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吳淑珍起訴書之我見 - 四無君
by 四無君 2006/11/04
本案有關偽造文書部份,本人暫不討論。(工作完還要來看大案的起訴書真的滿累的,有仁人君子有興趣的再請補充偽造文書部份。)
如果有人對於該起訴書實在看不太懂或沒耐心看完,本人整理並補充個人意見如下。如有錯誤或不同意見,歡迎隨時補正。
光憑起訴書要找出漏洞幫扁嫂平反,實在不太可能,至少也得有歷屆偵訊筆錄,不過,這種東西我們是拿不到的!
不過,大家尚可不用灰心,其實,這份起訴書裡面我發現一個可以回罵泛藍的很重要關鍵,也就是SOGO案。 大家如果再對這份起訴書多加研究,我們不一定都是挨打的份!
第一、本案最主要急轉直下的主要原因在於:
曾天賜、李碧君(種村碧君)、林德訓、陳鎮慧改口坦承他們核報國務機要費的發票不是「甲君」給的,是吳淑珍給的。讓他們改口的原因,推測應是在於檢察官向曾天賜提出甲君出入境證明時間與國務機要費發票開立與請領時間不符。(詳見起訴書第七頁至第十五頁共14批52張發票)
舉例來說,最後一筆94.04.01開立的大井日本料理的發票,為94.4.12由林德訓請領國務機要費,甲君94.03.27出境至94.04.21 入境,91.04.01至04.12期間甲君不在國內,李碧君不可能將「當面交付」取得甲君發票,自不可能將發票交給曾天賜。
也就是說,94.04.01是大井日本料理的發票開立日,94.04.12是林德訓請領機要費的日期,這段時間甲君不在國內。自然與李碧君、曾天賜證詞相衝突。
用這樣的事證來讓曾天賜列偽證罪被告,曾天賜證明所述不實後,將李碧君列偽證被告,並告知李碧君曾天賜已坦承供述不實之事,讓李碧君坦承所述不實。林德訓、陳鎮慧皆用此法使其翻供。
然而,最重要的是,李碧君、曾天賜承認發票是來自吳淑珍不是甲君。
個人看法:
如果說李碧君、曾天賜是故意設計吳淑珍而陳鎮慧是國務機要費出納,具泛藍公務員劣根性也要設計吳淑珍,這我都還能接受。但林德訓是總統府秘書,陳水扁不會連自己秘書都用泛藍的人吧!
如果檢方已掌握甲君出入境證明,然後對李碧君、曾天賜關於交付發票的證詞做誘導,讓他們的證詞與出入境內容不符,然後再指證他們做虛偽陳述,將做偽證罪起訴。這樣是否有因毒樹果實理論,讓此部份證詞不予採信?不過,真正事實還是得看訊問筆錄才能得知,我們只能推測。
不過,李碧君、曾天賜偽證是真,也都指證發票來自吳淑珍,而甲君身分也為檢方所明知,李碧君、曾天賜當初所作之偽證是為了保護誰?
如果檢方當時還不知甲君身分,李碧君、曾天賜做虛偽陳述是為了保護甲君,這又與理論不符,因為是他們的陳述才供出有甲君這個人來的。除非他們已得吳淑珍同意,把國務機要費全推到吳淑珍身上,以保護真正的
工作人員。
但依起訴書所言,95.10.31日曾天賜等人,於當庭得知自己被列偽證被告後,當面坦陳自己所述不實,且發票來自吳淑珍。其先前所做虛偽陳述,應是為掩護吳淑珍無疑。
老實說,整篇起訴書給我的感覺,幾乎是在述說曾天賜與李碧君有作偽證,所以,直接帶到了吳淑珍有貪污的罪嫌。然而,重要關係人直接指控吳淑珍的曾天賜與李碧君卻作緩起訴處分?這樣公平嗎?如果是犯罪協商,那還情有可原。如果是故意設計讓他們緩起訴,目的就是要他們在貪污案咬死吳淑珍呢?
緩起訴簡單來說就是:緩起訴期間內或宣告緩起訴前不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宣告或履行其應履行之條件(如向被害人道歉),該罪就不被檢察官起訴。
也就是說,如果我有心且能操縱司法,我就可以要求檢察官緩起訴曾天賜、李碧君,但他們必須要在貪污案咬死吳淑珍,否則我可以叫人找一條罪名控告李、曾兩人,讓他們成罪。(一旦成罪,緩起訴自然撤銷,他們兩人還要背負偽證罪)。
如果我推測無誤,接下來的開庭證詞,李碧君與曾天賜恐怕將對吳淑珍做最不利的陳述。
第二、關於SOGO案,根據陳水扁總統的說法(起訴書第6頁),是因為外交工作需要,所以,吳淑珍主動幫陳水扁收集發票,而因吳淑珍有醫生太太有向SOGO買禮券,所以,吳淑珍向SOGO訂購禮券,醫生朋友向SOGO繳費完後再去吳淑珍那拿禮券,而禮券的發票由SOGO寄給吳淑珍。
此部份檢方也承認查無貪污確切證據,該發票所請領的國務機要也確實給海外某公司與民運人士。
個人看法:
這個就是我認為可以回罵泛藍的關鍵部份。這份起訴書雖然把吳淑珍列為涉嫌貪污,但貪污與否卻還不能確定,不過,卻實實在在確定一件事──
「你們泛藍以前在吵SOGO案是在吵三小?」
以前爆出SOGO案時,每個人都在說吳淑珍有貪污,現在泛藍捧得像神一樣的陳瑞仁自己說SOGO查無貪污。泛藍還不出來道歉是在凱道爽三小!?
吳淑珍貪污還沒確定喔!泛藍利用SOGO案污衊總統及扁嫂卻是已經確定了喔!而且是你們現在捧得像神的陳瑞仁自己說查無貪污證據的喔!我真的再問一次:「你們泛藍現在是在爽三小!?」
老師跟你們說過了,起訴書下來要先看清楚、要先看清楚!有沒有?有沒有?有嘛!你們泛藍腦殘沒在看嘛!
我建議民進黨主動回擊,當初用SOGO案說吳淑珍貪污的媒體全部都告!看他們爽不爽得起來!看有了這份起訴書到底是誰打誰!爽什麼?X!
第三、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一項是:陳水扁於第二次訊問時才說出哪些外交工作需要用到國務機要費,第一次則沒有說出。
檢察官認為,當時已有大批群眾抗議,為何不一次說明清楚或補理由書?經事隔兩個月偵訊百人之後,才說有第二次外交工作。因此,認定陳水扁第二次偵訊內容顯有可疑。
個人看法:
這個該說的,我想大家都會罵了。
我想補充一個建議,不然如果吳淑珍查無犯罪事實,陳瑞仁辭職負責好不好?這種案件調查已經有可能危及本國國家安全與外交,檢察官自然要負起責任。陳水扁依其職務認定該內容不適合公開,陳瑞仁依其職務非得要陳水扁說出來,好嘛!那說出來之後如果屬實,查無貪污事證,國家犧牲掉的安全與外交總得有人負責嘛!不然,每個檢察官都來查國家機密文件,那國家機密還是機密嗎?
第四、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二項是:陳水扁所述兩件91年呂秀蓮的台灣敬禮加入聯合國運動與92年某人員做東北亞外交工作。
陳水扁向民間友人黃維生借款,經訊問,黃維生確實於91年與92年借款給陳水扁250萬與200萬元,陳水扁也陸續返還。但檢察官認為,其所返還是否來自國務機要費仍須查證。
個人意見:
仍須查證是吳淑珍貪污的理由?記得這樣的標準,泛藍的最好每件都這樣幹!
大家考不考慮來查立委的出國考察費、助理補助費?我們看看是不是這些錢都用在出國考察、助理補助。如果被我們查出有立委出國考察外國酒店的話,我們來交給陳瑞仁偵辦!
再者,請問陳瑞仁:查證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為什麼推給法院了?你以為現在法院還是威權時代的職權主義嗎?(註)檢察官不用查證確實之後才起訴嗎?檢察官偵查後犯罪理由是仍須查證,偵查庭到底是在開什麼意思的?其返還來源是不是來自國務機要費在偵查庭查不出來嗎?哪個檢察官是羅列所有疑點,然後起訴的?那檢察官太好幹了吧!?
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庭查出的都是疑點,而不是犯罪證據,那無罪推定原則之下應該是不起訴還是將對方起訴再由法院還他清白?陳瑞仁,你未免太怕事了吧!
第五: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三項。他的第三項比較複雜,我拆開來分析如下:
一、九一年與九二年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中,兩年合計共5041萬1000元是陳水扁所指兩件秘密工作外交(450萬)花費的十一倍。當時,「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曾天賜320萬」、「甲君」等秘密工作尚未發生。檢方認為為何不以其中的機密費支出?
二、第一件91年呂秀蓮的台灣敬禮團,為公開造勢無機密性可言。且91.07吳淑珍以提出請領國務機要費,而敬禮團是91.09月的事。
三、第二件92年東北亞外交,是五六月間,吳淑珍豈會在91年7月提出他人發票時已預見日後有其秘密外交案件發生?
陳瑞仁還補充:如果其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再以「無不法之所有」脫免刑責?
個人意見:
這點我非得說說陳瑞仁不可了!身為檢察官,你真是太孤陋寡聞了!根本沒用功嘛!
我們台灣已經有可以把公款私吞,在美國買了五棟房子之後,等被發現後再把錢歸還還沒事的事情發生了,而且還能說「錢是長輩給的」、「錢是投資得來的」、「錢是照顧蔣家用的」...等等諸多不實陳述,現在當事人還在快快樂樂選市長勒!就算以備來日不時之需算什麼?!
好,回歸正題,我覺得這件事應該對照陳水扁的證詞(起訴書第6頁):
「執行祕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該員再用領據來申領國務機要費。」
吳淑珍為何不能預見台灣敬禮團與東北亞外交?這種事情並非不能事先排定的。陳水扁告知吳淑珍有該兩項計畫,吳淑珍幫夫心切,開始收集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台灣敬禮團與東北亞外交使得成行。這到底有哪裡可疑了?我看可疑的是陳瑞仁的心態吧?
為何不以其中機密費出支?總統有總統的考量吧!這個道理就跟種種的疑問為什麼陳瑞仁不在偵查庭時調查清楚,要趕著起訴,留到法庭再處理一樣。在我眼中,陳瑞仁也是疑點重重。
至於陳瑞仁指稱台灣敬禮團費用為何不向外交部申請,或向民間募款?
這點,我想你陳瑞仁最好問問泛藍,封殺了我們政府多少預算?向外交部申請,外交部有錢嗎?立法院會准嗎?外交部要怎麼向立法院交代?這樣的款項適合向外交部透露嗎?我們的立法院封殺預算,殺紅了眼,連我們要去遊說加入聯合國的經費都還要我們總統開口去向民間友人借錢!
這樣的總統居然還要說他貪污,要他下台?
立法委員到底還要不要臉?無論民進黨、台聯,請問立法院封殺政府預算的時候你們做了什麼?一愁莫展地告訴選民說泛藍多數。
好,總統動用機要費是因為什麼?總統要跟民間友人借錢又是因為什麼?還不是你們這群立委是廢物!是垃圾!是酒囊飯袋!是孬種!
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遊說經費,是陳水扁自己向友人借錢才有的。這種消息傳進我的耳朵,我如果是立委我早就一頭撞牆撞死了啦!還有臉在那跟著人喊要陳水扁下台?陳水扁薪資還減半了,立委薪資減半在哪裡啦!?
台聯如果敢支持罷免陳水扁,我負責串聯策動凌子楚、劉一德退黨!(我看說不定不用我串聯策動,我想他們大概也想退黨了。說不定一早起來就收到退黨聲明...這絕對會是一波台聯出走潮。)
第六、檢察官貪污認定的理由第四項:
一、陳水扁如果真以向外借款代墊外交工作需要,再以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為何吳淑珍提出發票申請國務機要只有250萬,而不是全部核銷?
二、吳淑珍地發票核銷總額是1480萬元8408元,與陳水扁所稱取償200多萬相差一千多萬,不足相抵。
個人認定:
同樣一句話,為何不全數核銷,為什麼你不在偵查庭問清楚?
再者,關於相差,昨日總統府有說還有六件外交工作未報給檢察官。這個現象有一個大問題,留待後述。
第七、他的「綜上所述」那段,看看就好。反正就是如同他第五點所說不能「先墊款後報帳」那一套。不過,我想請問陳瑞仁,國務機要與國家秘密外交工作,在你眼中視你所謂的「空泛『以備不時之需』為由」嗎?
第八:就是吳淑珍買圍巾、鑽戒等送外國友人之物。還有趙建銘、陳幸妤等購買物品。
檢方認定:
一、吳淑珍買那些物品,卻說不出是哪些友邦,哪些人。因此,應認定為貪污之所得。
二、趙建銘、陳幸妤等說既不起事哪些人,連對方性別年齡都不知道,怎麼買禮物餽贈?故應為為吳淑珍開脫之詞。
個人意見:
等我如果當上總統,而陳瑞仁當上某國官員。我在接受檢方訊問我的禮品送給誰了,我一定會大聲的說:「就是那個某某國的陳瑞仁!他收了我十萬元的圍巾、二十萬元的皮鞋、三十萬元的領帶夾....」
X!這種事還要說出來是想我們台灣外交全部斷光你才會滿意是不是!?有沒有腦漿啊?
總結:
這樣的起訴書,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
其中雖有一些論點因未看到筆錄無法反駁,但檢方所持理由幾乎是由一堆「疑點」所堆砌而成的。如450萬位何不全數核銷?為何遊說經費不向外交部動用?為何不用機密費報帳?反而給我許多疑問,偵查庭在做什麼用的?為什麼這些疑問不在偵查庭問清楚?為什麼如此草率沒有釐清許多疑點,甚至連吳淑珍貪污的直接證據都沒有就急著起訴?
偵查是不公開的,但審判是公開為之。為什麼帶著一堆公布真相可能危及國家安全與外交穩定的疑點就進入審判階段?雖然為了國家機密,該審判可以不公開,但保密容易度已不如偵查庭了。這倒底是對誰有利?到底是想討好誰?還是想向誰傳達什麼訊息?
再者,曾天賜、李碧君偽證,就代表吳淑珍貪污嗎?是否應該先審曾天賜、李碧君為何偽證?是否為吳淑珍所指派?然而,曾天賜、李碧君為何做出偽證竟不予審理,給予緩起訴,卻對吳淑珍以貪污起訴。這是認罪協商,還是有背後高人指點要他們在審判庭咬死吳淑珍?
最重要的一點,如果國務機要費證明吳淑珍是清白的,陳瑞仁願不願意負責?如果以後每個檢察官都以空泛的「顯有可疑」來起訴國家機密相關人等再以「司法獨立審判,一切依法律行事」脫免社會責任,那國家安全與外交穩定要置於何處?
陳瑞仁如果自認處理本案問心無愧,請宣示:「本案如果罪證不足,陳瑞仁將辭職以對國家社會付出的代價負責!」
□ 〔資料來源:南方快報〕
註:
所謂職權主義,就是威權時代法院與檢察官站在同一線,你一旦被起訴,法院與檢察官會想進一切辦法證明你有罪,你必須努力證明你無罪。
現在有向當事人主義方向修正,由被告與原告(檢察官)進行交互詰問,法院則站在公正立場不予過問,只負則指揮訴訟進行與評斷誰有理,誰就勝訴。
但我方修法留了一個缺點,就是刑事訴訟136條後段「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助大關係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之。」也就是說,只要法官認為有需要就可以依該法變為「職權主義」的審問方式跟著檢察官一起要證明你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