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法官恐龍還是文人理盲


陳頂新2012/04/09

蔣為文控告黃春明一案判決一出即備受檢驗,加上承審法官因主文部分漏寫而公開道歉,引起部分文壇人士厲批司法,甚至有媒體社論認為公然侮辱罪違憲,應予刪除,並認為此案浪費司法資源。檢視本案相關法律爭議如下:

一、公然侮辱罪違憲?刑法第三○九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主觀之名譽」。將侮辱性言論以刑法規制,係言論「本質限制」而非「行使限制」,此類限制應無違憲疑慮,法制先進之國家(諸如德國與日本)亦均有類似保護名譽之立法例。

二、何為「侮辱」?實務上(檢察署座談會)曾認定罵三字經構成公然侮辱,本案黃以五字經辱罵蔣,當構成公然侮辱無疑。蓋以,其已以抽象謾罵使蔣難堪而造成侵害蔣名譽感情之危險。

三、被激怒下之行為無罪?「飢餓不能當作竊盜之藉口」,縱使黃是被激怒,亦無法將其不法行為合法化。若縱許此種邏輯,則被激怒下之所有行為均可無罪,豈不荒謬。

四、「恐龍法官」?本案法官道歉係因其認定黃構成兩個公然侮辱罪,惟其卻於主文中僅載明一個,並非「認事用法」有誤;逕指其為「恐龍」,未免言過其實。若與筆者同樣親聽本案開庭且詳讀判決書,可知法官係通盤考量全案事實之前因後果後方下裁判。另查本案事實,黃兩次的辱罵行為間具有相當時間區隔,實難認其係出於同一犯意而有論以「接續犯」之可能,準此,認定黃構成兩個公然侮辱罪應於法無違。

五、浪費司法資源?有認為罰金一萬元不夠養成法官,故本案浪費司法資源。刑法的目的除了「保障人權」外,亦有「制壓與預防犯罪」等功能,僅以「划算」或「回本」看待國家追訴犯罪之觀點,實大謬不然。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碩士,曾獲「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優良辯士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