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4日 星期二

二二八責任條例

by 雲程 2007/12/04

有關「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在情緒揚起之前,必須先理解內容。以下是中央社的報導。

又從報紙可知,「草案」第四條:「…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訟、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法律規定,人的權利義務,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如果死亡,則進行中的審判就因為 被告死亡而結案,不必在進行。可是,這樣子對於「正義」來說是情何以堪的事情。像二二八的屠殺案,不是個人對個人的「私法案件」,它有社會正義的意義。若 因為被告「躲到閻羅王那裡去」就不必彰顯其罪行(注意,還不是刑罰與賠償),對家屬與社會都非常不公平。

因此,規定這中二二八等重大屠殺案的被告不因為死亡而停止究明真相,是合理的,並未違反既有的法理。在實務上,就是子孫可以享有替先人翻案的機會與權利。「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只是像律師一樣而已,不是讓子孫變成「被告」。最後若被告有罪,則因為被告死亡而不罰(即有罪不罰)。這其實是對「正義」最卑微的請求而已。

從以上可知,並無所謂禍延三代、株連九族、負債子還的事情。為此氣得撲撲跳、血壓高,是被特定媒體與政治人物所煽動。

他得選票你得病,不值得

相關參照:

南韓「過去事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成立致詞 ■雲程譯

西班牙〈歷史記憶法〉(law of historical memory

228究責草案明審查 草案主張促進族群和諧 2007/12/02 17:50:12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天將審查「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草案主張,就當時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行,應透過法律程序釐清真相並追究責任藉此並可對本無必要背負原罪的其他外省族群,具有還清白的效能,對族群和諧更具正面意義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由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等三十四人提出,主張對「二二八事件戒嚴時期」統治者違法以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犯罪行為,應採取一般法律觀點來 追究責任

根據草案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大屠殺及戒嚴時期製造的無數白色恐怖冤案屬於「集體責任,若「結案」,責任的承擔者是兩蔣時代的統治階層,國民黨集團至今未曾有過任何承擔責任的行動,草案中擬由法務部組成「二二八事件大屠殺及戒嚴時期違法逮捕、訴追、審判法律責任追究」專案小組,專責偵辦刑事訴追工作。

除刑事責任草案中同時主張追究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責任,且考量二二八事件距今已逾五十年,為避免請求權時效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條例中明文排除相關法律的時效規定。另外,若刑事被告已死亡,被告的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應代為行使訴訟的權利與義務

草案指出,按照本條例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賠償義務人和賠償金額後,若同一案件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補償,必須扣除,但國庫賠償屬「代墊性質」,國家就已支付的補償金額限度內對「真正」的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草案同時主張,其他外省族群,本無必要因「二二八事件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訴追、審判」,背負與他們無關的「其他人」的「原罪」,透過這種法律責任 追究程序,同時具有還其他「外省」族群「清白」的效能,使台灣的「族群和諧」更具正面意義。9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