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驅離集會的國家暴行—以法律之名?
林鈺雄 2014/05/05
從三二四、四一一到四二八,不斷有人來問我:老師,德國警方可以像這樣驅離嗎?我說,差太遠了,要比就比個歐洲法治的「末段生」,恐怕較切實際。
二○○五年婦女節前夕,土耳其婦團在伊斯坦堡Beyazit廣場(位於交通繁忙的鬧區)和平集會,原先只是唸唸平權宣言、喊喊抗議口號。但警方以集會「未經許可」為由,先命令解散後強勢驅離,造成流血衝突,還逮捕數十名「滋事份子」。
隔日,鎮壓事件上了國際及歐洲媒體(土國警方可不敢驅離或施暴記者!),但土國的親政府媒體卻不斷放送「暴民觀」,警方也聲稱集會已違法、失序,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並避免妨害交通(白話版:還路於市民),才動用公權力排除。此外,政府指控示威者向警方丟擲石塊(請注意:不是丟紙板或紙杯)且砸毀數輛警車,造成七名警員受傷(數目可沒亂灌水)。
看看台灣甚囂塵上的「以法律之名」,大家猜猜,這故事的「續集」會是什麼?國家全面召喚戒嚴幽靈(一九八二年土國才結束軍事統治)?「暴民」被鋪天蓋地追訴?NGO路權被恣意取消?首謀被濫行預防性羈押?社群網絡被全面監控蒐證?連捷運族、逛街族也要被無端盤查?大錯特錯!因為「法律是什麼,不是政府或警察說了算數」─至少在歐洲不是,連在土耳其都不是!
一位驅離受傷的婦女Izci,向歐洲人權法院控訴土國暴行,該院於二○一三年的Izci v. Turkey裁判,一致宣告土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十一條並應負賠償責任,判決理由殊值我國借鑑及警惕。尤其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二十一條同此保障,且其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見解亦同;依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二、三、四條規定,此具我國內國法效力並拘束我國所有的國家機關。
武力驅離就是施以酷刑
首先,人權法院重申其向來見解:和平集會縱使「違法」,也應給予相當的包容,公約不容許政府以刑罰來威脅示威者,更絕不允許警方動輒以武力驅離,因為這會壓制人民參與集會的意志,形成寒蟬效應。一旦人民因此害怕集會,民主國家的重要基石也就隨之淪喪。土國已明顯違反公約第十一條的集會自由保障。
其次,以警棍、催淚瓦斯來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者,不但違反公約第十一條,同時還違反公約第三條的「酷刑絕對禁止條款」,也就是說,鎮暴警察毆打和平示威者就是國家對人民施以酷刑,這和刑求被告取供的違犯情節,沒有兩樣。人權法院再三告誡,武力僅能適用在重大動盪騷亂情況且絕對不允許過度反應;土國政府無法舉證警方強勢驅離的必要性,正好相反,就是因為警方動輒訴諸過當武力,甚至於還辱言挑釁或追打離去的民眾,所以才會造成群眾失控與場面騷動。一言以蔽之,集會是「因鎮而暴」,政府的不當鎮暴,才是集會從和平轉成混亂的始作俑者。
縱容暴警違反調查義務
更重要的是,人權法院還指摘土國違反「有效調查」國家暴力的積極義務。對台灣人而言,這猶如「天方夜譚」:土國政府已出面道歉、內政部長被降職、高階警官被記過;還有,土國檢察官也不太像是政府的鷹犬或警察的附庸,檢方不但對警方發動偵查,還一舉起訴了五十四名施暴警員,其中數名後來也被土國法院判刑。儘管如此,人權法院還是無異議認定土國違反公約,因為:一來土國鎮暴警察竟然「隱匿身分標識」且戴上頭盔面罩,造成被害人指認困難及偵審程序拖延,這種作法阻礙了公約要求的有效(含迅速)調查義務之實踐。二來於偵查與審判進行中被控非法施暴的警員本應停職或解聘,三來司法機關亦應積極調查高階警官或公務員下令驅離的犯行,但本案顯然都沒有。由於先前幾個案件,如二○一二年的Pekaslan and Others v. Turkey,案情與敗訴理由皆雷同,人權法院最後誡命土國政府應記取教訓,從警察勤教、警械使用到集遊法制,都應全面檢討,以免重演悲劇。
回到台灣,法治已經沉淪到連土國都不敢比、沒得比。當權者毫無忌憚喚醒利維坦(Leviathan)的國家巨靈─以法律之名。作為法律人,行文至此不知為何忘了憤怒,只是難掩悲哀,臨表涕泣…。
林鈺雄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檢警正在毀滅自己的最後一絲尊嚴!
sophist4ever 2014/05/05
其實對於這個現象,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因為不少進步的人權立法,都是在限制國家的不當權力,過去說破嘴,多數的民眾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要限制警察檢調的不當權力。因為警察檢調不是用來追訴犯罪,緝補犯人的嗎?為什麼要反過來限制警察檢調的權力。現在則很好解釋,只要說「不限制警察檢調這些不當權力,他們就會濫用,替統治者(馬英九)打擊異己,用警棍把人民打到頭破血流(不信的話可以去看Youtube),會隨便逮捕人民,甚至違憲宣佈不再核准特定團體遊行的申請,讓戒嚴時代的黑名單復活。」相信最近在電視、電腦上看到遊行學生被打到頭破血流的一般民眾,三秒鐘內就能理解我們在說什麼。
而憂心的是,當警察檢調的公正性不再被人民所普遍信任時,執法的成本將會大幅的增加。行文到此時,剛好看到警方大動作要南下約談在網路發言建議癱瘓捷運的網友,並揚言用重罪起訴。辜且不論這些罪名可能很難成立,光是這充滿政治性的動作,就已是噓聲一片。刑法當然有恫嚇善良人民的本質在內,這用術語來說叫「一般預防」,意思就是讓一般民眾知道作姦犯科是會被抓去關的,比如讓大家都知道,偷竊要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正常的人就會乖乖守法,不要去偷竊。正常的恫嚇叫「法治教育」,從小就讓學生知道犯法的後果,至於約談這名網友,就屬於不正常的恫嚇,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是出於政治性的目的。不正常的恫嚇除了效果很差,還會因為禁不起檢視,而一再的削弱「一般預防」的效果。因為現在也不是資訊不流通的時代了,懂法律的人馬上就會告訴大家這是政治性的恫嚇,只是打擊異議人士的手段,以避免示威者採取進一步的手段讓統治者難看。
我們常說台灣的民主發展沒有出現大規模的流血事件,軍方的中立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這一點我們必需要給予肯定。但是台灣的民主發展歷程還是出現很多遺憾,這與過去司法機關在獨裁時代為虎作倀脫不了關係,所以台灣社會雖然法治人權觀念嚴重不足,但是對於這種事非常敏感。老實說,司法機關在走出獨裁時代後,所進行的改革很少,所累積的威信也極其有限,而在這一次大概也損失殆盡了。腦袋正常的人應該都知道,在這一個多月的動盪後,進行司法追殺是最不智的手段,因為消息見報只是再一次挑起社會對過去司法機關追訴黨外人士的集體記憶。警察檢調的正職應該是追訴犯罪,抓大毒梟、搶匪、殺人犯,社會才會給你們拍拍手,救助危難才能增加你們在社會中的地位。政治的事應該留給政治解決,警察檢調若忙著把手伸進去,想要藉此邀功,只是快速毀滅自己的最後一絲尊嚴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