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戒嚴!戒嚴!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與戒嚴政黨商榷

by米那娃之梟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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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曾經宣佈戒嚴,利用戒嚴統治台灣,其支持者也一向認為「戒嚴時期多麼美好」的政黨及其附從文宣隊與支持者,突然之間開始轉性,變成了戒嚴的抵抗者!並且,個個狀似義憤填膺,嘶牙咧嘴的大聲控訴。讓人好不適應!

戒嚴!戒嚴!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與戒嚴政黨商榷

最近,有個曾經宣佈戒嚴,利用戒嚴統治台灣,其支持者也一向認為「戒嚴時期多麼美好」的政黨及其附從文宣隊與支持者,突然之間開始轉性,變成了戒嚴的抵抗者!並且,個個狀似義憤填膺,嘶牙咧嘴的大聲控訴。讓人好不適應!

不適應的原因,當然是聽到這些之前口口聲聲大力讚頌戒嚴的美好時代,宣稱過去多麼「安寧」(其實是滯死),多麼「祥和」(當然啦!冤獄裡的遊魂與亂葬岡的 槍生都是祥和的保證),的人們突然不再「喜愛」,「懷念」那段「美好的日子」,確實是對這批人的薄倖與見異思遷感到瞠目結舌,由是可知,無恥確實是沒有底 線的。

台灣歷史上,有過一段漫長的為期三十八年的戒嚴時代。這個記錄,據說,可以列入實施戒嚴法最長時間的金氏世界記錄。我無意去證實是否真的是如此。其實,長 達一世代的戒嚴時期,本來就事理該唾棄的對象。而這樣的政黨與政治勢力,我想「戒嚴黨」應該是最適合他們的稱呼。畢竟該政黨現在既不「中國」(中國被他黨 給代表了,而「戒嚴黨」們也不再爭奪代表權,改用「不衝撞」去叩頭了!)也不「國民」(該黨倒是總是魚肉鄉民,不過,這應該不是「國民」有資格作的!), 因此原名不符,理應作廢,該黨奉行「偉大的儒家文化」,依照「必也正名乎」的標準,依該黨行起坐臥,言談舉止,所思所念,「戒嚴黨」應該是頗適合這群人的 稱呼。

這些享受戒嚴利益或者漠不關心之人,恐怕從來沒有思考也沒有考察過,台灣過去那段戒嚴究竟是怎麼回事?多少人因此死亡?多少家庭無故離散?支撐戒嚴體系所 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多麼龐大?這恐怕不是那些向來支持者所關心的。他們大概只對過去的獨佔權勢利益,以及逝去榮光在意。但至於其真實與其權益是否具備正 當性,當然自非所問。

偉大的「戒嚴黨」說,當年戒嚴是歷史的無奈,不得以而依法為之。依法行政也是該黨最愛說的話語。這話說得漂亮,但是實際上卻很虛浮。因為只要一個簡單的問題就可以讓該黨言說不清。那就是,台灣戒嚴的根據為何?其是否具備合法性?有否生效?

當然,其徒眾常常會大聲說,當然具備呀!事實情如何則充滿疑竇。幾十年的黨國教育之下,我們學會的,只是他們以「官方」的身份,告訴我們所謂的「歷史」。 然而,其與事實、真相有多遠?差距有多巨大?卻是只要稍微用心的人、不願人云亦云而學會獨立思考的人輕易就可以揭穿的。向來,這個政黨,運用的是暴力,而 非合法性來建構他們的權力王國,也試圖去動員每個他統治領域內的個體,甚至還想以紀律化來馴化人民以服從其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權威。這些過去的醜惡,戒 嚴黨們或者裝作不知,或者替他們塗脂抹粉,更多人選擇不去知,美其名為「向前看」,「告別悲情」,可是好笑的是,如果你不知道過去如何,更不知如何悲情, 你如何能去告別你所不知的事?你如何告別遺忘不曾記憶的過去?戒嚴黨們,從來不願也不會回答!

還好,天佑台灣!今天,戒嚴黨再囂張,畢竟他們的「美好的過去」,我們的黑暗的夢魘畢竟已經過去。台灣人也早就不是懵懂無知的「笨百姓」了。吾友德國豬在 其部落格中,透過資料的查找,與學術訓練的基本,耙梳出這一團迷霧。是的,是「一團迷霧」,不是打錯字,因為,有關戒嚴黨搞的戒嚴,真是千奇百怪,就是跟 合法程序與合法基礎無絲毫之關係。有關戒嚴的效力,吾友 德國豬 用了兩篇文字試圖說明這詭異的戒嚴法制。吾人拾人牙慧,狗尾續貂,僅將該文整理表列如附件(請件附表),希望有助於大家解讀。看看所謂戒嚴的形成基礎是什麼?而此項基礎,也就是戒嚴黨的核心基礎與價值,更是該黨唯一聽得懂的語言。直言之,不過二字:「暴力」!
名稱 公布時間 廢止時間 適用地區 頒佈人 法源依據 性質 其他法定條件之要求 台灣地區是否依法定要件戒嚴生效?
台灣省戒嚴令 1949/5/19 不詳 台灣 陳誠 戒嚴法第三條 臨時戒嚴 一、需經總統公告(戒嚴法第1條)二、其戒嚴需經立院追認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戒嚴法第3條) 否(欠缺法定生效要件)
第一次全國戒嚴令 1948/12/10 不詳 全國各省市,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 蔣介石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戒嚴法第一條 戒嚴 一、需經總統公告(戒嚴法第1條)二、其戒嚴需經立院追認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戒嚴法第3條) (並非適用範圍)
第二次全國戒嚴令 1949/7/7 不詳 全國各省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均予實施戒嚴 李宗仁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戒嚴法第一條 戒嚴 一、需經總統公告(戒嚴法第1條)二、其戒嚴需經立院追認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戒嚴法第3條) (並非適用範圍)
辯證一:有見解認為:195031,蔣介石在台灣宣布復行視事,回任總統,任命陳誠組閣,中央政府在台重建。14日,立法院追認〈全國戒嚴令〉與〈台灣省戒嚴令〉效力。但經查,這是個誤解,原因是因為一九五零年三月十四日不是對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號的台灣省戒嚴令的追認,而是當時行政院提出將台灣跟海南島列為交戰地區以便戒嚴,因而立法院對此的追認。
辯證二:
195031做的對台灣納入交戰區域是對台灣省戒嚴令的追認,則前提必須是「全國戒嚴令」是「有效」的。也就是,一、有公告更改「全國戒嚴令」二、立法院追認,三、追認「有效」縱令認為這不是一個效力溯及的追認,而是個從「19503月向後發生效力的戒嚴」,那也要一、立法院決議,二、總統公布。因此「最起碼」要有第三次的「全國戒嚴令」的公布。但實際上迄今無資料顯示有所謂第三次「全國戒嚴另」的存在。所以,台灣因何被納入「全國戒嚴令」?及其效力何在?仍屬不明!
注意
:廢止時間之所以列不詳之理由,在於1987519的解嚴,所解者為何?實際上指涉不明。也許只能解釋為「戒嚴狀態之廢止」。
補充說明

一般論述: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號陳誠頒佈台灣省戒嚴令,從隔日開始台灣進入戒嚴狀態。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蔣經國宣布解嚴。參考法條:戒嚴法第一條:「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 戒嚴法第三條:「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第四條規定:「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本文權做回應,也代表我對吾友的致敬與支持。
□ 〔 資料來源: 米那娃之梟的德意志天空 |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