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從李光耀的「亞洲價值」看善霸與惡霸的雙重鏡像

 

 

 

 

 

 

 

◎ 李明勳/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生

 

 

 

李光耀的「亞洲價值」讓「新加坡模式」逐漸成為一種「亞洲例外論」(Asian Exceptionalism),彷彿一切標準遇到新加坡後,都自然而然退居成為次要選項。即便許多證據顯示,亞洲價值充其量不過是獨裁政權的掩護,以合理化自身的獨裁統治;但無可諱言地,仍有許多新加坡民眾對亞洲價值欣然買單。

 

 

 

進一步探究會發現,整個新加坡社會猶如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面孔,在李光耀「亞洲價值」論述上,映照出「善霸」與「惡霸」的雙重鏡像。Macdonald Critchley1928)在《鏡像書寫》(Mirror-writing)中解釋,「所謂鏡像書寫……是指各種書寫字體以反方向書寫出來,個別文字因而反轉過來。書寫出來的文字必須擺在鏡子面前才能閲讀。」而「雙重鏡像」(double mirror)意指不僅左右顛倒,連上下也相反。本文以「雙重鏡像」的概念,重新理解新加坡社會如何在亞洲價值洗禮下,逐漸形成雙方互為顛倒、上下相反,但也同時並存的雙重鏡像之矛盾現象。

 

 

 

善霸?凡事都是為你(妳)好的「大家長」

 

 

 

誠如〈「亞洲價值」?新加坡與亞洲價值國家的人權實證分析〉1所 述,所謂亞洲價值包含五種特性:階層式的集體主義、家父長制的菁英領導、人際互惠性和調和、社群利益和和諧、儒家式家庭主義。如果將這五種特性做個正面的 形象包裝,即是「凡事都是為你(妳)好的『大家長』!」無可否認的,許多人認為李光耀就像是一位在家父長制下的大家長,照顧國家各種大小事,連個人的私領 域也不例外,因為大家長不管對自己做了什麼事,都可以在「我這麼做都是為你(妳)好」的論述下被掩蓋。大家長對於國民的照顧是一種恩賜與贈禮,要時時刻刻 心懷感激;即便要求自己做不想做的事,都要接受,因為他「都是為了我好」。換言之,為了整體社群的利益犧牲個人的利益,理所當然。如同李光耀所述(19872 

 

 

 

「我經常被人指控干預公民的私人生活。沒有錯,如果我沒有那麼做的話,我們不會有今天的成績。我講起這些不會有任 何一點悔恨的成分,如果我們沒有介入非常私人的領域,像是你的鄰居是誰,你怎麼生活,你發出什麼噪音,你怎麼吐痰,或是你說什麼語言,我們就不會有經濟發 展。我們決定什麼是對的,『才 不 管 別 人 怎 麼 想』。」

 

 

 

對李光耀而言,他對國家的想像不過是李氏家族的外延。政治就是聖君賢相,只有賢達的人才有資格擔任領導者。因此,人民行動黨自執政以來就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好的政治領袖要兼顧品格、學識與紀律,總之就是儒家思想下的「正人君子」之典範3 。然而,到底誰可以成為聖君賢相、正人君子呢?判斷標準又是什麼?又是誰在判斷呢?可以想見的是,所謂的國家領導者往往符合儒家式的家庭想像,即「高教育的中產階級異性戀男性菁英」。他不會是低學歷,不會是中下階級、不會是女性,更不會是同志(LGBT)。 「大人說話,小孩子別插嘴」、「男人說話,女人不要表示意見」,其中的大人、男人即為亞洲價值所讚揚的道德領袖與菁英,而小孩子與女人則是那些不成熟的、 未見世面的、品德有缺陷的常民。這種只重視個人的菁英領導,而不容許反對聲音存在的「為你(妳)好」父權,在新加坡被發揮的淋漓盡致。

 

 

 

對擁戴者而言,「沒有李光耀,就沒有現在的新加坡」。當初被馬來西亞踢出聯邦,使新加坡被迫獨立,並在對其懷有敵意的伊斯蘭國家(馬來西亞和印尼)環繞內勉強求生存。然而,李光耀並未因此而一蹶不振;相反的,他反而讓新加坡這個蕞爾小島一躍成為經濟大國。從1959年的五百美元,到2010年時已超過五萬美元,如此輝煌的經濟成就,成為擁戴者屢屢傳頌的佳績。這種悲情式論調特別容易引起50年代的新加坡人民的同情,因為道德領袖必須在悲情傳奇中才能襯托自己的不凡與道德正當性。於是在「經濟發展」的大旗下,什麼都可以被犧牲,包括人權;為了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個人利益都必須讓步。藉由「亞洲價值」的提倡,來為自己的人權侵犯尋找託辭。

 

 

 

於是亞洲價值就在李光耀的反覆論述下,使「經濟發展」與「人權保障」幾乎成為兩個互斥且對立的詞彙。然而,對擁戴 者而言,新加坡不是沒有自由,他們可以選舉、可以投票,而這些都被視為是李光耀的「恩賜」,即便這只是最低限度的「選舉式民主」。而現代威權政體最獨到的 統治之術就是善於利用「自由的幻覺」,讓民眾以為我們很自由、很民主,但實則仍活在李光耀塑造的牢籠裡。
 
 

 

圖片來源:Nathan, Andrew. 2012. Confucius and the Ballot Box: Why Asian Values Do Not Stymie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91(4): 134-139.

惡霸?不容異己的鐵腕「獨裁者」

 

 

 

另外一些人則認為李光耀是不折不扣的「獨裁者」,不僅嚴格控制大眾媒體,而且運用「國內安全法」來打擊異議人士及 反對勢力,對人民的政治活動施加許多侷限和管制。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成為遙遠的烏托邦想像。他一邊讓民眾享受經濟發展的甜蜜果實,一邊卻 高舉「亞洲價值」來鞏固自己的威權統治。如上所述,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在李光耀的形塑下幾乎成為兩個對互斥且對立的詞彙。然而,這無疑是一種謬論,為什麼 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以人權保障為代價?從台灣和南韓的發展經驗可知,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其實是相互並行的。因此,不是經濟發展必然與人權保障相脫鉤,而是 統治者願不願意落實國民基本的人權保障。

 

 

 

簡言之,不是每個國家在經濟條件未臻成熟之前,就能夠合理推延權利的賦予和人權保障,而是「究竟國家能否為了經濟發展這樣的集體目標來合理化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抑或是能否藉由侵犯人權來維持某一個政府的繼續執政?」對反對者而言,答案昭然若揭。然而,50年代起的新加坡國民卻活在李光耀的迷思下,深信「如果沒有李光耀,新加坡就不可能由當年的一無所有晉身為現在的經濟強國」。但實際上新加坡能有這樣的佳績,更多是因為過去的歷史、地緣政治等因素所致,讓新加坡早在30年代(英國殖民時代)就已是重要的貿易轉口港,從而為其後的經濟發展奠定基礎,而非李光耀個人的豐功偉業。另外,亞洲四小龍的經濟發展與所得分配的經驗,並不支持威權體制成為「亞洲例外論」,反而成為民主作為普世價值的另一次驗證(林宗弘,20074 

 

 

 

近日,一位16歲新加坡青年余澎杉(Amos Yee)於YouTube上載一部短片,標題為「李光耀終於死了!」(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5, 他在影片中質疑李光耀「被過分的讚譽」,指李光耀是個「極具馬基雅維利色彩」(意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領袖,批評「(李)是獨裁者,卻愚弄世人以為他 民主,給予新加坡人投票機會便裝作我們有選擇自由的模樣」。此外,李還全面箝制傳媒和教育,締造了「一個貧富懸殊、以物質富足論成敗」的社會。總之,就是 「假民主,真獨裁」。

 

 

 

影片一上載後,就吸引數萬人次瀏覽。但兩天後,該位青年即被警方逮捕,並控以「傷害宗教族群情感」、「片中出現淫穢字眼」與「蓄意散布侮辱的言論」3項罪名,其中「傷害宗教族群情感」最重可判3年監禁。自李光耀逝世以來,余澎杉並不是唯一批評李光耀的人,但卻是唯一因此被逮捕的6。新加坡基督教協會和新加坡保護記者協會均呼籲釋放該位青年,保護記者協會更指稱該事件「顯見當局是如何的鉗制言論自由。」事實上,該位少年只是表達他對李光耀的看法,就被入罪。設想這種狀況如果發生在台灣,那豈不是千千萬萬的「婉君」(即網軍)都要被入罪、被逮捕呢?

 

圖片來源:〈星國少年賀「李光耀終於死了」被逮 台幣44萬交保〉,東森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01/486899.htm

 

 

 

除了嚴格控制大眾媒體,他還運用《國內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來打擊異議人士及反對勢力,對人民的政治活動施加許多的限制與管制。新加坡「國內安全局」(Internal Security Department, ISD)被賦予非常大的權力,英國殖民時期留下來的《內部安全法》授權內部安全局可在必要時無限期拘留任何可能威脅種族和諧與社會穩定的人士,並可在不經審訊的情況下羈押多年7

 

 

 

基本上,他對於反對者的打壓策略,不外乎是控告、誹謗、使其破產,最顯為人知的就是1997年 的「鄧亮洪事件」。李光耀不僅控告其政敵鄧洪亮誹謗,加上稅局又指控鄧逃稅,最終牽連到其太太及子女,並查封他們全部資產。最後鄧亮洪不得不流亡香港,後 往澳洲尋求政治庇護。當年大選,鄧亮洪曾多次收到死亡恐嚇信,但向警局報案卻不受理。在其所著的《鄧亮洪回憶錄》中,花不少篇幅指責李光耀的人民行動黨用 行政和司法手段限制反對黨,並以操縱選舉時間、減少新聞採訪反對黨、針對反對黨勝選選區進行限制公共經費、選區重新劃分等等手段,操弄選舉制度和規則,確 保反對黨無法構成挑戰8

 

 

 

「鎮壓,是一種日益成長的習慣。我聽說幹這事就像做愛,第二次就會容易些!第一次有些良心上的創痛呀、罪疚感呀。但是一旦搞上了,重覆幾次,你就會越來越厚顏無恥,放手大搞了」(李光耀,1956年)。

 

 

 

1989年中國發生嚴重侵害人權的天安門事件,但李光耀卻公開為鄧小平辯護。他認為:「(鄧小平)當時想的是,『如果我要射殺20萬個學生,才可令中國免於陷入百年亂世,那就這樣吧!』」並聲稱「此一舉措與人權問題無關,是維護國家穩定的必要手段」。這種公然藐視人權的言論,也就不難理解為何他會被反對者視為「獨裁者」般的惡霸了。

 

 

 

無論是「善霸」還是「惡霸」,都是「霸」!

 

 

 

綜上所述,李光耀式的權術(新加坡模式)與亞洲價值,映照出兩種截然不同的鏡像。一方面,擁戴者看到他的「善 霸」,因為李光耀就是儒家式的大家長,他做什麼事都是「為了我們好」。為了經濟發展、為了社會穩定,人權保障與民主都必須讓位,成為次要的政策目標。這種 「為你(妳)好」父權在新加坡被發揮的淋漓盡致,總之就是菁英領袖高瞻遠矚的德政。

 

 

 

另一方面,反對者卻看到他的「惡霸」,不容他人表異議的鐵腕作風,使國家只存在一種聲音,即對李光耀的歌功頌德。 能做到這樣「一言堂」的國家,除了北韓之外,還有誰能與之相比擬呢?相比於經濟低迷的北韓,經濟蓬勃發展的新加坡卻反倒成為值得借鏡的「模範生」?同樣都 是獨裁統治和人權紀錄堪虞,只因為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就有了截然不同的評價。

 

 

 

從新加坡模式中,驗證了「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東南亞與太平洋研究主任魯佩特(Rupert Abbott)所述:「李光耀建立現代的新加坡,在經濟發展上他留給新加坡無人能及的遺產,然而他也留下了黑暗的一面,基本的自由與人權太常為了確保經濟成長而被犧牲,限制言論自由、消音批評聲浪依舊是新加坡人現實日常生活的一部分。」9

 

 

 

簡言之,「善霸」的鏡像映照出「為了經濟發展的集體利益而犧牲人權保障,也不足為惜」;相對的,「惡霸」的鏡像則 映照出「人權保障在經濟發展的大旗下,時常被忽視與犧牲」。不難理解的是,前者傾向支持亞洲價值,而後者則傾向反對亞洲價值。在「亞洲價值之鏡」下,所有 人皆無所遁形。從某一方向看入是善霸,反方向看回來卻是惡霸,彼此成為彼此鏡像的他者,共存在亞洲價值之鏡的兩面。

 

 

 

「亞洲」或「東方」是歐洲人在向外殖民的過程中,以歐洲作為「自我」,而以東方作為拓展的「他者」所形構的詞彙。 同樣的詞彙在李光耀的操弄下,使他一方面否定西方,一方面卻用亞洲價值來對自己的人民「再殖民」,是故人民始終是被拓展的他者。又,如何理解沒有民選基礎 的李光耀,為何可以聲稱有一種適用於全體社會或東亞地區的價值,叫做「亞洲價值」呢?在完全沒有徵得被亞洲價值所再現的主體的同意之下,就貿然宣稱所有的 再現主體都存在某種共享文化價值,因而使亞洲價值使終囿限於這種顯著的「錯誤再現」。

 

 

 

不管從哪個面向來分析,新加坡模式或許更像是一種「恐怖統治」,整個國家的運作奠基在「恐懼」之上。無論是「善霸」還是「惡霸」,都是「霸」,都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菁英領導與威權統治。人民遵守法律並不是真的內化了「法治」(rule of law)精神,而是因為「恐懼」,深怕自己一不小心就觸犯了嚴刑峻法,如鞭刑。表面上是城市的井然有序與和諧穩定,實則是對法律的「恐懼」,擔心因為挑戰體制,會讓自己原本安逸的生活付之一炬。基本上,整套法律體系其實就是為李光耀和人民行動黨的執政來量身訂做,形成「法制」(rule by law),法律只是李氏政權這個統治集團的工具,其立法目的只是為了方便專制體制的有效統治,而非保障全民福祉。

 

 

 

矛盾的是,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鏡像同時並存在新加坡的社會裡。不僅如此,連非新加坡社會亦如是。以台灣為例,李光耀 逝世的消息一傳到台灣,主流媒體極盡所能的歌功頌德與造神運動,只有在網路社群軟體上才有質疑李光耀的獨立新聞在散播。一方面,主流媒體映照了「善霸」的 面孔,為了經濟發展而犧牲人權保障不僅是基於情勢所迫,更是情有可原,甚至作為一種「價值示範」,足以成為他國仿效學習的模範。另一方面,社群軟體上的獨 立新聞則映照了「惡霸」的面孔,亞洲價值不過是獨裁者為了合理化自身獨裁統治的託辭。人權彌足珍貴,怎可在經濟發展的大旗下,就犧牲人權保障。

 

 

 

其中可能的解釋因素為「世代差異」,即上一輩的人習慣使用電視媒體和平面新聞,而電視向來是威權政府政令宣傳的傳 聲筒,因而使上一輩的人較有可能映照出李光耀的「善霸」;反之,年輕人則善於使用網路與新興科技,而無可諱言的,網路的興起使之較能逃脫國家政府的言論控 制,使真實的聲音較能在此平台上被體現,因而使新世代較有可能映照出李光耀的「惡霸」。因此,接觸訊息管道的差異,造成了這種雙重鏡像得以共存在同一個社 會裡。

 

 

 

第三代人權與亞洲價值

 

 

 

國際人權概念的發展大致有三個時期,第一代為公民政治權利,第二代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第三代則為集體權利。其中第三代人權即建立在社群、集體聯帶關係(solidarity)和同胞愛(fraternity)的基礎上,透過大家努力方能實現之和平權、環境權、發展權等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亦即「連帶的權利」10。而李光耀的「亞洲價值」某種程度上即是以集體權利中的「發展權」為基礎來論述。根據《發展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第一條(關於發展權的定義):「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國家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與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11 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

 

 

 

集體權利的主張容易被極權或威權政體錯誤的援引,以合理化自己的作為符合人權,例如他們會主張為了達成快速的經濟成長,違反國際所認可的人權是必要的、可辯護的,甚至認為是值得的。簡言之,犧牲個人權利來換取經濟成長的集體權利。李光耀「亞洲價值」的論證邏輯即是如此。

 

 

 

然而,筆者試圖揭開李光耀「亞洲價值」論述並不符合第三代人權的主張。第一,「亞洲價值」再現了誰的聲音?集體權 利的主張之前提必須「符合個人自主的程序」。如果全體人民是經過自主程序來主張「亞洲價值」,則此種集體權利將具有其合法性;反之,如果「亞洲價值」的主 張只是統治者個人為了滿足自己或政權的利益,則這種集體權利當然不具有合法性,只是獨裁者為了合理化自身獨裁統治的託辭。換言之,發展權這種集體權利的主 張某種程度上必須奠基在一定程度的民主程序,否則此種權利的主張往往流於統治者個人利益的偏頗(Jack Donnelly, 200312 。即上段所述在完全沒有徵得被亞洲價值所再現的主體的同意之下,就貿然宣稱所有的再現主體都存在某種共享文化價值,因而使亞洲價值使終囿限於這種顯著的「錯誤再現」。

 

 

 

第二,比例原則。即便全體人民經過自主程序,而主張存在一價值,即「為了經濟發展,有時候可以犧牲個人權利的保 障」,但政府必須強烈銘記在心,這種犧牲必須被限縮在極少數事例、極短時間的極小範圍內,而不應該長期拖延對於個人權利的賦予,因為此種犧牲只是暫時為了 國家的經濟發展這個集體權利,一旦經濟發展的目標達成了,國家就應該立刻將個人權利的保障付諸實現(Jack Donnelly, 2003)。而目前新加坡的經濟榮景早已不是當年的百廢待舉,國家沒有理由持續拖延個人權利的賦予,這種論述將隨著新加坡經濟發展的實現,而逐漸失去其論述基礎。更何況這種理由還沒有符合「理由一」的論證,即它並不是經過全體人民自主程序下的決定,而只是李光耀片面的說詞。

 

 

 

由此可知,李光耀的「亞洲價值」之所以不符合第三代人權的主張,在於亞洲價值的主張並沒有經過全體人民的自主決 定,憑什麼李光耀的個人片面說詞可以代表全體人民,甚至是整個「亞洲」?再者,隨著新加坡的經濟發展之目標逐步實現,國家沒有理由持續拖延個人權利的賦 予。因此,李光耀的「亞洲價值」的論述正當性與合法性並無法被第三代人權所證成。

 

 

 

「後李光耀時代」的警鐘

 

 

 

或許,我們不得不承認李光耀為新加坡帶來的經濟成就,但在缺乏保障自由與人權的政治體制下,如果領導者不是像李光耀這樣的善霸,而是惡霸,則新加坡現有的體制應該如何制衡呢?猶如杭廷頓所述「李登輝過世的話,台灣民主還能留下來,但是李光耀過世,制度卻無法留下」13。的確,一個為李光耀量身訂做的體制在缺乏李光耀這位舵手操盤的狀況下,應該如何運作呢?

 

 

 

除了李光耀這位舵手外,必須注意的是,2011年五月的國會大選和八月的總統大選,人民行動黨遭遇自獨立以來最嚴重的挫敗,只取得六成的選票,顯示網路及社群媒體的運用成為反對黨的重要串聯管道,以突破執政黨對新聞媒體的箝制。另外,也顯示其逐漸不受人民的青睞,尤其是青年族群,形成世代上的差異14

 

 

 

獨立製片人施忠明表示:「人民行動黨向來以打壓異見人士見稱,這是所有專制政權的DNA,但我預示這高壓手段撐不住,在沒有李光耀的道德權威,現時的領導人難以再將這高壓手段合理化」15 

 

 

 

50年代的新加坡國民深受李光耀悲情式論述的浸濡,而景仰李光耀,但對新世代的青年而言,這幾乎是遠古時代的想 像。就如同生活在新世代的台灣青年,也很難想像蔣中正當年的大撤退是如何的風雨飄搖,更遑論景仰蔣中正。由於與上一世代的人們不存在共同的知識與歷史背 景,因而形成世代間的認知差距,但也因為超脫於歷史情境,更容易客觀公正的看清蔣中正的作為,使青年無疑成為台灣轉型正義的重要推手。

 

 

 

同理可證,新加坡青年亦如是。相比於未知的歷史想像與悲情式論述,他們更關注青年當下遭遇的困境,例如貧富差距擴大、生活物價昂貴等。再者,相較於強調經濟發展的物質主義思考,青年更注重心靈層次的滿足、自我價值的實現、生活品質的滿意,這些無疑是「後物質主義」(Post-materialism)的體現。我們必須嚴正思考,當國家從物質主義逐漸邁入「後物質主義社會」時,一個缺乏保障自由、民主與人權的體制,應該如何滿足人民的需求呢?我想,除了邁向自由、民主與促進人權之外,別無他途。一個指日可待的「新加坡之春」或許正在悄然醞釀。

 

 

 

最後,「國際特赦組織」呼籲下個世紀的新加坡領袖問問這個問題16: 「這是個開放的社會?還是個封閉的社會?這是否是一個人們可以對既有的教會、既有的政府宣傳想法的社會?不論這些想法是新奇的、非傳統的還是異類的。在這 個社會裡,人們的心智是否能夠在正確與否、公正與否、符合國家利益與否的基礎上不斷競爭?還是這是個封閉的社會,包括報紙、期刊、出版品、電視、廣播等大 眾媒體,都被單調且對特定傳統政治哲學的阿諛奉承所餵養?我在這裡說的是一個開放社會的原則,開放的辯論與靈感,而非恐嚇;是說服,而非脅迫。」

 

 

 


 

1.  李明勳,2015,〈「亞洲價值」?新加坡與亞洲價值國家的人權實證分析〉,《菜市場政治學》,http://whogovernstw.org/2015/04/28/minghsunlee1/ 

 

 

 

2.  梁展嘉,2015,《幹嘛羨慕新加坡?:一個台灣人的新加坡移居10年告白》,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64275?hc_location=ufi  

 

 

 

3.  顧長永,2013,〈新加坡:威權政體的持續與挑戰〉,《東南亞各國政府與政治:持續與變遷》,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4.  林宗弘,2007,〈民主與威權的制度績效:亞洲四小龍政治經濟發展的量化分析〉,《台灣政治學刊》,11(1)175-238 

 

 

 

5.  蕭爾,〈網上批評李光耀的新加坡少年被起訴〉,BBC中文網: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5/03/150331_singapore_amos-yee_charges 

 

 

 

6.  同上註 

 

 

 

7.  顧長永,2013,〈新加坡:威權政體的持續與挑戰〉,《東南亞各國政府與政治:持續與變遷》,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8.  〈李光耀病逝 新加坡建國之父 「威權資本主義創造者」〉,立場新聞:http://is.gd/CeVepC

 

 

 

9.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https://m.facebook.com/AITW0528/photos/a.238537679595189.53763.238507146264909/758654084250210/?type=1&source=46

 

 

 

10.呂炳寬、楊智傑,2005,〈全球化脈絡下的人權保障〉,21世紀政治學研究的新趨勢學術研討會論文。

 

 

 

11.《發展權利宣言》中文版,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Development/DeclarationRightDevelopment_ch.pdf 

 

 

 

12.Jack Donnelly, 2003.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3.林朝億,〈李登輝:我主張自由民主 與李光耀不一樣〉,新頭殼:http://www.peoplenews.tw/news/8c59d806-beb5-4527-a2d7-1e7617a9bc02

 

 

 

14.顧長永,2013,〈新加坡:威權政體的持續與挑戰〉,《東南亞各國政府與政治:持續與變遷》,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15.〈拍片批李光耀 星17歲藝人被捕〉,蘋果日報: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331/19096125

 

 

 

 

 

16.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https://www.facebook.com/yestnc/posts/813903335361942

「菁英」留下的爛攤子

 
徐光蓉 2015/05/18
 
 

徐光蓉 /台大大氣科學系教授

最近竄出兩個與核廢料相關法案,打算迅速闖關:一是學者連署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廢管法),另一是行政院推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廢管專責機構法)。是不是認為相關的核廢法案在他黨可能執政後難以通過,所以急著趕緊送?

兩個突然冒出的核廢料法案

這兩個法案有許多地方雷同:誠如倡議廢管法的學者所言無關擁核或反核;兩者異口同聲指稱,現階段核廢處理困難,是因為台電公司「身為核能發電經營 者」,執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業務難以獲得民眾信賴所致,甚至影響核能發電;兩者都巴望著吸納現有數千億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與政府核撥之經費;更重 要的是,兩者主管機關不約而同都是經濟部。

學者版主張有了《廢管法》加上另設獨立的基金;政院版則號稱只要有法人專責機構,似乎只要離開台電公司管轄,現在核廢料無法處理的困境,就立刻可以 迎刃而解。相對比較單純的政院版本,重點在於將原本經濟部管轄的從電費抽取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轉到新設置的核廢法人機構,讓原本可受立法院監督 的基金,增加一層距離,只接受更遙遠的監督。學者版《廢管法》更厲害,除了另設「放射性廢棄物永續管理基金」,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整碗端去,可不 受民意監督外,還有權決定高低階核廢廠址。

問題的重點不是錢,該問這兩個法案在經濟部主導下,是否真能解決核廢料處理困境?一開始就試圖規避民意監督的機構或基金會,如何獲得民眾信賴?其實,這兩法案終極目的就是降低民眾參與,讓「菁英」幫大家處理核廢問題。

台灣核能發展史中從來不缺「菁英」或「專家」。早年把低階核廢料送去蘭嶼,應該是「專家」們的建議;九○年代中早已被民眾警告有三分之一開始鏽蝕外 洩,「專家」們極力否認;蘭嶼原住民只能透過奮力阻擋運送核廢的船隻靠岸,一九九六年四月之後核電廠產生的廢料都留在電廠裡。到二○○八年蘭嶼核廢料重新 檢整時,「專家」們所認定的「低階」核廢部分在筒外卻可測得每小時二至四毫西弗,而核電廠員工每年可容許劑量為二十毫西弗。沒有看到「菁英」們站出來抗議 這現象的不合理。

公投是學者版的眼中釘

其實,低階核廢料的永久儲存場應該在二○○二年初完工並運轉,是原本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通過的主要條件之一;二○○○年台電公司趁著政黨輪替兵荒馬 亂之際,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把此項條件刪除。二○○六年民進黨執政時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特別規定應依公民投票法,讓地 方民眾決定是否同意為低階核廢最終場址。曾被公告為潛在場址的澎湖、台東達仁、屏東牡丹,與金門烏坵無一不反彈,紛紛拒絕配合辦理。因此,花費幾年時間到 處鑽探的地質學者們認為心血白費,因此視核廢公投法案如眼中釘—民意怎可凌駕專業?

學者版《廢管法》雖說要「建立公民參與管道,將資訊公開透明化」。但不論是低階核廢最終處置、高階放射性廢棄物暫存與最終處置,全部都將交給一個看 似不起眼但權力無窮,任期兩年的「放射性廢棄物資訊交流委員會」決定!其所謂「公民參與管道」則是透過各縣市推薦的交流委員會委員實現,不需要經過地方民 眾公投。他們深知:各個擊破交流委員會的委員,遠比說服過半民眾投贊成票容易太多!

從六○年代中暗地裡發展核武到七○年代轉為民用,從解除戒嚴至今,核電核廢的哪項決策不是「專家」們的意見?現在的核廢困境,不正是四、五十年來 「菁英」們決策所產生的爛攤子?民眾哪有參與過決策?民眾除了自發性地擋核廢料船、上街頭、不配合外,目前僅有的是低階核廢料場址的公民投票權;學者版 《廢管法》卻連這僅存的一點權利都想剝奪。

試問:處在體制內的「專家」們可曾主動告訴民眾,核四廠圍阻體有寶特瓶?蘭嶼核廢料重裝廢料灰塵四散?可曾揭發至今仍未妥善處理的輻射屋?主動公布 中科院核廢料場發生的多起氫爆?體制內的專家們和提供計畫單位的糾葛太多太深,沒有關心問題的民眾質疑、挖掘,以上種種問題是不可能見天日。

核廢料之所以有爭議,不是理論上是否可以妥善處理的問題,是台電和原能會的草率、輕忽態度讓民眾無法接受,擔心自己成為無辜受害者;看不出學者版 《廢管法》由哪幾點可以喚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更有意思是:除了剔除公民投票外,另外要設「放射性廢棄物永續管理基金」,想將原本受立法院監督的「核能發 電後端營運基金」整碗端去,卻又可不受民意監督。整個法案層層剝奪民間參與,賦予主管機關經濟部更多權力,是民主的實質倒退,是「菁英」治國的復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