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阿扁 就用「實質影響力說」 有利國民黨 就用「法定職權說」
by 羅承宗
我國總統職權範圍究竟應採「法定職權說」,以憲法明文規定為限?抑或採「實質影響力說」,凡總統實質影響範圍俱為其職權?關於這個憲政爭議,最高法院於前年十一月間採納「實質影響力說」定讞龍潭案,認為總統對行政院有關鍵實質決定權,並非僅限於憲法條文所列舉事項。換言之,最高法院認定陳前總統收賄的主要法理依據,即是總統職權不以憲法明文規定為限。
令人訝異的是,日昨行政院於網站上駁斥在野黨「傀儡院長」指摘的新聞稿裡,開宗明義即闡述依我國憲法規定,總統權限以列舉方式定明,包括國防、外交及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新聞稿把「傀儡」錯植「魁儡」的行政院,或許無能察覺這個觀點,恰是台北地院於二次金改案判決扁珍無罪的主要理由。
馬政府前年要辦綠,則採漫無邊際的「實質影響力說」,咬定總統對行政院的重大決策有關鍵實質決定權;今日要駁綠,又重新供奉「法定職權說」為正統,強調行政院長不是總統傀儡,總統政見須透過行政院施政始能落實云云。筆者忝為公法學者,至今方驚覺原來我國總統職權範圍乃隨政治需要而浮動變遷。「政治正確憲法學」所建構的「昨非今是雙軌理論」實在博大精深,不可思議!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通識中心助理教授兼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