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軍隊介入校園根本是法西斯的活化石

 
 
devilray 2014/05/30

 <ignore_js_op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color: rgb(68, 68, 68); font-family: Tahoma, Helvetica, mingliu, sans-serif;">2014-05-29_170745.jpg 

2014-5-29 17:0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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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3名學生,日前在校園內的蔣公銅像,貼上「無限期支持蔣介石遺毒滾出校園」貼紙,與阻止他們的教官爆發口角,學生發揮所學要求教官提出他們違反的校規,教官怒嗆:「強詞奪理!」罵他們是「死小孩」,揚言要找警察進入校內偵辦,過程全被錄下PO網,引發網友熱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ics/20140529/406737


阿教官不就是會叫的九官嗎?(挖鼻孔)

讓我們來看看到底誰犯了什麼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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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的部分

教官主張學生們黏貼標語,犯了刑法352條毀損罪,
然而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為:
1.毀損、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
2.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黏貼標語構成上述二要件,則學生構成毀損罪,
教官留置學生乃出於現行犯之逮捕而有其正當性。

但是黏貼標語構成二要件嗎?

1.毀損、損壞需達不可回復性(黏貼不能拆下來嗎?)
2.致令不堪用(銅像會不堪用?還是銅像上的老蔣不夠帥?)
3.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損害那些公眾?那些他人?傷害到9.2%幼小的心靈嗎?)

很明顯的,學生的毀損罪不成立,
教官留置學生並無任何理由。

2.九官....不對...教官的部分

學生主張教官留置學生並留下資料,有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行為,
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1.以強暴、脅迫手段。
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符合二要件,則構成強制罪。

1.以強暴、脅迫之手段。
(很明顯,以教官姿態命令學生不准離開、留下個人資料,甚至威脅找警察偵辦,有脅迫之事實。)


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妨害學生離開之行動自由、個人隱私權、言論自由。)

所以Wetalk鍵盤法院判定:
教官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之既遂犯,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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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亂貼沒關係嗎? 大家對於電線桿上破壞市容的房仲小廣告都很討厭對吧? 
所以民法就有保障這一點

如果教官是蔣公銅像的所有人(很顯然不是),教官可要求學生拆除,
或者是自行拆除後要求相當拆除費用,
但沒有任何刑事上的責任。

話說回來了啦
教官在國高中嚇嚇人還可以
到大學了誰管你啊!?

這種東西早該掃地出門離開校園了
軍隊介入校園根本是法西斯的活化石

 

 

〔 資料來源: WeTalk 論壇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