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智財局的提醒:自由不是天經地義,而是要時時捍衛
shallsay 2013/06/03

 

 

最近常想起這個 CF,2008 年大選的長昌競選廣告,現在看起來有一種預言的味道。當初不管台灣人因為什麼理由不選擇長昌,但至少顯示出多數的台灣人並不擔心言論自由會消失這回事,現在我們該擔心了。二十多年前他們可以叫憲兵檢查你聽了什麼歌看了什麼書,現在他們更細膩但也更全面了,他們試圖直接從源頭就不讓你看到書、聽到歌。

這是可能的嗎?他們不是只是要保護智慧財產嗎?事實上所有專制獨裁的名義都是保護人民,當年新聞局禁歌、禁書甚至禁止布袋戲的理由也是保護社會人民,然而事實是當政府以管制的方式行保護之名時,多半心裡想的只是管制而已。即使退一步來看,正面看待這次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想法,是為了避免「對我國相關產業發展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言下之意是要保護我國相關產業,而真的做得到嗎?不要忘了前例。我們曾經為了扶植自主汽車產業,透過高關稅來保護本國裕隆汽車,結果呢?

然而這次智財局想做的更誇張,保護智慧財產權跟管制網路其實是兩回事。即使當年對進口汽車課徵高關稅,政府也不能禁止進口汽車開上台灣的馬路,一樣的道理,保護智慧財產不等於就可以管制網路。美國去年試圖制定 SOPA 法案時引起的反對聲浪說明:對現代社會來說,網路是基本權,網路自由跟言論自由一樣是不可被限制的。去年才發生的事情卻不能引以為鑑。我們該說智財局顢頇嗎?如果我們還知道瑞士、荷蘭政府的洞見 —— 他們完全看不出有任何必要修改法案,因為無法證明下載行為對於對於國家文化產業有任何負面影響 —— 那我們應該可以直接判定智財局無知且無能了。

其實智財局真的是要保護智慧財產權嗎?不是的,上面說退一步看是多說的,智財局根本就沒思考到所謂的「保護智慧財產」,因為透過封鎖 ISP、DNS 的方式,只是讓台灣本地無法看到那些網站上的侵權內容而已,並非消除侵權內容,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仍然存在。這一點從智財局自己的說法來看就更可笑了:「封鎖對象是伺服器設在境外且內容全侵權的網站,如果只有部分侵權,就不在封鎖範圍,網友常用網站包括臉書(Facebook)、Youtube、Google等都不是封鎖對象。」、「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表示,PPS網路電視網站因部分內容有得到授權,不在封鎖範圍。」試問,PPS 不是侵權網站?當智財局提出封鎖對象的說詞時,我們更清楚看到這個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法案,其實跟保護智慧財產權沒有多大的關係。

智財局對重大境外侵權網站的認定還提到 Megaupload,恰好紐西蘭法庭適時判決 Megaupload 勝訴,要求 FBI 歸還所有從 Megaupload 上獲取的用戶數據。這個時候下這個判決,等於是甩了智財局一個耳光。紐西蘭法院的意思是,即使智慧財產權需要保障,但是這個權利不能高過程序正義,也不能高過基本權利。而程序正義跟基本權利剛好就是智財局企圖要拋諸腦後的,而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一旦程序正義跟基本權利被無視,那麼離獨裁專制就不遠了。

智財局局長王美花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理應對法律具有相當程度的認知跟信心,但是從這次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對策看來,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我們從智財局的說帖中看到的是無視於法律程序的說詞跟企圖,譬如說對重大境外侵權網站的認定是「網站內容一望即知均係侵害著作權」,同時「判斷將由智慧局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權利人團體、ISP業者及學者專家進行意見交流後作出決定。」;一望即知顯然不是法律上的認定程序,而判斷是否為侵權網站時也不是經過法院認定,顯然是以行政凌駕司法。另外在時效性上「為即時有效防止侵權之擴大,對於重大境外侵權網站,規劃採取由行政機關核發命令,令ISP執行封鎖之機制,相較於司法途徑,具有省時、節費之優點。」更是清楚標示智財局為了區區的省時、節費等不知對誰有利的「優點」,而規避對所有人有利的司法途徑。

在一個號稱法治的國家裡,當法律人的作為在規避司法途徑跟程序正義時,我們還能對他的企圖有什麼正面期待嗎?無怪乎知名科技媒體 The Next Web 會直稱:「台灣將以中國式封鎖方式管制國外侵權網站」,而中國人更赤裸的嘲笑「台湾跟随祖国步伐建立防火墙」,因此「无论如何,祖国统一的大业还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智財局的所謂保護文創產業對策,既然並不能真的防止智慧財產權被侵犯,也無視於既存的法律程序,那麼唯一剩下的就只剩下管制言論自由的企圖了,這可是「一望即知」的。所以我這幾天一直想起 2008 年的長昌競選 CF,我不希望二十年後還要跟自己的孩子促膝長談:你現在的上網自由、言論自由不是天經地義,是多少的血淚換來的,二十年前,政府管制了我們上網自由,接著政府限制了我們言論自由……

〔 資料來源: 寶島漫 PO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