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並不等於「補償」
by 薛兆豐 2006/7/21
本期《經濟學人》刊登老友 Isaac DiIanni 的短信,指出巴菲特與蓋茨的「行善」,並不是對社會的「補償」。試譯如下:
先生:
在表彰巴菲特和蓋茨諸君的行善行為時,你們認可了這樣的觀點,即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勝利者家應該「拿出其部分財富來補償失敗者」(見 Billanthropy,7 月1日)。好像蓋茨這樣的創造者,是靠服務顧客來賺錢的,而顧客也在交易中得益。有人認為創造者有義務「回饋」社會,這種觀點暴露出他們不明白最基本的經濟原理:自願交易使買賣雙方都得益。富人是否應該幫助窮人,是重要的倫理問題;但混淆了「行善」與「補償」的概念,則只是經濟學不過關而已。
ISAAC DIIANNI
菲爾法斯特,弗吉尼亞州
Sir -
In praising Warren Buffett, Bill Gates and others for their philanthropy, you endorse the view that capitalism's winners should "use some of their wealth to compensate the losers" ("Billanthropy," July 1st). Innovators like Mr Gates make money by serving their customers, who also gain from the exchange. The idea that wealth creators have a duty to "give back" betrays a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at most basic principle of economics: voluntary trade benefits both parties. Whether the wealthy should help the poor is an important ethical question, but to confuse charity with compensation is just bad economics.
ISAAC DIIANNI
Fairfax, Virginia
讓我重帖一篇舊文,呼應 Isaac 的精彩見解。如下:
企業家須回報社會嗎
薛兆豐
2003年12月5日
昨天拜讀張軍教授文章《企業家為什麼掙錢》。觀點有趣,但我不同意。聯想到國內最近興起的什麼「仇富心態」,覺得問題重要,值得商榷一下。
首先,張教授根據他「對近現代西方經濟史的觀察」,得出「一個大膽的結論」,即「大多數成功的企業家其實不是因為追求金錢而創辦自己的企業的。幾乎沒有因為追求金錢和個人財富而能成功地做大做強自己企業的例子。」
我認為,企業家究竟是不是為了追求金錢而創辦企業,外人是永遠無法「觀察」的。別人的動機,天曉得!經濟學者能觀察到的,永遠是、且只是兩點:一,企業家必須造福他人,造福他人才能掙錢,二,企業家必須掙錢,掙錢才能生存。
斯密的名句:「我們希望吃到的晚餐,並非來自屠夫、釀酒家和麵包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
就說我吧。我是為了錢,才在這裡寫專欄的。不是說沒錢就不寫,而是說沒錢就通常不寫。但我從來沒有跑到主編那裡,訴說我是多麼需要錢。現在凌晨三點,窗外漫天大雪,我字斟句酌,孤燈夜戰,可不是要用文字打動主編的善心,而是要用文字滿足讀者的需要。
與張教授的第一點差別,是我不以為「有人可以想賺錢就賺錢」。別人的錢不容易賺。別人不是傻瓜。微軟為什麼賺那麼多錢?有人答「壟斷企業很貪婪」;怎樣讓窮人改善生活?有人答「可以實施最低工資法」;火車票為什麼那麼貴?有人答「因為有黃牛黨」……而我認為,這些假設用戶、雇主、乘客是傻瓜的說法,稱不上是經濟分析。
與張軍教授的第二點差別,是我認為不想賺錢的企業是活不長的。有些機構叫做「非盈利機構」,但那只是一種機構註冊形式而已,並不是說它們不需要錢。不論哪種非盈利機構,學校、醫院、社團,可都不是省油的燈。為實現理想去辦企業,很常見;但這個企業能生存下來,就不是因為有理想、而是因為有錢賺了。
張軍教授批評國內有許多企業「不通過發明或者創新活動來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相反,他們更熱衷於……投機活動。」而我認為,商業投機的重要性,一點兒也不比發明創造低。事實上,要是沒有商業投機活動,就不可能有價格信息和生產動機,那麼就算製造鉛筆的技術全部為人掌握,也不可能生產出半支鉛筆。
更何況,在一個連學者教授都成群結隊、拋頭露面支持盜版的社會,憑什麼去責備國內的商人不從事發明創造呢?可知道,一部摩托羅拉手機,包含成千上萬項的專利保護;一個程序員的年薪,是數以十萬美元計;在歐美打一場知識產權的官司,動輒開銷百萬美元。
張教授說成功企業往往擁有許多發明創造,這是事實;但他說企業家搞發明創造只是「因為他們喜歡做這樣的事情」,就不是這麼回事了。老外的發明創造,究竟是用多重的金子堆成的,究竟是靠多厚的法典保護的,倒是出過國門的人應該努力傳播的真相。
據張軍教授在文章中介紹:「哈佛商學院的第一堂課是商業(企業)倫理學。這裡的教授們要講述歷史的故事,告訴這些富有的『學生』,對企業家來講,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企業家如何出色地服務和回報社會與社區。」
看來,商學院的訓練與經濟學院的訓練,是有很大差別的。學經濟的朋友,往往會讀弗裡德曼的《企業的社會道德》。弗裡德曼說,企業家是股東的代理人,所以必須盡忠職守,不負委託,通過提供產品和服務,儘量為股東賺錢。企業家無權拿股東的錢去回報社會,否則就是盜竊。
而我老師威廉斯(Walter E·Williams)更指出:成功人士可以不再回報社會。成功人士開工廠,辦商店,雇工人,搞發明,投機套利,承擔風險,傳遞信息……他們並沒有虧欠社會;相反,他們已經對社會作出了很大貢獻。當然,商學院的同學不妨依然打著「回報社會」的旗號去做生意。經濟學只是說,當你向別人宣傳時,自己別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