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日 星期三

法官聽我說

by 小葉欖仁 2008/01/02

台北縣十六位前、現任縣議員,因為涉嫌利用補助款「指定權」收受回扣,被判刑。在馬英九將特別費納入私囊被判無罪之前,我會認為收取回扣本來就是貪污,應該被判刑;可是馬英九案之後,我已經混淆了。

在我看來,兩案的差別,只在於馬案是直接將公款放進自己口袋,而回扣案的議員諸公則是轉了一手,間接將公款變成私款;直接沒罪,間接有罪,是嗎?

特別費案涉案者經常說這是歷史共業,一旦認真追查會牽連太多人。同樣的,利用指定補助款的權力收取回扣,也是行之有年的陋習,只要檢調認真追,恐怕也有好幾卡車的各級民意代表涉案。

只能說這十六位議員沒有遇到貴人,活該倒楣。貴人就像是審理「他.馬的」案件的兩審六位法官,又是引用古代中國的公使錢,又是創造「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來維護馬英九,有創意,用心良苦啊。

(作者為也有「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可支配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