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課綱說:平埔族的歷史不用寫!

by 吳俊瑩

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現行課綱中,總共有6處出現「原住民」(大改後剩5處),「微調」後一律改成「原住民族」,「修訂說明」清楚明白的說,這是「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詞」所做的調整。多了一個「族」字, 乍看之下好像真的是微調(微調二字,我沒加引號唷),而且原住民不是分好多「族」嗎,經「專家」之手,改稱「原住民族」,好像改得更精確呢。

從檢核小組到教育部長,開口閉口都說課綱要「合憲」,那當然也要「合法」,不然怎麼說的通,所以用詞當然要符合2005年2月5日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容我我再說一次,這是課綱的「修訂說明」說的(見上圖第一列最右欄)。

小弟對外都宣稱研究興趣是「台灣法律史」,我們這門學問的訓練,不是只看法條而已,但法條一定要看,尤其課綱的修訂說明還說是依據法律,豈能不看。現代型法律有一個特色,就是領域性十分明顯,也就是規範的對象與範圍都會有明確的界定,「原基法」自不例外。既然課綱修訂理由是依原基法的「用詞」,那我們就得看看「原基法」是在說什麼。該法第2條是「用詞定義」,第2條第1項對「原住民族」的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聰慧的網友,說到此,再看到網誌的標題,應該知道我要說什麼了。除了以宜蘭為主要分布地域的噶瑪蘭族還需要寫入教科書外,其他區域「平埔族」(看底下的圖)的歷史,課綱明白的告訴你,都可以不用寫入教科書了,因為他們都不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核定的原住民族;即便你引用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的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而自認為原住民族,課綱也不會甩你。在大改後的課綱單元一「早期臺灣」中,其中一條說明提到要說明荷西時期「原住民族和漢人的互動」,照課綱「微調」自己宣稱的修訂依據,那還只能從上面法條所引的12族,加上新近認定的撒奇萊雅族和賽德克族,總共14族中去找、去寫原住民和漢人互動的歷史。咦?奇怪,荷蘭人1624年占領大員,首先遭遇的不是現在學界所稱呼也是該族群後裔現在自稱的西拉雅族嗎?還有1603年明朝的官員陳第,曾經登陸臺灣西南平原一帶,寫下〈東番記〉,這是最早一篇關於臺灣土著風俗文化紀錄的中文文獻,但這篇曾被高中國文課本收錄過的文章,當中描述的土著民族,在這14族中也找不到!更奇怪的是,依照你微調課綱改變用詞的理由,幹嘛還要獨留「新港文書」?不是已經刪了「濱田彌兵衛事件」和「麻荳事件」嗎,乾脆一起刪掉不就好了!因為「新港文書」也不是這14族所使用過的文字系統,一起刪掉豈不更符合修訂理由說的「減少舉例」、「精簡內容」,留下來,反而亂了微調課綱的體例啊!
圖中 A~J 的土著民族除了B外,全部被「微調」後的課綱當成空氣

資料來源:李壬癸,《台灣平埔族的歷史與互動》(臺北:常民文化,2000三版),頁36。

好了,我的剾洗(khau-sué)先到這裡為止,至於清朝統治時期,依照這樣的修訂依據所衍生的問題,就留給各位朋友想想(什麼「番產漢佃」、「土牛紅線」這些歷史問題我看都不用寫了)。今天,我們還是要問,為什麼要這樣改?答案其實很簡單,因為這群人沒有人真的懂臺灣史,全部外行,卻都懂「歷史要符合憲法」,所以歷史名詞要當然也要跟法律名詞一樣,腦袋裡裝的全是這些東西。這些參與微調課綱的「專家」們,在微調的當時,一定沒有想過,或許根本不知道我們現在所使用的原住民族的「族」的概念,是日本殖民(用粗體才夠力)統治臺灣以後,自伊能嘉矩以下之日本學者如粟野傳之丞、鳥居龍藏等,以近代人類學的「學問」範疇,採用「語言」、「體質」與「文化」等特徵構成認識土著的客觀體系,跳脫以漢人中心以「生」、「化」、「熟」番等政治(有無納餉、應徭)、文化(稱「番俗」)所做的區分(參見陳偉智,〈殖民主義、「蕃情」知識與人類學〉,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頁89-117)。前段提到的荷西時期,根本不存在什麼「族」的概念,只有作為生活共同體的「社」的概念,就像陳第〈東番記〉說的:「種類甚蕃,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子女多者眾雄之,聽其號令。」(按:清治時期的臺灣,熟番的「社」,在漢人官員的理解或文獻當中,有時是作為納餉單位)。如果,檢核小組有上面我所說的基本認識的話,還會這樣改嗎?還會想跟在具有排他性與界定性的現代法律用語屁股後面?堂而皇之地作為微調理由?

假如沒有這欄「修訂說明」,還可能不會漏餡,我們還以為這樣的微調,有什麼樣高明的學術性的理由存在!結果竟是用法律「消滅」了歷史,自己還不知道。既不懂歷史,也不懂法律,悲哉!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