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馬英九曲解美國憲法


pommard 2013/01/25

根據聯合報日前報導「馬英九在中山會報上舉出3項事證,包括195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證明自己可以參選下屆黨主席,連任資格沒有問題」。雖然此項報導隨後遭國民黨發言人殷瑋否認,不過已經引發各界熱烈討論。然而美國憲法真如媒體報導所述「馬英九表示,依據1951年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美國總統任期每屆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多於2次,也不能擔任總統或執行總統職責超過2年後再被選為總統多於1次。」連選連任不得多於2次如此般規定嗎?

且讓我們回溯美國憲法第22號修正案第一節,原文為「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twice, and no person who has held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r acted as President,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of a term to which some other person was elected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once.」翻譯成中文的說法乃為「任何人選上總統不得超過兩次,任何人擔任某屆總統或者代理總統超過兩年時,只能再被選上一次。」更白話的解釋便是無論是誰,至多都只能擔任「兩次」民選總統,假如是接替某位未結束任期的總統的情況下超過兩年時,該職務代理人就也只能再被選上一次;前者顯然是以選舉次數為規範標的,後者則是以代理職務超過總統任期一半為實質認定,將之視同一般總統,所以最多只能再連任一次。

總而言之,中文裏所謂「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在語意上不夠清晰,因此就會出現所謂在「屆次」的認定上有投機取巧的硬拗空間。但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英文是清清楚楚的以「選上次數」作約束,而不是兩任或兩屆,吾人不應再以訛傳訛。國民黨也最好直接修改黨章,以利馬英九的吾三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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