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從國際條約看釣魚台

by 雲程 2007/09/29 11:25

林濁水委員為文「替老共爭取釣魚台?」提到了釣魚台的爭議,文中多有卓見,容請做以下的補充觀察。

領土爭執時,爭議各方總會列出 南轅北轍的意見。中國宣稱擁有釣魚台的理由是: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因為《馬關條約》割讓台灣而一併割讓釣魚台)、釣魚台屬於琉球而明代的琉球王國為中國屬 國、大陸棚、傳統漁區、慈禧太后賜島給盛宣懷採藥、古地圖等。台灣方面除了傳統漁區、古地圖之外,還提出一九四一年日本法院承認釣魚台群島屬於台北州的判 決。日本方面,除了傳統漁區外,提出的是一八九五年一月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台併入沖繩(而沖繩後來併入日本)、《馬關條約》與釣魚台無關、《舊金山和平條 約》有明確規定、美軍佔領沖繩與歸還日本等等理由。

我們因而知道,台中兩方所宣稱的理由,屬於歷史的多而法律的少;相對的,日本的主張屬於法律的多歷史的少。很顯然的,日本講的是現代法律語言,而台灣與中國講的是傳統歷史方言,兩者根本無法溝通。

傳統漁區、古地圖等多與現代法 理無關,這標準對台日中三方都一樣,不構成領土主權的有力證據。中國提出的理由中只有《馬關條約》及大陸棚,稍具現代意義。《馬關條約》是否從中國割讓了 釣魚台,只要一查條約的附件地圖就可真相大白。至於大陸棚,多和經濟開發有關,面對國際條約明確規定領土歸屬,也只能摸摸鼻子。

接下來的疑問是,那些國際條約中載明了釣魚台的歸屬呢?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廿五日美 國「琉球民政府」第廿七號《琉球群島地理邊界》的公告中,將釣魚台正式劃入琉球政府的管轄範圍。之後,再透過一九七二年的《沖繩返還協定》歸還日本。美國 之所以有佔領琉球的權力,來自於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章的授權,一點也模糊不得。其實,不僅沖繩的歸屬是《舊金山和平條約》下的產物,連日前 中國出言反對的「沖之鳥島」,也是經由《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的規定,由美國託管,美國並於一九六八年透過《小笠原返還協定》歸還日本。釣魚台與沖之鳥 島無疑是透過國際條約明文而規定其歸屬,證據如此確鑿,不知中國與台灣統派人士為何硬是睜眼說瞎話?

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國」以來, 透過了一系列與四鄰締結國際條約,不斷的進行國家權力的再編,一舉將和周邊國家的「傳統宗屬關係」翻轉為「近代法律關係」。這些國際條約包括,一八五五年 《日露和親條約》、一八七一年《千島樺太交換條約》、一八七一年《日清修好條約》、一八七四年《日清兩國間互換條約》、一八七六年《江華條約》、一八七六 年宣布《小笠原領有宣言》、一八七九年《日清兩國間互換條約》等等。此後,日本舉國養成了說國際法現代語言的習慣,而國際社會也接納日本為可敬的一份子。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專攻海洋法的馬英九居然會講出「不惜一戰、以戰逼和」之類的歷史方言,書讀到哪裡去了?王金平混淆了民政(civil affair)與軍政(military affair)的楚河漢界,院長又是怎麼當的?

台灣人本來可以藉著各種涉外機會一步一步的學習現代語言,也就是國際法理,但少數惡質政客卻攔路打劫,逼我們非要講歷史方言不可,這些人真是台灣文化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