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罪刑法定主義

by 獨孤木 2010/11/06

剛剛看到一篇蘋果的文章:不看「惡性」看法條「瞎」判,實在是讓我為之一驚。

高雄大學政治與法律系副教授廖義銘痛批:「不看實質惡性,只就法條解釋,一票恐龍法官。」

廖義銘批評,若全照法條解釋,官員在職務範圍內做壞事才叫違法,那台灣官員轉個彎,就可光明正大使壞。像扁案,不只總統有影響力,連他家的小狗、親家趙玉柱都有影響力。

藍委呂學樟痛罵:「這是有史以來最瞎眼的審判!」扁藉勢藉端也收了錢,法官簡直瞇著眼審判。藍委謝國樑也批評,如依法官解釋,《貪污罪》最高層只能辦到科長,本案中總統有至高無上權力,哪個首長不買帳?


我們的國家,是採用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一條是這麼說的:『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所以在判決時,第一個就是看證據,第二個就是看你的行為是不是符合起訴的法條的構成要件。

起訴時所引用法條錯誤,是會被判無罪的。像是馬英九的特別費,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阿扁的案子有很多證據的證據力不足,檢察官好像在寫小說一樣在推論,遇到認真檢視證據的法官,就一一破功了。我以前也說過,你要說他洗錢,要先證明是非法所得。可是要是這一點證明不了,其實後面講再多資金往來細節都是在胡扯。

而法官在判案時,本來就只能就法條來做解釋,怎麼會有法律系副教授說要看實質惡性呢?這是把罪刑法定主義丟到哪裡去了?監委跟立委不懂也就算了,本來這些人就是政客而已。可是法律系副教授說要看實質惡性而不看法條?這實在是讓人很難以想像。

我 們是大陸法體系的國家,要判人有罪,第一個要有足夠的證據,建立合理的懷疑。第二個要看法條。這是基本常識吧。很多人只想打扁,卻忽略了程序上應有的正 義,你要起訴阿扁,你要判一個前任的總統有罪,你的證據的證據力,到起訴引用的法條,需要都無懈可擊,才不會給人政治清算的想像空間。

特 偵組只想給阿扁死而已,卻忽略了應該要讓證據更為明確,建立足夠的證據力。得到這個結果其實不意外。不過看來現在藍營媒體想幹的,就是媒體公審。這是在動 私刑吧,我不認為這是文明國家應該有的事情。對這些媒體人來說,直接把阿扁架起來,拖去阿魯巴,在仁愛路上所有的椰子樹都留下足跡,把阿扁阿魯巴到死,這 可能最符合他們的期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