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羅瑩雪與北檢淪政治打手?


黃帝穎 2014/04/22
世界民主國家及國際媒體都高度關注「太陽花學運」,但台北地檢署到目前為止,都扮演著「追殺學生」的角色,從魏揚無法律原因的聲押,到近日警察傳訊學生,似與「血腥鎮壓」學運的馬政府相互唱和,讓人嚴重質疑北檢部分檢察官為了升官,出賣法律人的良知與風骨。

外傳檢警近日也將傳喚學運領袖林飛帆等人,但事實上,三二四在行政院的血腥鎮壓,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警察粗暴驅離學生,並以警棍攻擊民眾頭部,致「手無寸鐵」的學生頭破血流,依最高法院判例,已構成「殺人未遂」等重罪,而學生闖入議場充其量只犯「侵入住宅」的輕罪,北檢卻只辦學生的「輕罪」,甚至還隨意認定學運首謀、濫權聲押,但對於血腥鎮壓的高官,明顯涉犯殺人未遂等「重罪」,卻連證據都不敢調查,北檢執法明顯「雙重標準」、輕重失衡。

也因此,有超過四十位刑事法教授(幾乎涵蓋各大學法學院)向北檢大聲疾呼,要他們的學生(現任北檢檢察官)確實「依法辦案」,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授權檢察官有「選擇性辦案」的空間。老師們的苦口婆心,不外是希望檢察官知曉,個人升官是一時的,但自甘踐踏法律人風骨,而淪為暴政爪牙的檢察官,將永遠被歷史記住。

尤其甚者,法務部長羅瑩雪依法不得干預個案,也沒有權力指揮辦案,羅卻對太陽花學運表示,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若秉持同樣的執法標準,羅瑩雪涉嫌圖利黃世銘的不法行為,一樣不能視而不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例如: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然而,黃世銘涉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台北地院判刑一年二個月,已然徹底踐踏「檢察官形象」,羅瑩雪卻准黃回任。

很明確的,社會對於羅瑩雪的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未堅守「維護檢察官形象」的標準,違法准黃回任檢察官,還讓他擔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圖利黃世銘包括主任檢察官薪資、司法官退休給付等納稅人血汗錢,此不法利益估計超過六百萬元,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羅明知違背法令(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圖黃不法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法務部作為我國政府執法的重要機關、北檢亦是打擊犯罪的廣義司法機關,依法辦案不能「兩套標準」,對於涉嫌殺人未遂等罪的江宜樺及貪污圖利罪的羅瑩雪,罪責絕對比學生侵入國會還重,北檢辦案若真公平,應公平對待高官與人民,可惜目前看來,法務部與北檢無視政府不法、似只會追殺「手無寸鐵」的學生,這種自甘淪為「政治打手」的作為,顯踐踏自己作為法律人最基本的風骨與尊嚴。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