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屠殺是戰爭罪,無追訴期限!
(納粹戰犯無限期追訴↑)
王幸男立委所推動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砸到中國派的痛腳與見不得人的瘡疤。
提案人王幸男今天表示,過去少數統治階級違反亂紀者,應該透過司法查明真相,而提案規定,被告三等親「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而非「代受刑責」,並無株連九族疑慮,卻被國民黨扭曲、污名化。
詳情讀這裡!
我想起這幾年最會替二二八罪魁辯解的後代,一位叫做蔣孝嚴,一位叫彭蔭剛。大概就是有這種黨國子孫敢大言不慚替劊子手護航,才會有這條三等親得辯解的法條草案。沒有這一條,到時來個真相審判大概又要靠北靠木說人家不給他們後代公平陳述的機會。
台灣人不要被騙,統媒把標題押在這個『三等親』上作文章,就是轉移焦點的『假議題』(請參考前兩篇的拆穿假議題)。
下面這篇是今年二二八寫的,沒想到還可以派上用場。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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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官逼民反,是戰爭罪!
最近,我注意到電視有一則國際新聞的標題:「姦殺占領區內之伊拉克少女,美國士兵判刑100年」。許多人可能對這則新聞不會花多少時間去注意,但事實上這背後有許多法律意義,特別是這案例所引申的戰時國際法的角度,可以用來思考二二八事件的更深一層的責任歸屬。
在戰爭上兩軍交鬥,必有勝負。勝者可能占領敗者之土,特別是戰敗者如已投降,戰勝國的一方,有責任開始接管戰敗國境內的一切秩序,否則放任戰敗一方 的群龍無首,可能出現暴民打家劫舍等社會脫序的災難。因此,二戰後,麥帥第一號命令中,乃載明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越南)均應向蔣介石投 降。換句話說,蔣介石是受盟軍麥帥的委託前來受降兼接管台灣的。
差別就在於台灣人民及菁英當時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也沒有足夠的中國常識,以至於將占領軍的接管演成「迎接祖國」的一場幻象劇。更進一步說,台灣戰 後的歷史演進乃至法理主權的糾葛都必需先認清兩個要件:一是台灣在二戰是屬於戰敗國日本的一部分,直至舊金山和約簽署之前,台灣尚屬日本的領土。二是蔣介 石的軍隊在台灣的占領不僅應協助占領區重建更重要的是占領軍應有撤退期限。
但事實上,蔣軍進駐台灣之後,開始進行搜刮破壞,早已違犯占領一方應遵守的國際法規。我們不妨比較一下同被蔣介石派兵占領的越南。當年蔣介石派駐越 南的占領軍隊甚至比台灣還多,高達二十萬人。由於中國占領軍在越南北部的惡名昭彰 (包括擾民搶奪物資,甚至發行軍票貨幣引起越北的金融秩序大亂),胡作非為比起陳儀在台灣有過之無不及,最後引起越南人集體抗爭,幸好一九四六年三月六 號,胡志明引法驅中,逼迫中國軍隊撤離越北,越南才避免掉如二二八的悲劇。
因此一九四七年從二十一師登陸之後,國府對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大屠殺,則是嚴重違反「戰爭法」。大家可以想想看,如美國士兵虐待伊拉克戰俘,或是如 「姦殺伊拉克少女」都是美國軍隊在占領區內嚴重違反戰爭法,被美國輿論及法律訴究到底的案例。再往遠一點看,如越戰時所發生的美國大兵集體屠村的案件,也 都是令人髮指的罪行,當事人一一被給法辦。因此,從這角度來看,蔣介石的軍隊在二二八所犯下的罪行,與前述案例的戰爭罪犯(War Crime)無異。
除了蔣介石的國民黨需直接負任之外,太平洋戰區的主要占領權(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其實也必需負間接責任。到底美國政府對當時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所掌握的情報到什麼程度,有無任何的反應措施,至今尚未明朗。不過從一周前 美國智庫所舉辦的研討會來看,如薛瑞福直言美國負責台灣政策的官員多數知天安門事件,卻對二二八事件十分陌生,或許這一部份美國所隱藏的檔案仍還有許多不 可告人之處。台灣人應當更認真一點,詳細研究這段歷史和法律責任。提醒大家的是,戰爭罪無法律期限的限制,要談轉型正義就徹底一點,不要半調子。沒有清算 這筆歷史『呆帳』的責任,休想用官逼民反四個字來搪塞,再拿你我的納稅錢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