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統一標準」就是「只要是中國人就免罪」

by Apin 2007/03/14

針對首長特別費,南檢北檢被外界質疑偵辦標準不同,而為此法務部長施茂林今天(2007-3-14)站出來表示,外界既然認為台北地檢與台南地檢在案件處 理上有分歧,我們已經請檢察總長盡快召集檢察長會議,訂定一個比較一致性的基準,作為個案處理的參考,在4月底前定出『統一標準』。

我們著實不知道什麼叫做「訂定比較一致性的基準」,如果台南地檢署前日(2007-3-12)偵結的台南市長許添財與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與前國民黨主 席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被起訴的差別只是「邏輯」上的不相同而「標準」其實是一樣的,難道「訂定比較一致性的基準」是要因「人」而異?

就是說,如果馬英九的被起訴,是特別費不需單據部份全匯到他私人帳戶內,而總計約1530萬的特別費中,卻只有400餘萬元是被認為用於公益、公務方面, 其餘1117萬餘元則不但據為己有,甚至還申報為其個人財產。換句話說,馬英九之所以被檢察官認定以貪污罪加以起訴,就是因為詐領了大部份特別費。而許添 財方面,其特別費不需單據部份總計約255萬元,但許添財用於犒賞員工及公益捐贈的金額卻達261萬元,已超過特別費款項。是以,許添財才被認定並無貪污 詐領事實而被不起訴處分。(請參考以下...馬英九及許添財特別費案比較圖表)

只是,誠如法務部長施茂林過去曾公開扭曲解釋「特別費」其實是『數十年來由政府慣例編列具有「實質補貼」的業務費用之一,而且首長如超額支出,除不予增加外,已由首長領具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須繳回」...』而引致台灣社會一番強烈批判是在為馬英九及他自己解套。

而看目前同樣也名列「特別費」被告發名單中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又要進一步要求檢察官在調查特別費案時,必須「訂定比較一致性的基準」,,,而這行為是否同樣是在替馬英九及包括他自己的「特別費(案)」再打一劑「免責針」...,動機上不就更加「昭然若揭」了嗎?

過去以來,是否我們台灣人都會有..只要「中國人」認為行的,「非中國人」都不行... ()的感嘆,....就是說...我們現在就不如建議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要求檢察官調查特別費案必須「訂定比較一致性的基準」時,乾脆明白訂立一個「統一標準」,那就是「只要是中國人就免罪」...算了...,不是嗎?

換言之,如果施茂林會認為他即使是個「台灣人」,但卻也個「中國人」時,即使未來同樣有「特別費(案)」被起訴的問題存在,但至少已可先「高枕無憂」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