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 星期四

澄清謝長廷是抓扒子一事

by akiyoshi 2008/02/14


一、栔子

謝長廷曾是調查局」抓扒子(諮詢人員)一事,筆者在搜尋各大網站論壇時均被冷飯熱炒。其目的只為「大選」打擊謝長廷所致。最近在南方論壇亦被挑起,筆者整理了該版討論結果。初初整理下來,希望能粉碎這不實、抹黑的造謠。

二、事情源起

說到「謝長廷曾是調查局抓爬子(諮詢人員)」一事最早是出自於與紅衫軍同道的臺灣之聲許榮棋口(當時還指控許多台派學者、專家如楊維哲、老包等人),以及曾是極端法西斯電台新黨新衰尾之聲負責人李承隆寫的書。時謝並與之告上法庭。法院當時一審判許他有罪。。。。

2004年年底許榮棋電台與建國廣場對嗆時,傅雲欽曾花一番功夫,找尋相關資料,在電台說明此事是許某人故意為打擊謝。

2006年北市長選舉,周玉寇打謝也是用此一資料(據聞是許同路人提供)

但以上未見謝長廷人馬反駁。筆者因此整理所知與網友討論結果整理如次。

三、分析

(一)調查局「諮詢+『人』員」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抓爬子」與「廉政工作諮詢『委』員」不同。後者為調查局為了肅清貪污在19918月左右所設的機構。當時是聘請有名專家學者擔任(如林山田),且見諸報端。試想謝是抓爬子,怎麼光明正大見諸報端?更何況「人員」、「委員」一字之差,一差千萬里。

更何況當時調查局行文法院涵以經說明此一不同處,如下:

關於調查局廉政工作委員會,見諸《經濟日報》者:

肅貪調局籌設廉政諮詢委會╱記者曾維茂-台北 法務部調查局將設立「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與社會賢達擔任委員,以徹底肅清貪瀆歪風,強化廉政工作的調查研究。 此外,調查局廉政處自七十八年二月成立到今年六月底止,已查獲公務員貪瀆金額新台幣三十八億五千八百零八萬餘元。 調查局昨日邀請學者、專家等十二人,就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進行討論,與會人士對調查局為落實肅貪工作而成立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表示讚許。調查局昨日也在報告中指出,廉政處自成立迄今,共計受理貪瀆線索資料一萬二千二百卅六件,經查證過濾,列入偵查對象的有一千八百廿五件,成案率一四?九%,移送偵辦的有一千零五十六件,涉嫌人三千四百七十七人,其中公務員二千一百卅三人,其他共犯一千三百四十五人,貪瀆金額三十八億五千八百零八萬餘元。 調查局也針對各項施政弊端及重大貪瀆案件,分析形成原因,研提改善意見,撰寫「作業弊端預防調查專報」十九件及「案件發生原因分析調查表」卅五件,送請有關機關參考。 1991-08-02/經濟日報/03/綜合新聞

見諸中國時報:

謝長廷:任調局諮委係為查弊 【許文媛╱高雄報導】 2003/09/18 - [ 中國時報/政治新聞/A6]  高雄市長謝長廷十七日表示,當年他是為了捍衛人權,監督調查局選擇性辦案、調查員潛伏立院等弊端疑雲,才擔任調查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後來因調查局缺乏配合監督的誠意,讓他無法發揮監督功能,一年後即辭諮詢委員。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前調查員白瑄指謝長廷是「抓耙仔」是「誤認」謝長廷在八十一年立委任內,受調查局邀請擔任廉政工作諮詢委員的身分就是「線民」,改判白瑄無涉誹謗罪。   謝長廷說,八十一年他是基於調查弊案的動機,在記者會公開場合下,同意作調查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希望監督調查局積弊與政治迫害疑雲,而不是當調查局佈建對外蒐集情資的線民。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書已寫得很清楚,「白瑄誤認謝長廷的諮詢委員身分就是線民」。   謝長廷昨上午參加行政院會之前,答覆記者電話訪問時還透露,在他擔任立委初期,曾與立委同袍李慶雄,一起揪出白瑄與另一位厲姓調查員是潛伏在立法院的情資人員,或許因而令白瑄對他產生心結。   他說,當年他也公開批評調查局選擇性辦案,當他以廉政工作諮詢委員身分要求調查局提供相關資料時,調查局仍是「選擇性」提供一些「承辦而不起訴」的案件給他看,令謝長廷相當不滿,既然諮詢委員身分無法發揮監督功能,乾脆不再續任。   新聞處長林耀文代謝長廷轉述補充說,謝長廷在立委任內曾被前美國總統柯林頓視為「廉政專家」而邀訪美國。關於「線民案」,他尊重法官裁斷,但有關選舉期間的誹謗告訴案件,媒體聳動的標題與法官判決主文要旨似有不合、有待商榷。是否上訴將審慎來評估。

(二)從判決書看

1)本案法官認定,謝不是調查局線民...以下是法官調查結果:法務部調查局曾函覆檢察署略稱,經查謝長廷..... 等四人均未曾在本局服務,亦未曾擔任本局諮詢人員。本局同仁為執行法定執掌工作,對社會各階層人士均會接觸諮商,但上述四人並非本局諮詢人員。然本局為加強廉政工作之調查研究,防治貪瀆,曾依據本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聘請謝長廷先生於81/11/1~ 82/10/31擔任廉政工作諮詢委員。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以召開會議方式邀請主管官員.... 等人士參與坐談,但廉政工作諮詢委員與線民無關。 2許 榮祺被判無罪,不是因為法官認為他講的是事實,而是無法證明他有散撥謠言的真實惡意。由於跟許榮祺說此事的李義雄是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調查班第五期受訓人 員,又為民進黨黨員,因此許榮祺根據其背景才會相信李義雄所說的話為真。且由於許榮祺並非調查局人員,因此有可能並不清楚廉政委員的工作性質,因而相信李 義雄的話,所以法官認為在客觀上許榮祺會相信李義雄的話是情有可原,說的通,故認為他並無心毀謗。 3)類似案例:李慶安遭控舔耳案 我想這件是大家都知道.... 李慶安獲得不起訴處分,不是因為檢方認定她指控涂醒哲舔耳是事實,而是認為她在指控時...不知道這件事是假的,沒有真實惡意...才獲得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重點:

首先此份判決書是被告許榮祺在一審被判有罪後又提起上訴的二審判決書,在法官經查後認定(不重要的部分我只列出大意或結論喔!) . 被告確實有在電視上公然散播此事。 . 被告辯稱本案重覆告訴,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是對法律條文的誤謬之引述。 . 被告主張白瑄(被告許榮祺求證的人之一)之判決已經確定,因此對本案有既判力,應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云云,實乃強將馮京做馬涼之錯置。 . 被告辯稱因謝長廷對張本立撤銷告訴,其效力應及於本案實屬無稽之談。
[
謝長廷撤銷告訴是對張本立而非對許榮祺,請搞清楚。判決書都不看清楚就亂質問,我知道你會說那為何謝長廷不上訴,那就請你把判決書看完,看看法官最後的推論,你就知道這件案子上訴也是浪費時間根本沒用,如果是你你會上訴嗎 ?] 接下來就是許榮祺為何被判無罪的解釋 . 法官根據條文認為被告縱無從證明其毀謗之事為真實,但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屬真實者,即無毀謗之故意。
[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許榮祺是真心相信李義雄的話,才會公然散播,因此雖有毀謗行為但並無毀謗之心,故無罪。] 接下來法官說明為何認定許榮祺是真心相信李義雄的話,因此並無毀謗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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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被告辯稱是聽信白瑄的話才公然在節目上散播一事,法官認為許榮祺說謊,因為白瑄說是許自己在電台開場白說謝是線民,之後才開始訪問白瑄,並非許自己所說有事先向白瑄求證。這條才是許被判無罪的重點
(
) 惟被告辯稱有向李義雄查證之事,經證人李義雄具結證稱,確實有向許榮祺說過謝是線民........ 等話, [此段就是被抹黑者引用的部分,但 此段法官並非在說謝長廷是線民是事實,而是說法官有向李義雄確認他本人有對許榮祺說過上述的話,因此法官認為許榮祺確實是聽信李義雄的話才在節目上公開散 播,並非許自己捏造並散播,因此雖有毀謗的行為,但並無毀謗的心,因為許是聽信別人的話才這樣說,故不造成毀謗罪。也就是說許榮祺之所以無罪跟李義雄說的 是不是事實根本無關。] 以下是法官陳述對於謝長廷是否為線民之事的查證 法務部調查局曾函覆檢察署略稱,經查謝長廷..... 等四人均未曾在本局服務,亦未曾擔任本局諮詢人員。本局同仁為執行法定執掌工作,對社會各階層人士均會接觸諮商,但上述四人並非本局諮詢人員。然本局為加強廉政工作之調查研究,防治貪瀆,曾依據本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聘請謝長廷先生於81/11/1~ 82/10/31擔任廉政工作諮詢委員。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以召開會議方式邀請主管官員.... 等人士參與坐談,但廉政工作諮詢委員與線民無關。
(
) 由於跟許榮祺說此事的李義雄是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調查班第五期受訓人員,又為民進黨黨員,因此許榮祺根據其背景才會相信李義雄所說的話為真。且由於許榮祺並非調查局人員,因此有可能並不清楚廉政委員的工作性質,因而相信李義雄的話,所以法官認為在客觀上許榮祺會相信李義雄的話是情有可原,說的通,故認為他並無心毀謗,但這也不代表李義雄說的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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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榮祺指摘謝長廷侵吞綠色和平電台的財產一事,法官認為被告並未直接說出,謝長廷侵吞電台財產這樣的話,而是說綠色和平電台向人民募款,現在是謝長廷掌控,綠色和平真的在反核嗎?根本不是真的........因為許榮祺並未說出謝長廷污錢這樣的字眼,因此法官認為此項罪行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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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由於查無其他積極使人不當選之言論及證據,因此法官認為根據無罪推論原則,被告應為無罪。以上就是判決書的重點內容

沒辦法.....台灣是民主國家,人民有充分的言論自由,要限制....可以,不過要件很嚴格。釋字509有解釋,人民的言論自由應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刑法毀謗罪之成立,不以所言為絕對真實為必要 。只要有經相當查證在當時可信為真實即可....這部分由法官檢察官認定,所以有相當大的空間,所以才會常常被濫用...如果司法有偏頗的話更嚴重。本案判決書許榮祺被判無罪就是這樣。雖然事後調查證明謝不是線民,但是許榮祺在為此不實指控之時有向為民進黨員的李XX調查員求證,法官認為有經相當查證....再當時可信為真實....雖然我跟法官心證不同.XD 所以認為許無真實惡意,不構成刑法毀謗罪。