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責任 誰追究?
by 羅俊瑋 2008/01/06
台 灣高等法院以「基於『領據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概念,本應完全充分信賴,並授權首長得全權自主統籌運用該部分之款項,『不 多退,也不少補』,如有不足支應『因公支出』,公家亦不再給予其他補償或費用;如有剩餘,則不予退還,此種情形僅屬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 任』、『政治責任』之範疇,而與『刑事責任』無涉。」已點出馬英九先生在道德、行政、政治三個面向上須負起責任。吾人應關心者為於此種道德、行政暨政治責 任有爭議之人,是否仍然適合角逐總統之大位?
如果一個於道德、行政暨政治責任有爭議之人,可以其豐富之法學知識(或政治實力)避免刑事責任,則將來可預見者為:在政壇上居高位者均為一群擁有豐富法學 知識,但於道德、行政暨政治責任有爭議之人。如果台灣無法杜絕政治人物有關道德、行政暨政治責任之爭議,則台灣之政局將永無寧日。
然個人不能理解者為,為何一般人民於道德責任有爭議時,常會受到媒體與輿論之無情關注與批判;然此等與公共事務有重大關係之人於道德、行政暨政治責任有爭議,卻能永居大位,而獲得某部分人支持?此種價值觀念之混亂,將是下一步改造社會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