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侮辱者與受侮辱者

侮辱者與受侮辱者


by 陳素香

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故意誣陷馮滬祥。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案重初供」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否定、抹殺。

民國九十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

然而馮案的更三審,卻是由法官親手主導一場如何運用受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自我否定,從而有利於有權勢加害人脫罪的司法演出。

記得二○○四年三月初,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揭發馮滬祥性侵菲傭Rose[化名]之後,我曾到菲律賓尋訪Rose,希望她能回台作證。那次尋訪,我們與Rose相距百尺之遙,但因理解她須承擔巨大污名的壓力,並未直接與她見面,只請教堂神父修女多關照她。

但我們看到馮案更三審法官透過馮滬祥的律師找到被害人,且安排在馬尼拉台灣駐菲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辦公室內,以視訊方式進行詰問,並以被害人「翻供」的證詞改判馮滬祥無罪,感到非常不可思議!

審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如果忽略「被性侵」污名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壓力,而致想要隱忍、息事寧人的扭曲情境,如何能穿透加害人的詭辯,及受害人受盡屈辱卻又自我否定的供詞,還以受害人真正的尊嚴?馮案中應該關注的不止是他是否利用權勢使人性交,更應該關注司法制度是否放縱他利用權勢[及受害人弱點]使人翻供和強迫和解?我們不樂見性侵受害人又倒退回告訴乃論時代孤立面對加害人的無援處境。

[作者現任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