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人民參與審判違憲嗎?


吳景欽2012/03/26

司法院在推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並擇定在明年,由士林與嘉義兩地方法院為試行後,已分別在此兩地方法院為模擬,成效如何,仍待司法院多辦幾場模擬為評估。惟觀審制,雖讓民眾參與審判,卻僅能陳述意見供法官參考,此種「半套式」的國民參審制度,是否真能使司法獲得信賴,實讓人產生懷疑。而司法院之所以未敢於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一個主要原因,正在於此類制度可能有違憲法第80條的法定法官原則。而剛好,日本最高法院在去年,針對裁判員制度是否違憲,也做出了判決,或可為他山取法的對象。 

日本在2009年5月21日,正式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即裁判員制度,只要屬於重罪案件,就須由六位從公民所選出的裁判員與三位專職法官來組成合議庭為審理。裁判員不僅可於審理時,詢問證人與被告,在評議時,也與法官同有判決有罪、無罪與量刑的權力,而近似於法國的參審制。由於裁判員不具有法律專業,卻擁有與法官相等同的權力,因此,從1999年開始研擬此制度至今,即不斷有違反憲法的質疑。而在此制度實施二年多後,終於有一起經裁判員審理的案件上訴到日本最高法院,而有機會讓此問題由司法機關為解決。 

日本在二次大戰後,受到美國影響而採司法一元化,因此,並無如我國般,有專職為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設置。因此,所謂違憲審查,乃由日本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附帶來審查法律是否違憲。而日本最高法院有15位法官,並分為三個小法庭以為個案審理,各小法庭若發現案件有涉及憲法爭議,即必須提交由15位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庭,以為憲法解釋。也因此,在去年11月16日,關於一起經裁判員審理的販賣毒品案件,於上訴最高法院後,辯護人對裁判員制度是否違反憲法的法定法官與程序法定等原則提出質疑,因此,必須由大法庭為審理。 

面對此案,首先,即須對裁判員審理,是否有違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為解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日本憲法第76條第1項,雖將司法權歸屬於最高及其下級法院,但這只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所為的劃分,並不代表審理案件的法官,一定得是經由司法考試及格的專職法官來擔任。既然如此,藉由平民參與審判,只要基於「法定」而產生,實也無違反憲法之理。 

其次,根據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即強調法官必須依法獨立審判來看,如何達於公平法院,才是審判最該重視者。而藉由平民參與審判,不僅可一改過往審判延宕化、形式化與書面化之弊,致能落實集中審理與言詞辯論,而能使當事人的武器平等,更可使審判透明,並因此來抑制法官的恣意與專斷,而能達於公平法院的要求。也因此,裁判員制度,不僅沒有侵害被告的訴訟權保障,反使被告的地位更為提升。 

而更重要的一點是,關於憲法的民主原則,於現今,不是僅讓人民有權為選舉或罷免的政治民主而已,更應深化至司法民主,這自然成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合憲的最終與最佳理由。 

同樣的道理,我國憲法第80條,既然只言明「法官」必須依法審判,而未限制法官的資格,則只要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自然就屬憲法中的「法定法官」,根本無違憲之可能。既然如此,與其實施半套式的觀審制,不如積極推動真正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這才是在落實與貫徹司法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