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3日 星期六

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真的在介入、干預司法嗎?

by 直江山城守 2006/12/20

最近,偉大的張熙懷檢察官對病弱吳淑珍的『鐵漢』作為以及他對強大中國的『柔情』表現,經過一般小老百姓網友,以及若干媒體與政治人物的追蹤之下,有不少事情曝了光。從而包括我在內許多沒水準的人民都瞭解了中華民國發薪水給張熙懷檢察官之後他在忙些甚麼。

而在張大檢察官的事跡曝光後,許多有水準的媒體如中國時報啦聯合報啦開始口徑一致的宣稱『民進黨不擇手段的介入、干預司法』,講得我等沒水準草民不禁也心虛起來: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真的在介入、干預司法嗎?


不過我在坊間聽到一位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在閒聊時,這位學生卻斬釘截鐵的說那些有水準的媒體講的全是屁話。

他何以敢認為那些有水準的媒體講的全是屁語?
理由如下:
刑事訴訟法裏有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迴避的事由,是那些有水準的媒體不懂或不想懂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才會講出上述那類的抹黑栽贓屁話。

而我聽了自是有驚又喜,就趕緊請問這位大學生是哪些條文?
他要我去翻閱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我翻閱之後,發現那些有水準的媒體說的真的可能是屁話。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 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十六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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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法條明白規定如此,那麼,我們去找出偉大的張熙懷檢察官或蔡守訓審判長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事實,提供給本案被告參考,正是法律賦予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訴訟上權利,當然不是『介入、干預司法』,更沒有甚麼『不擇手段對付法官檢察官 』可言囉。

所以,請各位教教我,那些有水準的媒體講的是不是屁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