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5日 星期日

走路工與夜渡資

by oragetw 2007/11/25

高雄市長選舉黃俊英發放走路工案,高雄地院作成極具爭議性判決,合議庭法官認為,五百元走路工應非意在買票對價之不正利益,係參加該活動者的「工資」,非屬交付「賄賂」對價,因此判決發放走路工的古鋅酩、蔡能祥無罪。


同樣是走路工事件,羅文嘉競選北縣長時的發放人則被判有罪,兩邊的判決一人吹一調,看在納稅義務人眼裡,只覺得台灣廟宇雖然多,獨缺一座司法廟,怎麼說呢,台灣法院跟樂透簽注站一樣,輸贏看運氣,不虔誠多拜幾拜,怎能碰上一個像樣的法官呢!
黃俊英走路工案中,法官認為走路工是參加該活動者的「工資」,不是賄選,這個「見解」讓納稅義務人又驚又喜! 走路工如果是工資的話,那全台灣歷年來都沒有賄選事實,因為樁腳絕不會恬不知恥的說:「我給您送買票錢來了」,當然是美其名叫做「走路工」嘛,活在台灣真實社會的人民誰不知道,當然,終身埋頭苦讀、求取功名的秀才們可能比較不食人間煙火,太純也太蠢。
這就好比「夜渡資」,總不好意思直接叫作「賣淫錢」吧,法官該不會光看字面,以為是陪人家過夜、蓋棉被純聊天的工資,廢話!當然跟賄選一樣要有個好聽的稱謂,難道法官純潔到以為拿「夜渡資」只要陪過夜,不用脫褲子嗎?!
納稅義務人怎能不又驚又喜呢,喜的是法官純潔有如白紙,諒必不會有「衙門兩邊開、沒錢別進來」的官僚氣息;驚的是這樣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竟然跳入火坑、判定錯縱複雜的社會事!判決又說,『五百元衡諸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應非意在買票對價之不正利益,非屬交付之賄賂對價』。

這更顯露法官純潔如白紙、社會經驗不足。再以「夜渡資」為例,平平是賣淫,也有數百元之譜,乃因老鴇、保鑣等層層剝削,正如買票錢經過大、中、小樁腳層層賺取價差,到選民手裡已經所剩無幾,豈能因為區區五百元而認定非賄選呢?
僅臚列上例,尚盼太純或蠢法曹垂鑑,「夜渡資」是要脫褲子的,「走路工」當然也不是散步工資,納稅義務人拜託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