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責任條例
by 雲程 2007/12/04
有關「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在情緒揚起之前,必須先理解內容。以下是中央社的報導。
又從報紙可知,「草案」第四條:「…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訟、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法律規定,人的權利義務,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如果死亡,則進行中的審判就因為 被告死亡而結案,不必在進行。可是,這樣子對於「正義」來說是情何以堪的事情。像二二八的屠殺案,不是個人對個人的「私法案件」,它有社會正義的意義。若 因為被告「躲到閻羅王那裡去」就不必彰顯其罪行(注意,還不是刑罰與賠償),對家屬與社會都非常不公平。
因此,規定這中二二八等重大屠殺案的被告不因為死亡而停止究明真相,是合理的,並未違反既有的法理。在實務上,就是子孫可以享有替先人翻案的機會與權利。「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只是像律師一樣而已,不是讓子孫變成「被告」。最後若被告有罪,則因為被告死亡而不罰(即有罪不罰)。這其實是對「正義」最卑微的請求而已。
從以上可知,並無所謂禍延三代、株連九族、負債子還的事情。為此氣得撲撲跳、血壓高,是被特定媒體與政治人物所煽動。
他得選票你得病,不值得。
相關參照:
西班牙〈歷史記憶法〉(law of historical memory)
228究責草案明審查 草案主張促進族群和諧 2007/12/02 17:50:12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天將審查「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草案主張,就當時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行,應透過法律程序釐清真相並追究責任,藉此並可對本無必要背負原罪的其他外省族群,具有還清白的效能,對族群和諧更具正面意義。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由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等三十四人提出,主張對「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罪行為,應採取一般法律觀點來 追究責任。
根據草案,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大屠殺及戒嚴時期製造的無數白色恐怖冤案屬於「集體責任」,若「結案」,責任的承擔者是兩蔣時代的統治階層,國民黨集團至今未曾有過任何承擔責任的行動,草案中擬由法務部組成「二二八事件大屠殺及戒嚴時期違法逮捕、訴追、審判法律責任追究」專案小組,專責偵辦刑事訴追工作。
除刑事責任,草案中同時主張追究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責任,且考量二二八事件距今已逾五十年,為避免請求權時效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條例中明文排除相關法律的時效規定。另外,若刑事被告已死亡,被告的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應代為行使訴訟的權利與義務。
草案指出,按照本條例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賠償義務人和賠償金額後,若同一案件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補償,必須扣除,但國庫賠償屬「代墊性質」,國家就已支付的補償金額限度內對「真正」的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草案同時主張,其他外省族群,本無必要因「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訴追、審判」,背負與他們無關的「其他人」的「原罪」,透過這種法律責任 追究程序,同時具有還其他「外省」族群「清白」的效能,使台灣的「族群和諧」更具正面意義。9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