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泛藍又想為賄選鋪路

by 郭憲彰 2007/10/26

立法院兩件大事正在發展,事關台灣人民福祉,謹此促請國人注意:第一、藍營挾人多之勢,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通過修改地制法,進行選舉「五合一」的修法審議。第二、藍營提案修改選罷法,規定賄選處刑須在「經登記為候選人後」才可以論罪。

兩年前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選舉「三合一」,結果改寫台灣地方政治史,選舉結果全面大逆轉。選舉「三合一」,賄選也「三合一」,某一縣市的鄉鎮在投票前一天,縣長、議員、鄉鎮長選給配成一套的三位候選人,合套一票一萬,造成開票結果,嚴重超乎想像。

地方選舉若再加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五合一」,賄選更可深入基層及於每一家戶,老實說,台灣未來將逐漸亡國亡鄉,甚至亡家。

現在藍營在「五合一」之外再提出涉賄須在「經登記為候選人後」才可以論罪。猶記以前某一意圖參選市長人士,在黨內提名的半年前,即進行樁腳里長的綁樁,大 里長五萬、小里長三萬。另有一位公職候選人,樁腳里長至競選總部「上班」、「不上班」者各有月支三萬、四萬、五萬的不同行情,技巧性行賄用以改寫選舉歷 史,支配台灣社會,使台灣喪失走入現代社會文明的希望。

由於賄選對台灣的影響至大至深,雖然選罷法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已修法提高刑度自由刑三年至十年;財產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是由於檢察官與 審判法官沿襲五十年來低度求刑、低度判刑的故習,所以至今法律制裁賄選的威信與嚇阻作用仍然無法建立。難怪有人會喊出凡是行賄有據,應判處十年以上、無期 徒刑以下的嚴刑峻法。用法思考雖然過苛,也顯示對累年賄選的不滿、痛苦與無奈。

具有賄選犯罪延續性的「經登記為候選人後」才可論罪,以及選舉「五合一」足以滋蔓賄選惡果的兩項修法,全民應予強烈抵制,以搶救可能因而陷入沉淪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