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瘦肉精懶人包 by 信心銘

012/03/11 13:14

深音:美牛與瘦肉精



詹長權教授告訴我們整個故事,有興趣的人可以仔細聽完。沒有時間的人,我為大家簡略複述一下:


1、瘦肉精因為一停藥,豬牛就會長回肥肉,所以必須到宰殺前都不能停藥,必有藥物殘留。

2、瘦肉精所製造出來的是口感肉質較差的肉。但瘦肉精可以製造出肉較多較重的豬牛,這會減低飼養成本。

3、瘦肉精會使牲畜焦燥不易入眠,使心跳加快。這可能是美國人心臟疾病較多的原因之一,美國是心臟病死亡率全世界第一。

4、美國與歐盟國際談判十幾年,最後美國向WTO申訴成功,歐盟必須進口美國瘦肉精牛肉,兩方需簽署牛肉的貿易協議。簽署協議時,歐盟反過來要求必須提供高品質肉品,所謂高品質是不含瘦肉精。結果,歐盟依然沒有進口瘦肉精牛肉。

5、日本與歐盟管控瘦肉精問題,是直接從美國產地就在控管牛肉飼養流程。這些出口牛身上會標記將來出口地。

6、台灣承諾會重新檢討瘦肉精是源自當年(1999)要加入WTO。結果因為政權轉移,又拖了六年,美國後來一直施壓,扁政府就向WTO提出瘦肉精定最低檢核標準的議題。不過,因為WTO是多邊談判,這個策略就把台美間的問題變成台灣與所有國家的問題,增加談判的複雜度。

7、在向WTO提出意向之後,正好當年有一種瘦肉精,也就是萊克多巴胺在中國出現問題,被中國提到WTO,於是當時的農委會主委蘇嘉全就依據這個國際通報,將萊克多巴胺禁止使用。當時已經罰了不少台灣農民。

8、殘留標準是衛生署的權責,農委會的權責則是禁不禁用。

9、WTO還在爭論是否訂立萊克多巴胺最低標準。

10、美國這麼急是因為三月要決定今年是否重議。因為台灣原本是堅拒,但如果三月時台灣同意瘦肉精美牛進口,則美國即可以台灣改變立場,要求WTO對萊克多巴胺訂立標準重議。

貧富差距飆至93倍 歷史新高


鄭琪芳2012/03/27

最窮與最富 年均所得差420

台灣貧富差距惡化速度驚人!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最新統計,將綜所稅申報戶分成二十等分,二○一○年最窮五%家庭平均年所得只有四.六萬元,最富有五%家庭平均年所得達四二九.四萬元,貧富差距飆升至九十三倍,不僅續創歷史新高,更遠高於二○○九年的七十五倍,也是貧富差距擴大最快的一年,國內貧富差距可能很快就飆破一百倍,令人怵目驚心。

財稅官員直言,實際的貧富差距可能更嚴重,因為真正的窮人是收入低到不用申報綜所稅,有錢人則有許多避稅管道或免稅所得不用申報,例如炒房、炒股的資本利得等,有錢人的真正所得可能遠高於財稅中心掌握的所得。

政府公布的貧富差距,主要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家庭收支調查」為依據,將國內家庭分成五等分,二○一○年所得最高二十%及最低二十%家庭,貧富差距六.一九倍;若未計入社福及稅負等政府移轉收支,貧富差距達七.七二倍,兩者都是史上第三高。

惡化速度加快 恐將飆破百

不過,主計總處將家庭所得按收入高低分成五等分,常被質疑太粗糙,部分媒體及學者開始引用財稅中心資料。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就曾指出,五%的層級所得比(二十等分),就恰能掌握原本二十%粗分(五等分)所遺漏資訊。

若參考財稅資料中心統計,將全國近五五一萬戶綜所稅申報戶分成十等分,二○一○年所得最低十%平均年所得九.四萬元、所得最高十%平均年所得三○八.五萬元,貧富差距三十二.八二倍,高於二○○九年的二十八.一三倍。若進一步分成二十等分,所得最低五%平均年所得僅四.六萬元、所得最高五%平均年所得四二九.四萬元,貧富差距擴大至九十三.三五倍。

國內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情況更加明顯,二○○九年所得最低五%家庭,平均年所得五.一萬元,二○一○年降至四.六萬元;反觀所得最高五%家庭,平均年所得從三八二.九萬元增至四二九.四萬元。

更令人擔心的是,國內貧富差距惡化速度持續加快,一九九八年所得最高五%與最低五%家庭,貧富差距只有三十二倍,二○○八年已達六十五倍,二○○九年續攀升至七十五倍,二○一○年更高達九十三倍,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形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

北市家戶所得 將近嘉縣兩

另外,各縣市貧富差距也相當明顯,二○一○年平均每戶所得最高前三名,依序是台北市的一二二.九萬元、新竹市的一一七.九萬元及新竹縣的九十五.六萬元;平均每戶所得最低三名,則依序是嘉義縣的六十四.四萬元、彰化縣六十五.四萬元及雲林縣六十五.五萬元。台北市的平均每戶所得,將近嘉義縣的兩倍。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人民參與審判違憲嗎?


吳景欽2012/03/26

司法院在推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並擇定在明年,由士林與嘉義兩地方法院為試行後,已分別在此兩地方法院為模擬,成效如何,仍待司法院多辦幾場模擬為評估。惟觀審制,雖讓民眾參與審判,卻僅能陳述意見供法官參考,此種「半套式」的國民參審制度,是否真能使司法獲得信賴,實讓人產生懷疑。而司法院之所以未敢於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一個主要原因,正在於此類制度可能有違憲法第80條的法定法官原則。而剛好,日本最高法院在去年,針對裁判員制度是否違憲,也做出了判決,或可為他山取法的對象。 

日本在2009年5月21日,正式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即裁判員制度,只要屬於重罪案件,就須由六位從公民所選出的裁判員與三位專職法官來組成合議庭為審理。裁判員不僅可於審理時,詢問證人與被告,在評議時,也與法官同有判決有罪、無罪與量刑的權力,而近似於法國的參審制。由於裁判員不具有法律專業,卻擁有與法官相等同的權力,因此,從1999年開始研擬此制度至今,即不斷有違反憲法的質疑。而在此制度實施二年多後,終於有一起經裁判員審理的案件上訴到日本最高法院,而有機會讓此問題由司法機關為解決。 

日本在二次大戰後,受到美國影響而採司法一元化,因此,並無如我國般,有專職為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設置。因此,所謂違憲審查,乃由日本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附帶來審查法律是否違憲。而日本最高法院有15位法官,並分為三個小法庭以為個案審理,各小法庭若發現案件有涉及憲法爭議,即必須提交由15位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庭,以為憲法解釋。也因此,在去年11月16日,關於一起經裁判員審理的販賣毒品案件,於上訴最高法院後,辯護人對裁判員制度是否違反憲法的法定法官與程序法定等原則提出質疑,因此,必須由大法庭為審理。 

面對此案,首先,即須對裁判員審理,是否有違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為解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日本憲法第76條第1項,雖將司法權歸屬於最高及其下級法院,但這只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所為的劃分,並不代表審理案件的法官,一定得是經由司法考試及格的專職法官來擔任。既然如此,藉由平民參與審判,只要基於「法定」而產生,實也無違反憲法之理。 

其次,根據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即強調法官必須依法獨立審判來看,如何達於公平法院,才是審判最該重視者。而藉由平民參與審判,不僅可一改過往審判延宕化、形式化與書面化之弊,致能落實集中審理與言詞辯論,而能使當事人的武器平等,更可使審判透明,並因此來抑制法官的恣意與專斷,而能達於公平法院的要求。也因此,裁判員制度,不僅沒有侵害被告的訴訟權保障,反使被告的地位更為提升。 

而更重要的一點是,關於憲法的民主原則,於現今,不是僅讓人民有權為選舉或罷免的政治民主而已,更應深化至司法民主,這自然成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合憲的最終與最佳理由。 

同樣的道理,我國憲法第80條,既然只言明「法官」必須依法審判,而未限制法官的資格,則只要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自然就屬憲法中的「法定法官」,根本無違憲之可能。既然如此,與其實施半套式的觀審制,不如積極推動真正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這才是在落實與貫徹司法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