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 星期一

雄院法官再度吃屎!

by justzard 2007/6/15

吃完晚餐看到黃俊英當選無效訴訟勝訴,想到之前參與整個驗票過程,才發現活生生被高雄地院(特別是黃宏欽法官)給耍了!原來,沒有法源依據的司法驗票只是個幌子,等在後頭的是球員兼裁判、法官變成原告律師的無敵超越法律之見解!
參與驗票的那一週,所有被告律師及選務人員共同的感想是,原告想藉由衝高爭議票遂行目的,不可能成功,因為市長選舉的有效票認定遠比總統大選寬鬆得多。當時審判長對於少數原告驗票律師及黨工無謂提出爭議之情形,亦多所控制。豈料,司法果然就像一盒巧克力!
端詳了一下整個判決,決定勝負的在於法官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雄院把重點放在何謂「其他非法之方法」。此處依通說之法律解釋方法,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其文義範圍必須受到前列「強暴」、「脅迫」之限制,換言之,所為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之自由意思達到與強暴或脅迫相當之程度,甚至僅有詐欺仍有不足!之所以如此解釋的理由,是尊重立法原意,遵循民主原則(因為法律是由有直接民意基礎的立法委員所定),避免沒有民意基礎的法官由釋法者搖身一變成為立法者。固然,概括條款是為了因應現代多變之生活事實而生之立法技術,但絕非使法官享有任意解釋之特權,否則法律明確性、法律安定性將蕩然無存,一以承審法官之恣意為據。
有興趣的網友們看判決書54以下即可,看得出來寫這份判決書的法官很想賣弄他的法學素養及法學方法的訓練。但很可惜的,都是失敗的。從判決所謂「立法者的意志應隨規範環境之改變而調整」,看得出來這個法官連解釋論的主觀說還是客觀說都搞不清楚。立法者的意志並不會隨著規範環境之改變而調整!調整的是法律個體對於這部法律的期待!由於規範環境隨著時間而變遷,產生不同之規範需求,以致於超出立法者所設想,這才有所謂法官造法的空間!試問:選罷法第一○三條修訂時(民國八十三年)之規範環境(黑金、暴力、賄選)與現在有何差異?既然不否認走路工錄影帶的真實性,此判決豈非自打嘴巴?
再觀選罷法第一○三條各款所明定之當選無效事由,其要件十分嚴格。例如第一款要求客觀上之當選票數不實,第三款及第四款均要求一定之刑事犯罪行為,其規範意旨無非以:若非選務出現重大瑕疵,各方均應尊重民主之結果,而不應任由無民意基礎之司法機關影響選舉結果。更何況選戰過程難免出現大小違例情形,如一律得訴請當選無效,則恐怕選舉結束當天中選會均無法宣布當選人,因為後頭還有官司要打!
簡言之,黃宏欽法官任意擴大解釋「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一項逾越競選禁制期間之行為變成與強暴、脅迫相等,藉由空洞的法學論述包裝政黨立場的意圖,不言可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