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聯公投 法律抗衡
by 姜皇池 2007/07/21
入聯公投在法律上,是為因應中國法律戰,不得不然之「抗衡措施」。
近年來中國在法律上努力確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即是在架構此種法律限制,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凡純粹屬於會員國國內管轄事項,聯合國與其會員均有不能干涉之義務,因而任何國家介入台灣問題,將構成干涉聯合國會員之內政,違反不得干涉他國內政之原則。
在雙方關係層次,一九七九年中國與美國建交時,美國利用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容許各自解釋空間,且當時全世界正式「承認」(recognize)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國家,非惟數量不多,且該等國家政治影響力有限,大部分國家規避此問題,使用「尊重」(respect)、「知道」(take note of)、「充分尊重並理解」(fully respect and understand)、「認知」(acknowledge)、「注意到」(pay attention to)等有解釋空間之陳述;但隨著時間經過,中國逐步取得大國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比如英國、俄羅斯、法國等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除美國外,已經全部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國除藉由雙邊模式確認其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外,多邊模式亦是努力範圍,在台灣尋求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之過程中,利用世衛組織總幹事發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交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之情形,藉由聯合國秘書長,「正式書面告知」台灣:根據大會第二十六屆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凡聯合國相關組織,任何文獻提及台灣,必然將之定位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不僅聯合國相關組織如此,非聯合國體系,法律鬥爭即未嘗稍歇,近來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中,除更改台灣參與名稱外,更期待能通過決議,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上述種種,在在顯示:中國積極藉由雙邊與多邊機制,在國際間累積出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法律效力。
中國在法律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突破,將台灣封鎖在其所設定的「一個中國」框架,且隨其政經影響力之增長,更加順遂,在此種大環境下,台灣若仍毫無警覺,無所作為,任由事態發展,非惟不利於台灣,勢將造成其他國家法律上無從在台灣議題進行干涉之效果。
台灣未來仍繫於台灣人民自我努力,進行入聯公投,尋求參加聯合國會籍,不論其成功或失敗,至少可確認台灣人民不認為其為中國之一部份,使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成為爭議問題,用以確保其他國家介入之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