡之下,國際級媒體往往還是會在條件許可之下,硬著頭皮派出戰地記者。每場戰事的情況不同,並非「兩軍向對方開火」這種敘述可以交代得過去的;相反地,風速是一個物理現象,有簡單基本的規則可循,並不需要在颳颱風時找記者的血肉之軀作實驗、示範(除非媒體主管有虐待狂,或者把記者當生物課實驗室裡的青蛙)。

戰地記者通常必須兼具敏捷與耐苦的特質。以此推想,「颱風現場記者」就算找不到相撲選手級的人來充任,好歹也該找個看起來可以「任爾東西南北風」的人吧?!偏偏台灣的新聞電視台老是派一些雖非弱不禁風、但動輒告訴我們「記者站都站不穩」的年輕小姐上場。難道電視台認為收視率得靠苦肉計來支撐?

試想,萬一有人因此喪命,那算是天災?還是人禍?試問,我們應看待之為「意外的殉職」,還是「玩命的後果」?

既然新聞台知道要提醒觀眾留在家中,以免惹禍上身,那麼新聞台主管不僅知道,這種「天災」基本上是可以躲避的,而且也知道,在颱風警報區身處戶外有遭致生命危險之虞。換言之,生命危險是在預料之中。所以,新聞台主管必定很清楚,記者可能因這種報導而喪生。若這種屬於「可能」的死亡真的發生了,而若事故當地的檢方認為,這樣的死亡是因為記者執行一項沒有必要、且具有高風險的任務時所造成,那麼刑事責任的問題就來了。如果死者之置身於險境出於新聞台主管之授意,那麼,該主管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造成記者重傷,則有觸犯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之虞。

即使死亡悲劇是記者自告奮勇搏命演出的結果,整個事件中還是有有人可能會因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以及勞動基準法第8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而被認定為「不作為犯」。

即使無人追究刑事責任,作為雇主的媒體對記者家屬仍可能須負民事責任與道義責任。

隱身於那句「記者站都站不穩」背後的新聞部主管們是否曾想到過以上這些問題?由於我不是他們肚子裡的迴蟲,我只好繼續好奇:在那樣的新聞報導之中,有多少「不知天高地厚」的成份?有多少「不見棺材不掉淚」的因素?有多少「別人的囝仔死不完」的心態?...一個關於最低限度的智慧與良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