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是國際超級盟主嗎?
自由時報社論 2012/08/08
英九總統週日表示,《舊金山和約》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前七個半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了《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並於同年八月五日換文生效,顯示《中日和約》可以視為《舊金山和約》的延伸。他說,《中日和約》最重要的意義之一是在國際法上進行一次確認,確認戰時三項主要文件以及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後所採取的主權行為;雖然一九七二年日本與中共建交時,日本曾片面宣布終止《中日和約》,但並不影響該和約生效後的法律效力。
奇怪的是,馬英九口口聲聲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宣戰,在公告中明確表示,廢止中日間一切條約、協定與合同;《中日和約》確認兩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的一切條約、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均失效。既然如此,日本在一九七二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宣布廢止《中日和約》,馬英九憑甚麼斷言這不影響《中日和約》在一九五二年生效所發生的法律效力?難道,任何國際條約都是馬英九認為有效就有效,馬英九認為無效就無效?他是國際超級盟主嗎?
近年來,馬英九屢屢用《中日和約》來證明,台灣主權已經歸還中華民國,混淆視聽,莫此為甚。他明知《中日和約》只是《舊金山和約》的附屬(所謂的「延伸」),卻一再利用《中日和約》扭曲《舊金山和約》的主體精神,烘托自己「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主張。而這種主張,按照國際公認,中華民國早已喪失中國代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也就可以推論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形同為「終極統一」預先鋪路。
以台灣主權而言,《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內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項規定明白表示日本「放棄」,而毫無「歸還」給誰之意。按照國際法,自此台灣主權自應屬於台灣人民。同時生效的《中日和約》第二條則規定: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經「放棄」的權利,怎麼可能在後來的《中日和約》「歸還」中華民國?
馬英九所謂的,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接收台灣,並開始行使主權,事實亦證明純屬欺人之談。真相是,盟國戰勝日本,佔領日本領土,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第一號命令,「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這項命令僅規定日軍分區受降事宜,屬於軍事暫管性質,與主權移交毫無關係,否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主權也移交給中華民國,東三省主權則移交給前蘇聯了,豈不荒謬?
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仍屬於日本領土。中華民國至今「霸佔」台灣,其實違反了《舊金山和約》第六條,佔領軍應於該約生效後九十天內撤離的規定。而當時的歷史處境,正好處於蔣介石被毛澤東趕出中國,西方民主陣營基於防堵共黨勢力擴張,默認蔣介石政權「借住」台灣。這個外來政權(中華民國體制)吃台灣米、喝台灣水六十多年,沒有知恩圖報也就算了,馬英九還苦心積慮捏造「九二共識」,妄言「一國兩區」,且用《中日和約》移花接木,企圖在法理上把台灣連結中國,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的謬論,真是恩將仇報的台灣人民公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