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5日 星期一

雙仁的雙重標準

by 林朝億 2007/03/05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貪瀆案被起訴,有的說,要「化悲憤為力量」,「義無反顧,參選二○○八年總統大選」;有的認為,既然陳水扁、馬英九都會被 起訴,證明台灣司法已經獨立。實情真是如此嗎?讓我們翻開吳淑珍及馬英九的起訴書,看看陳瑞仁與侯寬仁是不是用兩套標準在辦案?

首先,兩個檢察官所偵辦的標的各有不同。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重點僅擺在「非機密費」上。對於數額同樣龐大、僅需以「領據」的「機密費」,在查並無 「相對應數額」存入第一家庭成員銀行帳戶後,即不再追究。但是,侯寬仁卻倒過來,僅追究另外一半無庸原始憑證核銷的特別費是否有用於公務用途,卻看不到侯 檢像陳檢一樣,再去追究另外一筆需原始憑證核銷的一千五百多萬元特別費,是否真的用在公務上?尤其是這部分已經發現秘書余文等人有用亂七八糟的假發票核銷 了,難道也不會有假公務支出嗎?憑什麼侯檢認定這部分金錢沒有再流回馬英九、周美青戶頭呢?

其次,我們看到國務機要費,陳瑞仁對於陳水扁總統提出的機密外交支出,樣樣質疑。在傳訊許多證人後,除非確認為真,否則都推定為假。反之,對於馬英 九僅需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侯寬仁卻是採取寬鬆標準,除非明顯為假(公務支出),否則「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侯寬仁為什麼不必交代起訴書 裡連續出現八次「罪疑惟輕」推論,有何憑據呢?如果陳水扁也比照馬英九一樣說「記不得」錢怎麼花了,陳瑞仁也會採取「罪疑惟輕」的標準嗎?

第三,從陳瑞仁的起訴書裡,看得到吳淑珍如何用放在信封裡的發票跟陳鎮慧領錢的整個流程。卻看不到侯寬仁交代馬英九個人薪資帳戶的金融卡與存摺到底 放在誰手中?也就是,如果馬英九的金融卡或存摺是放在幕僚手裡,那麼幕僚一定會有本內帳,記載相關支出。反之,如果金融卡與存摺只有馬英九、周美青碰得 到,那侯寬仁所推論出來的四百多萬元「公務支出」,除非筆筆金額都是勞駕馬英九直接拿給當事人外,總該有其他幕僚經手過的罷?為什麼侯寬仁不再去問這些幕 僚到底是真公務還是假公務呢?

司法獨不獨立,不僅是看有沒有外力介入,敢不敢起訴誰,還必須問這些機構行使職權時,是不是採取一致的標準。如果說,有的當事人樣樣都罪疑惟輕,有的被告卻是必須自我舉證無罪,這個「獨立」也太獨特了點罷。

(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