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略談「專業證人」

by 慕容理深 2010/11/12


Weighing scale for witches museum in Freiburg im Breisgau
By Flominator [
GFDL, CC-BY-SA-3.0 or CC-BY-SA-2.5-2.0-1.0], from Wikimedia Commons

今天應景來寫寫司法問題。不過,我不想談阿扁的官司,因為那個啊…寫不寫都一樣。

我還是對馬英九的特別費「舊」案比較感興趣。或者說,在某些情況下,倒影能幫助人們看清楚正相。

 

馬英九在其市長特別費案一審時辯稱:

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 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臺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 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書)

 「專業證人」一詞不存在於我國法律中。

就這一段辯詞來看,馬英九所謂的「專業證人」之證詞並非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所指的「testimony by experts」(專家證詞)。根據該「規則」中的Rule 702,「專家證詞」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the testimony is based upon sufficient facts or data,
  • (2) the testimony is the product of reliabl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and
  • (3) the witness has applied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reliably to the facts of the case.

由第2項條件所謂的「可靠的原則與方法之產物」可知,「專家證詞」屬於科學範疇,而非單純的個人經驗或見聞。

「聯邦證據規則」規定,出庭作證的專家得接受訴訟雙方當庭詰問。就像一些美國影片中所呈現的那樣,出庭作證的專家之可信度本身即可能是訴訟攻防的爭議點。比利時Liège大學法學院出版的Manuel de procédure pénale(刑事訴訟手冊,第二版,2006)提到法官所傳喚的專家必須「獨立於訴訟各造之外」(頁476)。乍看之下,這像是廢話,其實不然;否則,瑞士近年的兩項判例就不會特別強調專家的獨立性之重要(聯邦法院判例6P.16/2007以及Neuchâtel邦法院判例CHAC.2010.30/sk-ae。從這個角度來看,馬英九所謂的「專業證人」也不同於這些歐陸國家法律定義下的出庭作證之專家。

馬英九所提到的「臺北市主計處處長」當時是石素梅。 石素梅女士在1998年12月被馬英九任命為北市主計處處長,一直作到2008年5月。馬先生所謂的「主計處第一局局長」應該就是判決書另處所提到的「前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副主計長及前人事行政局長張哲琛」。張哲琛先生在馬英九第一次出任國民黨黨主席時被任命為該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5年8月)。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期間,石素梅與張哲琛當時的職務都拜馬英九重用所賜。兩人都是國民黨員。

順便update一下兩人資料:石素梅從2008年5月20日起,高陞為行政院主計處處長;張哲琛從2008年9月1日起,擔任考試院銓敘部部長。

另一位在馬案中作證的前台北市副市長、國民黨員陳裕璋在今年5月才進入行政院,擔任金管會主委。在這之前,他的職務是第一金控董事長(2008年7月10日~2010年5月13日)。

最後,我認為,此案大大小小的人物中,頭號「專家」之榮銜非法官蔡守訓莫屬。宋代政制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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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略。法律有彈性、時空可折疊,閱讀延不延伸也就無所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